急需明确国税代征地方税费工作


 急需明确国税代征地方税费工作

全面实行“营改增”三个月来,虽然总体工作推进较为平稳,但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税款严重流失及纳税人“办税更难”这两个方面。

有关税款流失,主要表现在个体税收及代开发票环节。“营改增”前,对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及临时经营代开发票税收征收附加的地方税、费就已经十分困难,多数地区是“基本上流失”,而全面“营改增”后,这类问题的影响力就全面扩大到所有个体户及代开发票环节。

而极有可能造成地方税款巨额流失的业务,则是建筑安装业发票代开。就目前税制而言,涉及地税局征收的建筑业税收包括随征企业所得税、随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及水利建设基金等,如果国税开票环节不能很好把关,必将造成地方税费的大量流失。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可采取国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联合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但因为此文件非强制性规定,而垂直到中央的国税与垂直到省级的地税实际上分属两个系统,在国地税合作方面很难形成合力。目前国、地税相互代征在政策层面上也仅局限于全面落实了地税代征存量房交易及私房出租代开发票所涉增值税问题,而国税代征地税相关税款因无强制性要求,代征面也没有严格规定,完全由省、市、县区域的国、地税协商解决,结果不容乐观。如今的局面,不但导致随征及附加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使守法纳税人苦不堪言。

因此“营改增”推行三个月后,很多地方仍未达到“互设”、“共建”、“共驻”要求,一些地区地税只能单方面要求纳税人在国税缴税、开具建筑业发票之后,主动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缴纳地方税、费。

很明显,一般临时业务开票,在国税局拿到发票后再主动去地税机关缴纳地方税、费的可能性极低,特别是涉及税额较大的建筑业因分包现象极为普遍,一些“包工头”在国税开完发票后很难自觉去地税补交地方税、费,一旦他们拿走工程款,地税机关再向“挂靠”的建筑商追缴这些税、费就相当困难了。

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代开发票无疑是“办税更难”了。原本面对一地、一家税务机关即可解决的问题,现在却要去两地、两家税务机关,无疑加重了办税负担。即使实现国地税“互设”、“共建”、“共驻”要求,纳税人跑两个窗口,缴两次税款也显得相当不便。

此外,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由国税局代征地方附加税、费,而是让各省、市、县地税局与国税局协商,这无疑加大了国地税合作的难度。有鉴于此,笔者建议:

一、效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做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硬性规定,明确国税局代征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环节所有地方税、费。

二、借鉴北京市2015年开始的国、地税合作模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国税局全面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全面代征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所有税费。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硬性规定由国税局代征以上税款之前,呼吁省级政府尽快出面协调解决。

四、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管权直接划归国税系统,未来税制改革,应考虑取消附加于消费税、增值税上的“一税两费”。

笔者以为,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中国,虽然10年前即抛出“大部制”概念,可至今却仍然存在国税、地税两套业务严重重叠的机构,且这两套机构执行的是同样的税收法律法规,在同一套税收征管软件(金税三期)中处理业务,不能不说这“大部制”改革仍处于政策层面上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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