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案仲裁结果出炉


 联合国常设仲裁法院公布中国南海案仲裁结果

中国南海仲裁结果出炉 - 刘植荣 - 刘植荣的博客

1、中国根据“九段线”主张的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2、中国根据“九段线”主张的历史性权利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中国在美济礁(Mischief Reef)或仁爱礁(Second Thomas Shoal)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EEZ);

4、中国在斯卡伯勒浅滩(Scarborough Shoal,中国称黄岩岛)干涉了菲律宾的传统渔业权;

5、中国不能在南沙群岛所有岛礁主张拥有专属经济区;

6、中国对南沙群岛的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永久性和不可复原的伤害;

7、中国船舰在斯卡伯勒浅滩构成与菲律宾船舰相撞的严重风险;

有违UNCLOS的历史性权利不复存在

南中国海案仲裁庭关于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的仲裁结果:

1、仲裁庭对菲律宾和中国双方涉及南中国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2、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3、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中国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而不复存在;

4、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中国海的岛屿,但并没有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

南沙群岛都不能产生海洋区域

南中国海仲裁庭关于岛礁地位的仲裁结果:

1、南沙群岛无一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

2、南沙群岛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洋区域;

3、在认定中国主张的岛礁无一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之后,仲裁庭认为它可以在不划分边界的情况下,裁定某些海洋区域位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因为这些区域与中国任何可能的权利并不重叠。

仲裁庭提到:

1、许多礁石已经被填海和建设活动所严重改变;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于岛礁的自然状态对其进行归类,并依据历史资料对这些岛礁进行评估;

3、现在很多岛礁上驻扎的政府人员依赖外来的支持,不能反映这些岛礁的承载力;

4、历史上,小规模的渔民曾经利用南沙群岛,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渔业和肥料开采企业的尝试,但这种短暂的利用并不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且历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采掘性的。

中国行为违反菲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

南中国海案仲裁庭裁定中国的以下行为违反了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的主权权利:

1、妨碍菲律宾的捕鱼和石油开采;

2、建设人工岛屿;

3、未阻止中国渔民在该区域的捕鱼活动。

仲裁庭认为:

1、菲律宾渔民和中国渔民一样,在黄岩岛有传统的渔业权利,而中国限制其进入该区域从而妨碍了这些权利的行使;

2、中国执法船对菲律宾船只进行拦截的行为,非法地造成了严重的碰撞危险。

中国行为对南中国海环境造成破坏

南中国海案仲裁庭考虑了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上的大规模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查明中国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违反了其保全和保护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义务。

仲裁庭还查明,中国官方对中国渔民在南中国海使用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瑚及大硨磲的行为知情,却未履行其阻止此类活动的义务。

大硨磲(giant clam)是一种巨蚌,台湾又叫其五爪贝。

仲裁庭对菲中仁爱礁对峙不具管辖权

南中国海案仲裁庭裁定,它对菲律宾海军与中国海军及执法船只在仁爱礁的对峙可能造成的后果,没有进行审议的管辖权,因为此项争端涉及军事活动,所以被强制争端解决所排除。

仲裁庭认为,中国近期大规模的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不符合缔约国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义务,因为中国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害,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建设大规模的人工岛屿,并破坏了构成双方部分争端的南海岛礁自然状态的证据。

南中国海案裁决:中国主张非法无效

联合国下属的国际常设仲裁厅星期二针对菲律宾在2013年对中国提出的起诉作出中国的九段线主张非法无效的最终裁决。

裁决认为,中国的历史权益说不成立;礁岩不构成专属经济区;中国侵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中国造岛活动损害海洋环境;中国的行动不利于解决争端。

中国官方的新华社说,仲裁庭作出是非法无效裁决,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国际仲裁庭的结论说,在菲律宾与中国之间,中国并无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主张对“九段线”之内海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

仲裁庭认为,南中国海所有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例如包括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北子岛、南子岛)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按照仲裁庭的这个结论,台湾目前控制的太平岛也被视为“岩礁石”。

仲裁庭查明中国(a)干扰了菲律宾在礼乐滩的石油开采,(b)试图阻止菲律宾渔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捕鱼,(c)保护并不阻止中国渔民在美济礁和仁爱礁附近的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捕鱼,以及(d)未经菲律宾许可在美济礁建设设施和人工岛屿。

仲裁庭因此得出结论认为,中国侵犯了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仲裁庭认为,中国在2012年5月之后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仲裁庭同时认为,中国渔民在南海以对珊瑚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瑚以及大硨磲。仲裁庭查明中国官方对这些活动知情,但却未能尽到《公约》下的勤勉义务予以阻止。

仲裁庭认为,中国执法船多次高速接近菲律宾船只并试图近距离从前方通过,制造了严重的碰撞危险以及对菲律宾船只和人员的危险。仲裁庭结论认为中国违反了其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下以及《公约》第94条下关于海上安全的义务。

仲裁庭认为本仲裁涉及争端的根源并不在于中国或者菲律宾意图侵犯对方的合法权利,而在于双方对各自基于《公约》在南中国海的权利有根本性的理解分歧。

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是基于国际间的条约在1899年正式成立的,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旨在为国际社会提供多种纠纷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