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正”性原则在中国市场经济运行中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从中国前期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公正”性原则在中国前期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其主要表现为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上,还存在着许多有失公正的现象。理论上而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市场主体只要发生了违法行为,其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而从中国前期市场经济运行实际情况来看,在对一些违法犯罪者的处罚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公正现象,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某些刑事案件的处理还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助长了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二是对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在法律处理上有失公正。目前在中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主要有国有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以及民营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受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目前中国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法律对于不同性质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各不相同。具体言之,对于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法律对于国有经济主体的处罚力度要明显地轻于其对民营经济的处罚力度。由于法律在不同违法主体的判决上存在着较大差别,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从而使市场经济很难在法律约束的框架下维持正常运行,从而使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受到较大负面影响;三是受人情关系以及部分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影响,法律对于部分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能完全做到真正的公正。在目前中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受人情关系或地方政府保护因素影响,法律对于一些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相对较轻。如当前存在的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一些污染事件的发生,受人情关系或部分地方政府刻意保护等因素影响,在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明显地存在法律判决过轻或免于处罚的现象,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中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和销售屡禁不绝,环境污染行为时有发生等不正常现象,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给市场经济运行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中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三公”原则缺失而导致的诸多问题(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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