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垄断行业中存在的暴富机会
1.自然资源垄断企业存在的暴富机会。在重化工业时代,自然资源由于稀缺性而出现了大幅升值,而我国自然资源的开采成本较低[1],由此使一些从事自然资源垄断的企业获取了资源品价格上涨的暴利机会,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理论上而言,自然资源属于一国全体国民所有,因此,其稀缺性溢价应该归国家财政所有,自然资源开采者只能获取市场平均利润水平,然而在现实经济运行中,由于资源税不能有效地调节这种自然资源暴利所得,一些自然资源开采者成为暴富者。就自然资源开采者的收入来源而言,其实际上也是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一方面,他们摄取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收入;另一方面,自然资源由于溢价而推高经济运行成本需要通过未来物价上涨的方式来加以消化,其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这部分溢价最终需要由全体国民来承担,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全体国民未来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
2.金融行业垄断形成的暴富机会。当前我国银行业还属于垄断行业,金融准入还没有完全放开,一些国有银行基本垄断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在金融垄断的背景下,银行存款与贷款的差额成为银行营利的主要收入来源,鉴于银行存贷差主要来自于制度性红利,因此,银行由于存贷差而取得的收入并不能视为银行真正地创造了财富,其实质上是一种对于存款人的国民收入再分配。从国外银行业经营情况来看,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银行业存贷差进一步缩小,中间业务成为银行业利润的主要来源,由于这部分业务是银行通过经营而取得的,因此,其实质上是一种增量国民收入。此外,部分国外银行从事投资业务,实现了国外国民收入向本国的净流入。从实践中来看,虽然我国银行收入与国外银行收入在来源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我国在对银行业高管及员工工资定位上却忽视这种收入来源的差异,而是统一地根据效益考核的原则,给予银行业高管和员工高工资的待遇。就证券行业的收入来源而言,鉴于我国证券行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股民佣金,其投资业务基本上也局限于国内,没有开展海外投资,有的虽然开展了海外投资业务,但是其实现的投资收益也相对有限,甚至部分海外投资还出现了亏损。因此,就其收入来源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国外证券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投资所得,这种投资所得实现的是国外国民收入向本国的净流入。鉴于中外证券公司在收入来源上存在的巨大差异,理论上而言,中外证券公司高管和员工在工资核定上应该体现这种差异,而从实践中来看,中国证券公司在工资核定上参照了国外证券公司的标准,根据效益情况发放工资。特别是中国证券行业还参照了国外投行的工资标准,对于保荐人实行较高水准的保荐工资制,如前所述,券商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对于股民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保荐人的高工资最终要计入股票发行成本,也需要股民来买单。就此而言,从收入来源上分析,一味参照国外标准,对券商高管和员工实行高工资制度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
3.电力、电信行业垄断形成的暴富机会。从我国电力行业经营情况来看,由于电力行业涉及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在电的价格制定上主要实行计划价格,由于电力的原料实行了市场化定价,因此,从电力行业的经营情况来看,电力行业普遍存在微利和亏损的情况,由于电力行业主要担负保障民生的任务,因此,其亏损主要由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来予以补贴。然而从电力行业员工收入来看,虽然其经营业绩不好,但是电力行业一直普遍维持高工资、高福利的制度,归其原因,关键在于电力行业的国有性质,资产所有者缺位,缺乏有效的监管。就电力行业职工高工资、高福利的来源而言,在电力行业经营微利和亏损的情况下,其实质上是通过财政补贴来维持电力行业高福利的,就此而言,其也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从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的电信行业来看,近年来电信行业在技术没有实现有效创新的条件下,其员工也维持了高福利的状态。理论上而言,竞争可以促进技术的进步,但是,这种竞争效果在我国电信行业引入竞争机制之后,却没有出现。归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几家电信运营商仍属于国有企业,而目前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不利于国有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经营;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电信行业竞争中,没有出现实力巨大的民营电信运营商,由此影响了竞争效率。就电信行业职工的高收入来源而言,其主要来自于向用户收取高额费用,由于从全球来看,我国电信费用处于较高水平,因此,其实质上也是一种针对于电信用户的国民收入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