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设计


引言

    党的十八大后,新型城镇化成为学界和政界新的关注焦点,然而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我国在未来进一步城镇化过程中,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仅依靠目前简单地依赖财政收入,特别是土地财政,作为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可持续的。如何解决新型城镇化的资金供给问题,成为保持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客观必要条件。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解决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问题的关键要素之一,理论上对于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的研究也有不少的论述。《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明确提出新型城镇化的试点任务之一是: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可见,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既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政策重点,本文尝试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进行设计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政策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特征使得在城镇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单一投融资主体所容易引起的各种问题,如效率低下、管理松散、资源浪费等。因此,对我国新型城镇化的研究首先要解决如何通过投融资机制设计,营造投融资环境,激励多个投融资主体参与,最终由政府主导转向以政府引导,协同各投融资主体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问题。本文正是适应时代需求,结合政策诉求,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机制设计进行尝试性破题。

 

1、完善政府财政管理制度,推进市政债券发行
1.1 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把项目投融资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凡需要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投融资计划、凡纳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项目财政资金安排必须兑现”的要求,科学编制投融资计划。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融资债务风险控制有关要求,根据“科学、严格、规范、优质、可控”的原则,率先实行“全口径预算”投融资计划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债务计划无缝对接、一体管理。

同时,对投融资资金进行严格监管。制定募集资金帐户管理办法,对筹集的债券资金和投资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由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合同。对每个项目,要求必须全部采取招投标方式运作,严格执行《招投标法》,从招标、投标、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到资金拨付,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使用和还款情况,审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1.2 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

构建地方政府会计体系。构建一套完整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定期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加强政府公共管理、提高财政透明度。政府资产负债表要覆盖到各县市区,做到资产覆盖各县区政府资产及全部下属法人,包括企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特设机构等。负债涵盖由政府直接负责偿还和因为担保、借壳等原因,具有潜在偿还义务的政府性债务,最终形成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在完善政府财政报告制度,提高地方财政透明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尝试从偿债环境、财富创造能力、偿债来源和偿债能力等方面构建科学的政府信用评级模型,用于判断政府债务风险,加强财政的法律约束和市场监督。

1.3 建立地方政府发债制度,构建地方政府发债机制

 充分利用自身财政和外部环境优势,由地方政府牵头组建包括财政、银监、城投等部门参与的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小组,参照各地现有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行制度,编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探索市政债发行机制,建立全面的发债约束制度,构建地方政府发债机制。

 1、科学筛选债券发行项目,合理确定债券发行规模

 市政债券发行项目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城镇普通公路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为主。结合当地自身情况,参考国内国际标准,通过限定债务负担率、债务率、偿债率、债务依存度和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的大小来确定合适的债务规模。规定发行长期市政收益债券的额度与全市GDP的比例,在试点发行市政债券期间,地方债务额占全市GDP的比重不能超过60%,债务额占当年财力的比例(债务率)控制在150%以下,使债务规模既满足民生项目建设的需要以及债券的流通,又严控债务总体规模,在发展资金需求与债务风险中寻求最佳平衡点。政府性债务预算由市人大审批,政府举债要接受人大监督。

2、强化债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建立债务信息披露制度

加快推出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每年编制债务预算,同时规范政府举债程序,政府性债务必须严格按照举债流程进行审批,并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约束各部门融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债务资金流向和使用的监管,出台具体的监管办法,严格控制资金违规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设定规章制度对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领导、范围与内容、工作步骤等进行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各县镇对政府性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时间、借款数额及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约定、偿还情况等进行全面核实。在此基础上登记造册,设置明细台帐,建立债务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城市政府资产负债表,及时、全面、系统反映政府性债务情况,把政府性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实行债务统一归口管理,统一债务统计口径,及时向投资者、放贷银行等披露负债结构、使用方向、项目进展等情况,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建立一套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保证信息的全面性、有效性、可比性、规范性。所有的政府债务信息都要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形成定期披露机制。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清晰、准确、完整,坚决打击虚假信息,避免债务信息披露制度流于形式,建立信息造假行为惩戒机制。

定期做好审计和评估工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对发债进行审计、评估和确认。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发放询证函等方式,对政府债务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计;评估公司对土地等资产进行客观评估;律师事务所对发债主体的资格确认、发债项目的授权与批准、募集资金的运用、债券发行的担保等合法性进行全程跟踪。

3、加强负债预警管理,建立偿债保障机制

由市财政局设定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或由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控和预警,根据财政部的预警指标按年度评价地方债务,积极开展地方债务信用评级工作,加大风险管控。建立债务规模量化指标体系,使年末负债余额与当年收入的比值处于可控范围,防止过度融资;建立风险防控体系,防止出现风险失控、债务扎堆、无力偿还的情况。同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市级各部门以及各县镇的年度考核。

构建偿债风险缓释机制。首先是要规范对政府性债务余额和偿债计划的统计,统筹考虑各类政府性债务的还款。包括优化债务结构,平均分散年度间偿债压力;提前安排财政预算。其次是建立完善的债务风险评价和预警体系,客观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政府性债务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早做安排。

建立违约偿付金制度,保证债务融资的可持续性。从财政收入中提取部分作为违约偿付金,并将提取的违约偿付金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等安全性高、变现能力强的金融工具,确保违约偿付金保值增值,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能力和募集资金的良性循环。建立市政债券保险制度,当政府实际未支付债券本息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偿付义务。

按照项目融资模式建立偿债机制,通过让项目公司引入信托、保险资金、发行短期融资券、推出银行理财计划等一系列手段分阶段完成项目偿债,实现项目投资的有效退出。

设立偿债专项资金。开设偿债资金账户,由国开行托管,落实偿债资金协议,用于归还债券和贷款本息。将国开行的每一笔贷款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国开行对政府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还款来源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运营收益、通过项目建设置换出的土地收益等。

    4探索多元化债务模式,改革市政债券发行机制

    运用企业债、保险债权计划、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结构性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探索集合票据等多元化债务融资工具,优化债务期限、产品、债权结构,缓释债务流动性风险。加大推行城镇化集合债券的力度,扩大经营性建设项目直接融资规模。

    改革市政债券发行机制。降低市政债券发行门槛,允许县级市自主发行市政债券。对于无固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行以县市财政收入作为还本付息保障的一般债券,对于有固定收益的项目发行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收益性债券,重点乡镇和一般乡镇可联合发行集合市政债券。

债券发行流程如图1所示。

1 债券发行流程

2、创新城市投融资机制,积极引进社会资本
2.1灵活运用项目融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

    对于未来能够获得稳定收入和现金流的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可灵活运用BOT及其衍生模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对于非经营性项目,通过与经营性项目捆绑打包或赋予其特许经营权,增加项目未来现金流,着力吸引社会资金加入。民间资本可参与市政建设、现代农业、旅游开发、医疗事业、教育等行业,按照国家无禁止即可进入的原则,将民资准入领域扩展到供水和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现代物流、金融等行业。

    1、纯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模式

    纯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其市场价值大于或等于项目的投资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此类纯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应该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资源,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投资者,采取市场化经营。在融资模式上可尝试BOT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1]等市场化融资新模式,积极吸纳私营企业等民间资本的进入。BOT模式在特许期内项目所有权属于项目公司,到期后所有权移交政府,拓宽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PFI同样是一种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基础实施建设的全新模式,民间机构或企业利用自己资金、管理、设备技术等优势参与到经营性基础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再出售给政府部门。对于特殊PFI模式,私人机构还可参与到后续经营,该模式不同于BOT模式,不完全遵循建设-经营-转让的过程,具体资金回收情况可在和合同中规定,相较BOT模式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2、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模式

    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拥有一定的资金流入,但收益不足以弥补投入,难以收回项目投入的全部成本,经济效益不明显,如污水处理等。此类项目应在政府的适当引导下,以政府杠杆资金吸引民间资本的广泛参与,政府可通过政策性出资、适当的价格补贴、利息补贴等方式对民间资本给予适当补偿,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准经营性项目可尝试TOT等融资模式,该模式运作简单,只涉及经营权转让,政府拥有所有权,风险小,融资对象广泛。

    3、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模式

    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绿地广场、防灾工程等,相比经营性项目更具公共性和社会性,无收费机制,以获得社会效益为目的,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瓶颈。针对此困境,政府应该积极创新融资模式,适当吸纳民间资本的参与,可以尝试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由招标选择的投资方进行项目的承包建设,验收合格后,由政府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投资成本及利润回报;此外,对于部分非经营性基础实施,可通过承包和租赁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政府按一定比例收取承包费或租金;政府还可以有偿转让部分道路、文体广场等基础设施的冠名权,并将收益用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的运作。

    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如表1所示:

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对比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融资渠道

融资手段

纯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桥梁、供水、供电、公共场所保洁等

市场化融资

BOTPFI

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污水处理、供水管网、大运量公共交通等

政府适当补贴

民间资本参与

TOT

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城镇道路、绿地广场、防灾工程

政府拨款

政府购买服务

BT、承包租赁、冠名权转让等

 

    对于已有的基础设施,政府可以通过出售、租赁、运营和维护合同承包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由政府向民营企业发放特许经营权证,由民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民营企业可以直接向使用者收费,也可以通过政府向使用者收费。通过出售、租赁、运营、维护的合同承包等形式的合作,可以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与运营效率,还可以为政府置换和融通资金,从而支持和从事新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扩建和改造现有的基础设施,政府可以通过租赁—建设—经营(LBO)、购买—建设—经营(BBO)、外围建设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政府向民营企业发放特许经营权,由民营企业对原有的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对升级改造后的基础设施进行经营管理。经营者按照特许权合约规定向使用者收费,并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特许费。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加快提升基础设施的功能和加快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的速度。在提升原有基础设施功能的同时,业可为政府新建其他基础设施筹集一定的资金。

2.3采用ABS模式,盘活存量资产

    通过资产证券化(ABS)方式,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其具体路径表现为:采用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对园区及产业园的大型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如厂房、排污设施等)进行第一期开发建设,优化投资和居住环境,促进土地增值及园区对外吸引力。一期项目开发完成后,将营利性的基础项目打包,以项目资产预期收益为保证发行证券,并将募集资金用于园区二期项目的滚动开发。资产证券化不会改变原始权益人的股东结构,因此,资产证券化能在有效保护国家对基础设施所有权的基础上解决资金问题。

    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步骤是:(1)组建特殊目的机构。它可以是一个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或其它独立法人,能够获得权威资信评估机构的高信用评级。(2)寻找现金流。(3)资产转让。原始权益人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其所拥有的对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力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使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和现金流资产的风险隔离。(4)信用增级。通过调整资产财务、设置优先/次级结构等方式使项目融资债券达到投资级的水平。(5)资信评估。证券发行前应聘请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对经过担保的资产证券化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具体包括考察项目资产的财务结构、担保条件等。(6)发行证券。由特殊目的机构自己或其它机构安排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的发行,以募集的资金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的价款。在证券的持续期内,特殊目的机构通过项目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量清偿证券持有人的本息和证券化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如图2所示。

2 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

 

2.4采用BOT及其衍生模式,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供水管网、电力生产、收费公路等经营性项目,采取BOT及其衍生模式。由财团或投资人作为项目发起人,吸引公共基金和保险资金入股,通过公开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建设单位,政府赋予其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组建项目公司,以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方式经营,并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获得利润,并以此利润来偿还债务。特许期满后,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及其衍生投融资模式如图3所示。

文本框: 银行、企业或个人等民间资金

特许权协议

 

融入资金

 

还本付息

 

椭圆: 政府文本框: 项目主办单位

承建费用

 

文本框: 承建单位

文本框: 项目产品

营业收入

 

文本框: 最终用户

3 BOT及其衍生投融资模式

2.5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降低政府投资风险和资金压力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先由民营企业投资兴建,然后再由政府部门租赁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逐步赎买。一是可以为政府解决大笔建设资金,减少政府债务风险。二是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可以降低建造成本,缩短建设周期。

    融资租赁投融资模式如图4所示。

 

4 融资租赁投融资模式

 

2.6构建公私合营伙伴机制,促进城镇化建设

    公私合营伙伴机制(PPP)是指政府及其公共部门与企业之间结成伙伴关系,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承担公共服务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营运。公私合营模式的一般流程大致分为5步: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其他公平方式选择合作伙伴,签署特殊合作协议,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投融资、建设与经营等活动。应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按照适用于城镇化建设的PPP模式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制定企业通过PPP模式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放宽准入,完善监督。

    PPP模式要设定准入条件,明确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项目。项目要上规模,经营期限不能太短;特许经营者履约情况易于评估;能够清晰地识别项目各项风险,政府和特许经营者之间能够进行合理的风险分配,并且项目具有与特许经营者所承担风险相当的激励机制,能够吸引投资;相关市场存在竞争,能够以招标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2和表3分别列出了PPP模式的分类及其适合项目。

2PPP模式

分类

说明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T

build-transfer

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

即:移交-经营-移交。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DBFO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即:设计-建设-融资-运营。是指从项目的设计开始就特许给某一机构进行,直到项目经营期收回投资和取得投资效益。

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BOO

build-own-operate

:建设-拥有-经营。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BLT

build-lease-transfer

 

即:建设-租赁-转让。即由私人投资者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在建设完成后租赁给政府经营与管理,政府每年付给私人投资者相当于租金的回报,租赁期结束后,整个项目完全归政府所有。

BTO

buildtransferoperate

即:建设-转让-经营。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细分领域                 PPP模式

BOT

BT

TOT

DBFO

BOOT

BOO

BLT

BTO

 
 

基础设施领域

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市政设施

 

 

 

 

 

 

 

 

生态环境建设

 

 

 

 

 

 

 

 

公用事业领域

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

 

 

 

 

智慧城市配套设施建设

 

 

 

 

 

 

垃圾污水处理等

 

 

 

 

 

3 适用于城镇化建设项目的PPP模式

 

2.7 建立平台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融资平台转型升级

    明晰投融资平台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薪酬、人事和考核制度,规范平台运营,自觉走市场化、企业化经营道路;持续注入优势资产,以债权或股权方式吸引个人、民营企业资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注入投融资平台,做大做实投融资平台;在投融资平台资本不断增加和运营管理能力稳步提升的基础上,投融资平台单独或捆绑上市;做强子公司,将未来业务经营范围拓宽到两型产业发展、金融控股等领域,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的投资功能。

    投融资平台牵引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方向,发挥撬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杠杆作用。政府要以城建集团为投融资平台转型升级的龙头,结合产业集聚特色,突出市场化运作特点,整合平台间优势资源,增强平台投融资实力,降低其对土地财政依赖程度,提升其对投融资的牵引功能。

    政府融资平台运作模式如图5所示。

圆柱形: 政府圆柱形: 银行贷款、民间资金

 

 

 

5 政府融资平台运作模式

 

3、充分运用政策性金融支持,补充城市建设资金

3.1设立城镇化建设基金

通过组建城镇化建设基金,带动银行、证券、信托、担保、基金等机构形成金融要素包,与政府的项目包对接,并相应组建金融服务团和融资担保联盟,引导资金主要投向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基金运作模式如图6所示。

 

6 城镇化建设基金运作模式

 

3.2设立专项基金

运用市场化、专业化的基金+公司管理模式,设立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基金,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基金在中心镇下设基金子公司,以子公司为依托,加大对中心镇以及周边城镇公共服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

设立产业化基金。在政府的支持下,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等经营性领域的产业化投资基金。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股份,设立社会发展基金公司,吸纳社会闲散资金。

3.3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由市政府、投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采用参股支持和融资担保两大模式进行运作。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参股支持模式。政府出资组建母基金,由母基金作为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吸引社会资金,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子基金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信誉的企业可采用融资担保模式。产业引导基金以货币形式向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创业投资企业将其股权作为反担保或作为质押提供给产业引导基金,对产业引导基金的货币资本亏损承担责任。产业引导基金以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方式进行管理。以引导基金之名,行市场化之实,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对引导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引导资金不参与市场经营,保证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性,具体投资决策完全由子基金的管理团队自主决策。

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如图7所示。

 
 

 

 

 

 

 

 

 

 

 

7 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3.4土地流转信托

    运用土地流转信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信托机构与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通过土地流转信托,推进农业生产集约化,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以多步信托计划实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相互分离,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土地内在增值,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首先,实现财产信托计划。由政府对分散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归集,将土地类型、坐落位置、流转面积、承包权证等土地信息汇总;由农民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转包合同,将归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到期后返还土地经营权。其次,结合项目运转、资金需求情况,发行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发行资金信托计划,一部分资金用于流转土地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和农业设施建设以及现代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解决建设现代农业种植及水资源保护工程、现代化养殖、农业科研平台等所需资金问题。另外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地租的支付。

    信托融资模式如图8所示。

 
 

 

 

 

 

 

 

 

 

 

 

 

 

 

 

 

8 信托融资模式

 

4、结语:全面推广投融资机制改革创新,建设新型城镇化金融安全区

从国内外来看,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主要包括以下资金主体,一是政府财政,通过财政拨款、政府发债等形式进行投融资,并由政府行政机构直接对项目进行经营管理;或政府投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对项目进行经营管理;二是银行,即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取资金的形式;三时企业和社会居民,即民间资金;四是项目公司,即BOT及其衍生模式。其中第一种方式属于政府投资、政府运作;第二种方式属于间接融资;第三种属于直接融资,亦是我国新型城镇化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融资方式;第四种属于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是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创新的投融资模式。本文将以上资金主体融合,形成投融资资金池,并根据新型城镇化项目性质进行投融资机制设计,扩大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来源,提高城镇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如图9所示。

9 多元资金主体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全面推广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创新。按照以产城融合、做强平台为基础,以拓宽渠道为核心,以创新服务为亮点的思路,发挥城市优势产业的支撑作用,促进产城“双轮驱动”;积极支持投融资平台转型升级,发挥平台资源配置功能;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探索市政债发行和专项资金的运用新机制;推进市场化融资模式的合理运用,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深化金融服务,增强城市的“资金洼地效应”,切实降低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如图10所示。

10  城镇化建设资金来源图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机制设计,就是要着力实现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样化,增强投融资平台实力,促使投融资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投融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促使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健全,显著降低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基本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建设新型城镇化金融安全区。

 

【参考文献】

[1]逄金玉、蒋三庚.中国城镇化建设与投融资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1

[2]张占斌、时红秀、李万峰.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研究[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3.6

[3]王守清、柯永建.特许经营项目(PPP):风险分担管理[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4]王守清、柯永建.特许经营项目融资[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5]贾康、孙洁.城镇化进程中的投融资与公私合作[J]. 中国金融,201119)王铁山.PFI[1] [6]项目融资:英国和日本模式的比较研究[J]. 国际经济合作,20081

(本文发表于《中国市场》杂志,作者洪振挺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文化与城市发展研究所课题组长,高级经济师)

 


[1] 英文原意为“私人融资活动”,是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兴起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