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权利法则”就是责权利三者必须相结合。人类不应该有和责任脱钩的权利,不谈责任的人不配谈权利。如果责权利分离,没有责任的权力就是专权和滥权和暴力;没有权力的责任则是奴役下的奴役;没有利益的责任和权力就变成了义务。
在生育权问题上,主张生育自由的人却往往是只强调权和利,而不考虑应该和权利捆绑的责任,把生育权和不可分割的责硬生生分离开来。
生育权利和什么责任是不可分割的?两大方面。
第一,对子女的养育的责任。如果只生不养,任其野蛮生长或自生自灭,不尽到养育责任,就是父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个“养育”当然包括子女作为自然人的养和作为社会人的育。从这一点来说,富人会有较好的养育资源来养育子女,而穷人往往是粗放经营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实际上就是对后代的一种粗放养育。
显然,穷人如果在贫穷的状态下依然要多生的话,就难免把养育子女的责任放在了和权利不对等的地位之嫌。不能给予子女正常的物质条件,搞粗放生产,添个孩子就只是在锅里加碗水,却指望着他长大之后能够孝敬自己为自己养老送终,只求自己的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却回避自己的责。孩子是无法选择出生与否的,但父母应该自觉承担养育责任,让子女能够在一个正常、平等的条件下生存长大。
所以,那些强调自己的生育权的人,应该首先声明自己具有养育子女的能力并能够尽到责任。在全面二胎的政策之下,多数八零后九零后表示并不会生育二胎,多数是基于自己的能力而言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而对于那些积极生育二胎的人来说,如果我们不妄议他们是不负责任的父母的话,就只能说他们肯定是富裕家庭了。
不过,由于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并不是以物质的绝对数量来看待问题的,不断有人撰文说养育一个孩子从怀孕到工作需要多少多少钱,但这不能作为法定标准。我们现在还不能够给所有的家庭划一个同一的“负责任能力”标准线,全看个人自己掌握了。我们把收入少的家庭称为贫穷,但他们自己可能并不这样认为,他们可能会站在自己的价值观立场上看待问题而不是和收入高的家庭做比较,认为自己提供了可以让子女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就是尽责而且在精神层面自己家庭并不比高收入家庭贫乏。平淡是真温饱即安的思想也是不少人的当下观念。
第二,对社会的责任。在争论是否要放开生育的时候,很多人会理直气壮的说,生育是家庭自己的事情,我养得起的话想生就生,关他人什么事?更不需要国家来管。实则大谬。
首先,养育子女必然会动用社会资源,多养子女意味着占用更多的社会资源。这就涉及到社会公平问题。举例来说,有一百对夫妻的小社会为100个孩子建立了一个学校,每个家庭都占有这个学校百分之一的资源。现在允许生二胎了,但只有10个富有家庭生了二胎,90个家庭因为贫穷而不敢再生,这个学校就变成了110个孩子的学校,要么再投入社会资源扩建学校(增加校园占地、增加教室和桌椅设备、增加教师等等),要么让多出来的孩子挤进原有的校园。不管怎样,百分之十的富人家的孩子所占的教育资源的比例都从原来的10%变成了20/110=18.182%。
即便是在一个大家庭内部,一样存在一个公平问题。你有两个儿子,不偏不倚养大他们,老大成家生了一个孙女,老二结婚生了三个孙子,你对孙辈一视同仁,但老大肯定会思考自己是否吃亏了的问题。这对一个国家同理。
当然,富裕家庭可用自己家庭纳税也多为理由来说明多占社会资源的合理性。
其次,孩子长大以后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生物人存在的,不单单是人类的生物学繁衍,而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存在的。将来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而与社会融洽相处而非变成一个和社会格格不入甚至是反社会人格,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这个方面几乎和家庭的穷富程度没有确定关系,富裕家庭能够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但不见得可以把子女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父母要尽到把子女培养成合格的社会人的责任,而这恰恰是很多要为人父母者没有认真思考的,生育多出于繁衍的本能而不是为给社会提供一个有用成员。
既然孩子长大要融入社会,则社会层面的责任就不能以个人的价值观来定标准了,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有其基本普适的价值观参照,家庭不能自行其是。
市场经济体制下,控制社会运行的是财权而非人权。如果容许富人自由生育,实际上运行着的只是“钱权”而非“人权”。计划生育政策在节制生育的同时强调优生,对贫富家庭一视同仁,这实际上是最大程度兼顾了责权利的平衡和公平的政策,而非攻击计生政策的人所污蔑的是一项侵犯人权的政策。
一句话,生育权不能是孤立的权利,也应该符合责权利相结合相挂钩的法则。那些把权利挂在嘴边的人,今后别忘记同时申明自己愿意并能够尽到应尽的抚养和教育责任。
反对计生政策的人士,原先不承认计生政策的基本理念,即人口与资源的矛盾存在。现在放开二胎了,他们又转而强调这个矛盾的存在了,并得陇望蜀要求全面实行自由生育,要自有生育权。但他们解决这个矛盾的思路不是自己量力而行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而是要求国家拿出充分的资源来鼓励他们多生孩子,总之是自己行使只管生殖的权利,而不愿尽抚养教育的责任。权利是私有的,而责任却推给公众,这是典型的违背责权利挂钩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