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2012年2月,我们与李某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并将李某派遣至某金属公司从事生产工作。2013年10月9日,李某口头向金属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3天后离职。请问,不经过我们派遣单位同意的辞职,合法吗?劳务派遣工能否向用工单位辞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劳动派遣单位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其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而非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因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辞退被派遣劳动者。 上述案例中,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金属公司是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李某是被派遣劳动者。李某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金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向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某金属公司提出辞职,就算获得某金属公司的批准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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