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同责”的历史演进
“党政同责”在我国最早多应用于安全生产、计划生育、食品安全等领域,如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党政同责”正式应用于环保领域,则首见于2015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落实不到位,对其考核问责也不到位的情况,明确提出要着力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权重,对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必须推动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把党政“一把手”的环保责任落实到位。
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文件明确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环保文件中提出“党政同责”。
二、环保“党政同责”的释义
“党政同责”应用于环保领域,与其他领域应用含义有所不同,标志着我国环保监管体制改革的新动向。
1.明确责任主体。原来环境问题,主要问责于环保部门,但环保部门又受制于当地政府。现在将责任主体上升到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负起环保责任,体现出决策权责相符原则。
2.生态保育之责。党政领导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形成全方位防范污染和保护生态的合力。在保护的同时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防止重蹈“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覆辙。
3.环境监管之责。党政领导要强化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认识,“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环境监管新格局。
4.环境损害之责。建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共机关生态诉讼的权利,赋予政府以公众受托人进行生态损害诉讼的权利。任何党政领导如有损害环境行为,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5.终身追究之责。与其他领域党政同责不同,环保领域的“党政同责”不局限于一时一事。除了对突发环境事件追究党政领导责任外,还有例行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三、环保“党政同责”的履行
要切实履行好环保领域的“党政同责”,需要处理好几大关系:
1.环保和经济的关系。过去,《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现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前后重心的变化说明环境保护成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本身就是金山银山。” 绿水青山是笔丰厚的生态资产,党政领导要齐心协力探索在保护好环境的前提下通过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真正体现出绿水青山的生态经济价值。
2.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用最严格的制度体系保护生态环境。“铁腕治污”彰显出党委政府对污染零容忍,向污染宣战的决心,但从长远来看,通过制度建设和法律保障,建立长效机制才是环境污染破局的关键。环境无小事,防微杜渐才是上策。环境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切忌环境问题积累,以免积重难返。
3.行政和环保的关系。简单、命令式的行政手段是很多党政领导惯用的利器,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必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政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为企业治污提供丰富的政策工具。
4.共同而区别的责任。党委政府均负环保职责,但在执行层面,侧重有所不同。党委重在把握全局的领导责任,主要是思想领导、方向领导、组织保障和宣传教育等。政府重在具体工作的监管实施,主要是制定规划、部署执行、严格考核和依法监管等。但无论党委政府的侧重区别,从根本上讲环保“党政同责”,谁也责无旁贷。而且只要党政同心、同力,社会协力、共进,绿色青山、碧水蓝天将成为我国生态环境的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