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怎么办?


200875日,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被告刘某以现金1000万元投资,原告以专利权投资,作价1632万元,双方成立安徽加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632万元,原告占有公司62%的股份,被告占有公司38%的股份。因原告方尚未获得专利证书,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原《合作投资协议书》为:新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800万元,全部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出资,双方股权比例不变(即原告占62%、被告占38%),使用原告方提供的技术进行生产,待原告依法取得专利权后,再将专利权转让给公司。公司成立后,被告方共支付200万元作为三个股东的首期出资,后原告与被告因公司事务发生矛盾,被告不愿再向公司出资,原告依据《合作投资协议书》向法院提起公司设立协议纠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合作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怎么办?

商法通律师提醒:实际操作过程中,《合作投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及公司成立后的行为也表明是在履行《合作投资协议书》,而非公司章程。因此,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应优先适用《合作投资协议书》。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