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闻民营银行设立有隐形门槛


对于东部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要求原则上两三家主发起人净资产之和不低于100亿元,实际控制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将适当放开。

 

21世纪经济报道言之凿凿地说,这个消息是714(上周二),在银监会组织召开的由各银监局和各省市金融办参与的民营银行相关业务培训会上,银监会传达了民营银行发起设立的“十二条细则”,具体文件或在月底下发。是与会人士透露的。而且,有首批已经“落地”的民营银行股东方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对于首批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股东,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内部掌握的参考标准也是大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实际控制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如果以上消息属实的话,那么,着实令人吃惊。据说,如果按照这个隐形门槛,主发起人“共计百亿的净资产和实际控制人50亿元的净资产”对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门槛都比较高,能满足条件的大约十来家。除非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市值来计算,否则实际控制人净资产达到十亿数量级的则更少。目前已公告拟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公司有22家,其中严格按照“净资产之和不低于100亿,实际控制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的标准的话,符合条件的的确不多。且不说,“十二条细则”内容如何,仅仅这一项隐形门槛就彻底把大多数民间资本挡在了设立民营银行大门之外。全国符合这个隐形门槛的仅仅十几家,所谓的民营银行设立不限名额背后门槛更高了,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难上加难了。这些隐形门槛,不仅《商业银行法里》没有,而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中也没有。

 

本来民营银行就定位在主要服务于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上,俗称给中小微企业量身订做的,目的在于通过分层次配置金融机构资源,彻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就要求民营银行是区域性的、小型化的,发起门槛非常低、成立的各项要求都应该低于《商业银行法》的条件和门槛。全国成立众多区域性、地区性,甚至村镇、街道社区等农民、市民、个体户、商户身边的银行,应该是民营银行成立的目的之一。

 

如果隐形门槛确实有的话,那么,仅仅一个“大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实际控制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要求,就把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这一改革一棍子打黄了。也从中彻底看出,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这一个改革是如此步履维艰。难在哪里呢?难在监管部门无谓设障上。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等已经设立,所有银行都强制参与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风险已经可以兜底。设立民营银行的胆子应该大一些,步伐应该快一些。岂能越说放开,门槛越高,设立越难呢?

 

本来《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中就有苛刻条款,比如:要求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对投资入股设立商业银行的股东如此要求,在商业银行法里是看不到的,是对民间资本额外附加的苛刻条款。按理说,无论何种资本投资入股民营银行,都只是承担自己股份额度的有限责任,设立的民营银行是独立法人,应该承担一切民事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投资入股股东如此严格要求,完全没有必要。结果还变本加厉竟然设置了隐形门槛,实在不应该啊。

 

希望在民营银行设立上一定要解放思想,消除思想束缚,去掉一切附加给民营银行的苛刻条款,使得民营银行如雨后春笋般诞生,而不是最终难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