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才能根除泛滥的违规减持


      中国股市产业资本不断减持已经到了千夫所指的地步,已经到了危及中国股市健康运行的地步,Wind资讯、同花顺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减持套现金额高达5千亿元,仅5月和6月减持金额就超过千亿元,波及A股2058家上市公司。这个对应数据超过了去年全年的2倍。更远远超过上波大牛市2007年的24.81亿及2008年的19.99亿,创下史上最大规模的高管减持潮,也远超IPO总额5倍上下,成为市场最大失血渠道。

  不可否认这其中有正常减持套现的成分,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其中违规减持成分,而且非常普遍,近段时间证监会不断警示要对违规减持加大惩治力度,这表示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的违规减持已经高度关注,上周末证监会表示要加大九方面执法力度,其中第八就是加大对大股东违规减持类市场行为的执法力度,随后媒体报道又有阳谷华泰科泰电源松芝股份依米康兰太实业等五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此被立案调查或被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笔者经过不准确统计,违规减持主要是超比例减持不及时公告,其中道理不言自明,主要是防止股价出现过快下跌,导致减持价格下跌,从而损及自身利益,以阳谷华泰为例,据报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传华最近两次减持分别发生在去年12月和今年3月底。公司2014年12月26日公告称,王传华于2014年12月24日通过深交所[微博]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1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今年3月31日,阳谷华泰再度发布减持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传华于3月27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1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
   但是 在3月31日减持公告相关说明中,阳谷华泰特别指出,王传华六个月内减持5.52%,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两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股东未公告的超比例减持行为,笔者认为应该进行严厉惩治,那就是勒令减持人在六个月内回购同等股份,而且根据有关规则,回购以后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股份,如果回购股份价格低于减持价格,所得收益要收归上市公司所有,而回购价格高于减持价格,差价部分就由减持人自行承担。经济收益只能由经济处罚来完成才是有的放矢。
 其次是利用市值管理名义操纵股价推高股价高位减持行为,对这类减持行为已经明显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证券法的时候,限于局限性,没有考量产业资本减持,所以仅仅针对持有证券行为,因此笔者觉得既然是违规减持,那么勒令回购减持证券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是对违规违法所的认定问题,由于不是二级市场买卖,违规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因此罚款数额也就难以认定,但是可以参照二级市场股价操纵行为者予以认定,因为以市值管理名义进行股价操纵,大部分是内外勾结,有二级市场资金参与其中,那么一旦查实二级市场参与者违规违法所得,就计算出每股违规违法所得,再乘以产业资本减持总股本,就是违规违法所得,由于查实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股价较为困难,而这个行为又是十分普遍,因此就应该采用重罚的对策,让参与者觉得有点得不偿失,因此建议采用上限处罚,那就是处以5被罚款,如果有上市公司参与其中,对单位也要处以最高300万元罚款,但是上市公司参与股价操纵主要是由有关违规违法人员操纵的结果,罚款应该由有关人员缴纳给上市公司。对有关人员一律按照上限处罚处以60万元罚款,至于行政处罚也应该实施。
   以市值管理名义高位减持股份,实际上伴随有违法成分,而且所得巨大,加强司法对接,以刑事惩处更能发挥效力,经济处罚加上行政制裁再加刑事判决,我想三者齐下,不怕违规者不怕。
    证监会表示上半年,违规减持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市场关注。为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加强了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违反承诺减持、短线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监测工作,并组织力量筛查线索近50起,下一步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相关主体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证监会既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那么就不应该轻打轻罚而应该遵循乱世当用重典,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最严厉的经济处罚,才能杀一儆百。可惜针对违规减持,证监会更多的是采用不痛不痒的行政处罚比如警示函之类,而很少使用经济手段,更少见司法对接,终于酿成减持违规大潮。
    笔者认为针对违规减持,回购减持股份天经地义,经济处罚不可或缺,行政制裁应该加码,司法对接锦上添花,只有多管齐下,泛滥成灾的违规减持才能得到有效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