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一问一答】离婚后,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问:王某在与张某婚后用两人的婚后积蓄,以个人名义与朋友孙某等五人合资注册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很好,利润可观。但张某欲以感情不和为由向王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以王某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分割15%的到自己名下。王某不同意,认为张某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对公司发展不利,公司股东孙某等也不同意张某加入公司。请问,离婚后,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
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应当在充分考虑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解释既考虑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又兼顾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同时,又使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在对股权的处理上,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平衡了各方面利益,有利于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财产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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