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要发票!请联系电话……”近日,市民赵先生称,自己与朋友开玩笑,发送了一条这样的短信,随即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被屏蔽短信功能30天。运营商表示,对于包含广告、黄赌毒等敏感词汇的短信,系统会自动进行屏蔽,符合工信部的相关规定。
运营商处理办法及根据:
客服人员表示,虽然赵先生只是给朋友发送了一条垃圾短信,但“发票”等词属于敏感词汇,系统发现后会自动进行屏蔽,“不是人工手动去屏蔽。屏蔽后无法解除,只有在屏蔽25到30天左右,短信功能才会自动恢复。”
至于为什么屏蔽不提前通知,该客服人员称,这是根据工信部对垃圾短信的相关规定和电信条例等进行的,且由系统操作,不会进行提前告知。
消协专家观点: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垃圾短信侵犯公民的休息权、安宁权,据此屏蔽机主短信功能,是治理有害短信的有力做法,符合中国人大关于信息安全的决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按照法规,屏蔽短信功能属于正常的执法行为,不需要事先对用户进行提醒。
邱宝昌同时表示,如果是误发和转发偶尔的一条垃圾短信,应该允许机主申诉,且应设一个纠错机制。在此情况下,或者正常交易情况下,屏蔽短信功能却未通知,造成经济损失,运营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微評:
我很佩服邱宝昌律师能把问题说得这么圆,不过不知道邱律师怎么回答这几个问题:
1、正常短信和垃圾短信,如何界定?
2、同样是垃圾短信,诈骗短信、非法短信和营销推广短信及其他短信,如何界定,处罚一致吗?
3、买卖发票行为,合法吗?违法后该如何处罚?运营商有处罚权吗?
4、运营商的垃圾短信治理规则,包括垃圾短信的拦截以及对发送机主的处罚,有标准流程和”量刑“标准吗?如何界定是否“正常的执法行为”?运营商的执法权限谁定的?
5、运营商拦截后的纠错标准又该如何定?
6、运营商或安全软件,屏蔽了某条按规则判定的“垃圾短信”,如果给用户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除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端口发送和通过“伪基站”发送的垃圾短信外,短信是典型的P2P(点对点)行为,运营商提供了管道服务,实际上并没有权力查看短信中的内容,这和高速公司收费站不知道通过的客车中是否有罪犯一样。在有限授权下,通过关键字和发送数量等条件,拦截部分短信,关闭部分号码的短信功能,其实承担了相当大的“误判”风险。而且由于诈骗短信、非法短信的发送者与运营商“斗智斗勇”,实际上也并未起到有效的遏制垃圾短信的作用。
解决垃圾短信问题的根本,还是要从内容本身着手,无论是诈骗短信还是商业推销短信,大都有详细的联系方式,或网站或电话,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更多从发送者和直接受益者着手打击。
另:总有网友说,如果这样,以他人名义发送诈骗短信,是否就可以陷害无辜的人了。我的回答是:如果执法部门连这个都查不清楚,运营商更不可能,运营商哪能知道,网站是谁的,银行账号是谁的,甚至连手机号是谁用的都不知道。
象上面这个转发卖发票短信的用户,运营商是不该关闭其短信功能,问题是由谁去查他是否卖发票,教育他不要发送这样的信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