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管有多大的后台,不论有多少的功劳,曾经贵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徐才厚
终究还是挡不住因为自己的违纪违法犯罪而被接受组织调查、开除党籍和军籍、
取消上将军衔并被移送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命运。
不料,2015年3月16日一条有关“徐才厚因膀胱癌医治无效死”的新闻,提
前宣告了徐才厚的最终命运: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
得依法处理。
笔者曾经发过一条这样的微博:“服务质量看售后,教学效果看考后,为官
政声看走后,为人口碑看人后,爱情前途看婚后,军事指挥看断后,政策举措看
会后,社会治安看夜后,民主法治看台后,历史地位看死后。”现在,对于徐才
厚来说,他一死当然是一了百了。但是,其死后还有什么问题呢?
显然,其为官政声自然不值一提,其历史地位当然也无从谈起。社会大众可
能关心因为徐才厚的死亡而导致徐案及其系列案件,断了线索、乱了头绪。当然
,更多的人们可能更关心的是,他那些涉嫌贪贿所得或者说“违法所得”或“犯
罪所得“如何处理。在法律人看来,这才是徐才厚之后的重大问题。
社会大众对“犯罪所得”或“涉案金额“、“涉嫌犯罪所得”等专有名词,
可能还不知所云。其实,这正是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的出彩之处。曾经因为某
些贪官远逃海外,或因被告人正常死亡与不正常死亡,更因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确
认有罪,致使我们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何为“犯罪所得”,也无法没收其“犯罪所
得”。以至于有的贪官竟以“走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为由而自杀,为此给办
案人员留下了巨大难题,也给社会留下了一系列猜疑。
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终于真正解决了这个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新刑诉
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
得的没收程序”。很显然,这个在法律上最终被确定为“违法所得”的程序,肯
定有利于推进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所以,现在用来解决徐才厚的“后事”,可谓
对症下药,正中下怀。因为徐才厚在正式起诉之前病亡,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好
适用“特别程序”。所谓“特别程序”,其全称为“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该物与
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也就是未经定罪没收相关
犯罪所得。这个“特别程序”虽然参照了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和诉讼方式,
但并非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在其性质上仍然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没收制度,
是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学界普遍认为,这一立法修订活动是中国履行已批
准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当然,就徐才厚案来说,还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理清。一是如何确定其“违
法所得”?早在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案侦查终结时就指出,徐
才厚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这个“特别巨大”到底是多少?
怎样确定?如何评估?这对办案机关来说,相信是一个大难题。所谓“违法所得
”,就是指因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主要是指物质性利益
,如名画、豪宅、珠宝、高档轿车等;二是如何没收其“违法所得”?换言之,
以什么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一般来说,涉案财产将按其财产性质分为“违
纪所得”和“违法所得”而予以没收,其程序则分别通过纪检和司法两套没收程
序来完成。对于受贿罪来说,一般是以司法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或“犯罪所
得”。但在现实中,则可能是纪委或监察机关对处于组织调查阶段的“违法所得
”已经予以没收。据了解,徐才厚的违纪所得可能已由纪委或监察机关予以直接
没收并上缴国库。在纪检监察阶段之后的后续财产处置,自然将进入司法程序中
的“特别程序”;三是谁来履行“特别程序”?依据新刑诉法规定,违法所得特
别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
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特别诉讼程序对该违法所得的追缴进行审
理,并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的诉讼活动。可见,有关徐才厚的财产“后事”,将由
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院来共同完成。
于是,对于关心徐才厚案的大众网民来说,一方面可以就此案了解徐才厚的
脸皮究竟“厚”到什么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知晓徐才厚贪婪钱财之后究竟是什
么下场。更重要的是,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一方面可以关注徐案涉嫌贪贿的具体
数值也就是其“违法所得”到底是多少,另一方面又可以重点关注此案的“特别
没收程序”如何来进行。
看来,徐才厚案的法治宣传意义确实不可小看。
(注:本文系新京报约稿并已刊发于2015年3月19日,本文刊发时本文有删节,
原标题已改为《徐才厚的“违法所得”该怎么处理?》。现将全文在此发表,以
飨各位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