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湖南省高速公路理管局下辖的国有企业董事长彭曙和总经理胡浩龙一审作出死刑判决,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间,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担任国企高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其中,彭曙受贿1.8815亿元,胡浩龙受贿1.7007亿元。
根据检方指控,彭曙、胡浩龙利用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湖南一置业公司股权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共计1.03亿元。贪污受贿超过2亿元,并开创了单笔受贿超过1亿元的腐败纪录。
报道引述高管局内部多名人士证实,彭曙并不懂业务,但懂得讨好高管局原局长冯伟林,并仗着冯伟林的器重与副手胡浩龙为所欲为,“见缝插针,四处插手项目招投标”。其中包括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塔、广告位等工程和业务、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领域,就连房地产项目“新时代广告文化园”也染指。
去年12月10日,有“广东第一巨贪”之称的广州白云农工商原总经理张新华一审也被判处死刑。张新华贪腐金额高达3亿4000万元人民币,在广东近年查处的贪腐案件中,这一数字无人能出其右。张新华所属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资产以农场地块为主,张新华被指成立数家私营企业,以虚构债务并用土地、房产抵债的方式,将大批国有公司的资产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到私企并侵吞。法院查明,张新华贪污国有资产价值近2亿8500万元,此外,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680万元人民币和730万港元;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529万港元和450万元人民币。
据中新网报道,广州中院一审认定张新华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且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数罪并罚,最终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两例死刑判决应该是十八大反腐以来,中国对贪官最严厉的判决,其威慑力能否改变持续己久的贪腐生态,有待进一步观察。
这几年贪官被判死刑的案例少之又少,例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等等贪腐数额也很惊人,但最终都没有被判死刑,这说明官方并不想用死刑向社会传递贪污腐败罪不可赦的信息,官方或许意识到死刑对于震慑腐败的作用毕竟有限。
十八大以来已有100名省部级高官因贪腐而落马,至于厅局级处级贪官,其数目之多恐怕一时还统计不清。反腐多年被查处的巨贪也不少,但被判死刑的并不多。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从2002至2012的10年里,中国被判处死刑和死缓的贪腐高官分别只有11人和27人,被判处死刑的贪官,涉案金额最少的是2007年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受贿及来源不明的数额共279万元,最多的则是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达1亿9800万元。
近些年,落马贪官的贪腐金额少则数百万,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按《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如今那些涉案金额巨大的贪官们却极少被判死刑,官方常常以其“坦白认罪、积极退缴赃款”等理由从轻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还有就是在最终认定贪腐金额时大大缩水。事实上,几乎所有被判“死缓”的贪官最终都领到了免死金牌。
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与否,一直是热议话题,而贪腐犯罪的死刑则引发更大争议。如果对贪官一律按《刑法》规定严厉惩处,是否有利于威慑贪官改变贪腐生态?答案显然不能过于乐观!朱元璋杀了那么多贪官,又是扒皮又是点灯,贪官照样像被割掉的韭菜一样春风吹又生。
贪腐问题绝不单纯是个人品行问题,因为人的本性就是贪婪,关健要靠完善的制度来约束权力监督权力,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