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莫成诈骗帮凶


很多人都遇到过骚扰电话,有时一天要接好几个甚至十几个,对方有时候还冒充警方、银行等诈骗。今年“两会”期间,电信诈骗再次成为热点话题之一。央视3·15晚会曝光,一些电信运营商不仅违反电话实名制办卡,还在为骚扰电话提供各种支持,甚至给“10086110”之类的诈骗电话一路开绿灯,即使发现诈骗电话显示虚假主叫号码,仍然允许透传。工信部近日表示,已约谈相关电信运营商的负责人。如何评价电信运营商在信息诈骗中的不光彩角色?怎样让它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等,本期“思与辨”进行讨论。

 

■ 主持人: 尹传刚(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嘉 宾: 刘国强 (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王 琳(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敬伟 (察哈尔学会研究员,香港天大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电信运营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人:电信诈骗得以成功,电信运营商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你们如何评价其作为?

 

张敬伟: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群拨、群呼、转接、任意改号功能,将电话号码改为政府、银行的号码,畅通无阻地经过电信企业的网络平台,显示到百姓的电话上进行诈骗。若电信运营商尽到责任,部分电信诈骗就无法得逞。央视3·15晚会后,工信部约谈几大电信运营商负责人,凸显其在骚扰电话和电信诈骗中的不光彩角色。

 

在很多电信不法行为中,运营商都是获利者。它们在获取通信费的同时,让消费者承担了巨大的风险,甚至是数以百万千万计的巨大损失。我觉得,有过错的电信运营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刘国强:就商业伦理而言,为客户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是其宗旨,但因为电信运营商的角色特征,如果缺乏行业约束和政策监管,他们可能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导向来拓展新业务,而对客户的相应安全保障等商业成本则会忽视。电信诈骗的成功,就是利用了电信运营商提供的信息渠道和平台,这说明电信运营商没有尽到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义务,甚至因为利益关系,而直接成为信息诈骗的幕后推手。比如,部分电信运营商为谋求利益,将透传线路以高于普通线路两倍以上的价格租给多个二级服务商,而二级服务商又将该线路租给更多的三级服务商。在很多诈骗案中,诈骗分子就是利用三级服务商手中的透传线路进行诈骗的。可以说,电信运营商的违法转租为诈骗打开了方便之门。

 

王琳:电信运营商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的义务,如果消费者受骗损失与电信运营商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那么电信运营商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应不断完善立法,明确电信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对电信运营商的任性行为,就没招可治吗?

 

张敬伟:市场主体的任性可用监管的制度良性、监督的常态善性、契约精神的德性、法治惩处的苛性使其回到市场的正道上来。

 

实名制本是电信运营商应该坚守的制度良性,但在市场利益诱惑下,已经名存实亡。应该说,监管部门是失察的,尤其是骚扰电话和电信诈骗已经成为困扰民众的严重社会问题,监管缺位的尴尬更为凸显。没有监管,市场主体就会变成脱缰野马。因而,工信部对电信运营商应该加强日常监管,仅仅约谈是不够的。

 

在监管与监督的约束下,电信运营商应该回到遵守规则和契约的正轨上来。即严格执行实名制,严守用户个人信息,有此契约精神和职业道德理念,骚扰电话和诈骗电话就会少很多。电信运营商应真正具备社会责任意识,不违背商业伦理追求利润。要立法明确电信运营商保护个人信息的主体责任,严加惩处违法者,使其不敢造次。

 

刘国强:政府部门应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管理规范,从源头上切断电话诈骗的利益链,对违规的运营商实施重罚。直接管理部门则应对透传线路的使用进行定期的审查,一旦发现问题除责令停运以外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而对广大用户来说,则应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以上各方的行动并不是单方面的,还需尽快形成完整的包含监管、预防和查办环节的长效联动机制。

 

王琳:消费者交了费用并享受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来电显示功能,电信运营商就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来电号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电信运营商明知行为人利用电信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就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电信运营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高额的赔偿才能让电信运营商警醒,并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放在防范电信诈骗上来,就不会这么任性了。

 

在强化执法之外,完善立法当然也有必要。要立法降低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将电信运营商在拦截诈骗电话上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是遏制电信诈骗非常重要的一环。

 

让违规市场主体付出高昂代价

 

主持人:信息诈骗类犯罪的核心是“两条链”,即通信链、资金链,掐断这“两条链”,诈骗将无法成功。就“通信链”而言,国外在反信息诈骗中是如何掐断它的,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刘国强:国外可借鉴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是完备的立法,当前世界上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50个;第二是企业更具商业伦理和规范意识。企业视品牌和信誉为生命,自然会以客户利益为重,尽力为客户提供保障,如以安全支出比例而论,国内互联网公司的安全支出仅占IT支出的1%,而欧美国家的安全支出占到整个IT支出的8%-10%

 

张敬伟:信息时代,任何国家都难免信息骚扰和信息诈骗,但成熟的法治社会,有三大屏障可有效堵截信息骚扰和诈骗。一是法治完善,二是公众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强,三是市场主体的违规成本高企。美国的电信运营商充分竞争,谁也不敢在不当获利上触碰法律高压线,靠着电信运营商发财的衍生“通信链”自然没有生存的依托。这样,就有效地控制住了电信骚扰和电信诈骗。

 

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比如,一旦发现运营商涉及电话诈骗,应课以重罚;屡教不改者,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和服务,直至永远退出信息产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