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的价格是如何形成的呢?为什么价格会有意想不到的调整幅度?也就是人们为什么不把利润以一定合适的比例作为基准?所有这些疑问都以无法确定的规则来回答,首先人们的收益不存在一成不变的趋势,市场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或有收益或有亏损,这就使得人们无法按照比例基准作价,而是以预期作为基准。再者,销售情势向好,站在市场有利的方位则借机提价,反之则顺势降价,公平的价格并不存在,长期的物价稳定以短期的盈亏作为代价。
这就是市场规则的冰山一角,消费者并非遭受所谓的不公平,如同一商品对不同消费者施予不同的价格,或者同一商品不同时间却标以不同价格,即消费者有选择消费时段、消费市场的自由,买卖公平在于双方不存在强制的行为,自由交易。街头巷尾的小货车如何定价,显然存在较多的主动性,可以因便利周边居民而提价,也可以培育市场以市场基本价格为价;大超市也是如此,只是价格变化相对缓慢而已。
综上,所谓公平规则不在于规则本身而是具备能够表达个人利益的平台,即规则可以推行的基础。布坎南论证转移支付的财政政策在缺乏宪政主义的前提下使得少数群体遭受残酷剥削,社会群体寻求联合称为多数主导分配,争取个人在此中得到的收益大于转移的付出。因此转移支付,确能为穷人带来助益的政策却因为实施机制的多数原则而无法成为确定的规则。
人们确立经济活动的规则总要建立在一种广为认可的情理法之上,这被称之为元规则,但是这一点是无法确切保证的,也是社会矛盾的根源。人们一旦选择元规则,则在此基础上的所有规则均应接受,看似公正的结论却因为具体规则应对群体、活动的复杂性而无法保证其可行性,由此往往上升到对元规则的争议当中。如果有一种元规则将人们对规则的选择如同对于商品、物价的选择一般,通过购买(纳税)的行为得到,那么这种元规则将承担更多的风险,使得人们对此采取了不同程度的规制。
由此,规则的公正不仅仅在于能够得到解释,更在于它存在有所不达的地方,确切理清这一点可以保证规则的实施。市场买卖能否让消费者购得称心如意的商品并非在于当期的效应,更应体现出多期间的价值,如购买的商品经久使用期短,当期的低价格则并不意味着选择规则的适当。推而广之,任何规则的选择理清出力有不逮之处才能保障元规则的适用程度,那么对它的改变才会体现公正,但是对于元规则并不能削足适履,频繁的改变必然会让其失去存在的意义。
但是,如果生民固执于一地的处境却无法对变迁做出解释则对于元规则是一种加强,体现元规则的公正。如果获得迁徙的自由,对生计有更多选择的余地,则起到相反的作用。正如商品在适当的地方可以得到暂时的高价格,长期的风险则以短期的收益所抵消。如今天价宰客的新闻不断,并非全然出于暴利驱使,而是此时规则的意义已荡然无存,元规则更是虚无缥缈之物。国家的立宪主义精神此刻才是应对之道,承担起守夜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