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近日就延长高速公路收费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意味着法规对其出台前的事实和行为没有约束力。2004年11月1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山东在建和已投入运行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已有31条。因此,这些在《条例》出台前开建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并不适用收费期15年的规定。
我不知道,这是法学家的观点呢,还是政府及其官员权大于法的心态体现。法不溯及既往,难道明知违法,也不能纠正,也要一如既往地错下去。那么,“文革”的错误还能纠正吗?那些打砸抢者还能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吗?在“严打”中出现的冤假错案还能平反吗?要知道,所有这一切都是在相关法律逐步健全、依法治国意识逐步增强的条件下实施的,也都存在着“法不溯及既往”的所谓法律原则,是否也都要推倒重来呢?
虽然“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要求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也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但是,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当时要有适用的法律,能够对当时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否则,就可以用“滞后”出台的新的法律规范过去的行为。而从高速公路收费来看,在2004年11月1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没有出台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自然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约束了,怎么可以将其与“法不溯及既往”相提并论呢?就象对“文革”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一样,也是因为“文革”期间法律被严重摧残,不得不按照新制定和出台的法律加以追究。
殊不知,这些被山东省有关方面以“法不溯及既往”确定下来可以延长收费期的高速公路,讫今为止,没有敢将这些年来收费的清单向社会公开,看一看收费的资金到底有多少是真正用来偿还修路贷款的,又有多少是被有关方面损失浪费掉或被挪作他用的。实际上,由于这些公路修建得早,修建成本也较低,而通行车辆则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多,怎么可能会出现到期贷款没有偿还结束的结果呢?出现这样的问题,只有一个答案,就是没有能够做到专款专用。
退一步讲,就算修路贷款没有偿还结束,就算还需要一定的公路维护费用,收费总可以大大降低吧?可是,有关方面仍然不太愿意,仍然想把高速公路当作自己的提款机、造币机,以使部门和个人利益最大化。
必须看到,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来为高速公路收费进行辩解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行为。因为,既然用法律手段来说明为什么要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来做,而不是为我所用、为权所用、为一时的利益所用。
必须承认,公路是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是社会公共福利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方式执行。而且,在高速公路修建过程中,国家、企业和居民等,也都对高速公路修建作出了相当多的利益让渡。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更应当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尺可能地减少企业和居民的负担,而不是一味地站在自身利益,损害企业和居民利益。
也正因为如此,相关专家建议,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高速公路发展不应该过度超前,而应当适当控制建设速度,更多建设一些普通公路。而对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来说,建普通公路,就有可能失去收费的机会,自然是不能接受的了。这不是矛盾,而是政府对待利益的态度。
总之,找出诸如“法不溯及既往”的理由来为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辩护,既不理智,也不明智,更不理性。既然已经征收了燃油附加费等与路密切相关的税收,公路收费就应当停止,至少应当降低标准。过度辩解,甚至狡辩,是不利于政府形象提升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政府行为如何规范,如何依法行政,可能更为重要、更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