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月1日起,《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首批将涉及72家央企负责人,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组织部门任命负责人的53家央企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企业。
显然,纳入到首批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范畴的央企,都是按照行政任命方式任职企业者,更直接地说,就是具有公务员特征的企业负责人。据悉,新的方案要求今后央企高管收入将不超过在职员工平均工资的7-8倍。而现行薪酬管理办法,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可以达到员工收入的12倍。实际操作,则很多都高于12倍。
对此,有国外媒体评论,中国的这项改革旨在消除公众对国企一些高管报酬和奖金的不满。虽然是国外媒体的观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也不乏国内持相同观点者。因为,近年来,有关央企负责人薪酬过高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也是社会各方面强烈要求改革的重点。
需要把握好的是,对央企负责人薪酬进行改革,显然不只是为了消除公众的不满情绪,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更加合理地配置。如果把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简单理解为消除公众不满情绪,那这项改革就有可能走偏,有可能陷入到另外的泥潭当中。
众所周知,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所以受关注,所以被认为水平过高,原因并不在薪酬本身,也不在企业效益好坏。按照央企的效益状况,央企负责人的薪酬不仅不高,有的还偏低。这里连,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央企负责人的选聘。从此次公布的方案来看,列入改革的都是依靠行政任命的方式担任企业负责人的。也就是说,任命与是不是符合企业发展需要,有没有管理企业经验并无关系。那么,自然不应当按照市场化要求给予这些央企负责人高额薪酬;二是企业的经营难度。虽不能说纳入薪酬改革范围的央企经营难度不大,但是,与真正的市场化企业相比,这些企业的经营难度就要小得多了。更重要的,许多垄断行业,根本就不存在着竞争。既然不是竞争性行业、竞争性企业,又凭什么拿竞争性工资呢?
眼下,很多企业都在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指望改革以后的企业就能够按照市场化确定负责人薪酬,就不要受相关规定的限制。我们说,改革后的企业在薪酬管理上,当然可以比现在灵活一些。但是,仍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所在行业有没有破除垄断,有没有完全按照市场化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条件。如果行业仍然是高度垄断,只是企业进行了一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且主要局限于二、三级企业。那么,完全按照市场化要求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条件也就不具备,就仍然需要受到改革方案的限制。不然,就会使薪酬改革落空。
必须确立的观念是,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也好,不薪酬改革也罢,最根本的目标应当是如何促进社会公平,如何让社会资源配置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如果薪酬改革仅仅为了满足于消除公众的不满情绪,就非常危险,就会使此项改革偏离轨道。我们承认,从总体上讲,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是偏高。但是,从局部来看,有些央企负责人的薪酬也并不高。特别是那些完全市场化、竞争化的企业,他们所付出的代价一点也不比其他所有制企业少。但是,薪酬却无法与其他所有制企业比。如果薪酬改革方案不保护这部分人的积极性,就有可能会造成央企人才的大量流失。而这一点,也是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最令人担心的方面。
从总体上讲,对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改革,应当立足于用公平来衡量与评价,用公平来规范与约束。凡是通过行政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方案,作出最高额限制。而对于完全按照市场化要求选聘的央企负责人,则应当按照市场化要求确实薪酬方案,并将权力下放给企业董事会,相关职能部门只能监督,而不能干预。
而新的改革方案对那些本身并没有多大管理企业能力,也对新的收入待遇没有多大热情的企业负责人,在过渡阶段,可以给他们一次是否回公务员队伍的选择。但是,不能过度套级别。否则,对公务员队伍稳定会产生不利影响。也就是说,这些企业负责人,可以上岸,但不可以有过高的职级待遇要求。而选择进入完全竞争性行业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薪酬就应当适当放开,原则上不受新的改革方案的限制。
总之,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能否取得成功,能否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键要看对社会公平的作用,看能否让央企也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让央企负责人变成真正的社会人、企业人,而不是公务员身份的社会人、企业人。消除社会不满情绪需要,促进社会公平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