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两种新闻自由及两种标准


 

 
两种新闻自由及两种标准
 
作者:mali50 
 
  
 “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并有具体的操作标准”。今天没有人怀疑这句话,否则就不是知书达理之人。当然腐败和违法现象总是难免的—谨慎的学者也许会补上这一句。事实果真如此吗?以下的事实告诉你这句话就同我说 “你存在银行里的钱都是我的” 一样荒唐。
 一、没有标准的新闻自由
人们常常谈论和比较新闻自由。那么有没有一个衡量媒体新闻自由的,独立于意识形态的、公正的和客观的尺度呢?各色西装领带的精英们会胸有成竹地告诉你:请放心,西方国家肯定有这样的标准,最多是大同小异,否则它们凭什么指责别的国家没有新闻自由呢?可是这个大同小异的标准到底是什么?西方国家是怎样制定这个标准的?答:到互联网上查一查就知道了。没想到用古钩钩一下什么是“新闻自由的标准”时竟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而只有“新闻自由的双重标准”之类的连接,以及某国的新闻自由标准等。即便一国的教科书可以自行规定某些标准,在这个问题上看来没有共识可以形成各国认可的标准答案。因此一国的标准只能用于对本国媒体的评判。
这就奇怪了,西方国家及其组织不总在指责别国没有新闻自由吗?没有统一的标准怎么可以指责别人呢?这不正是专制者的特征吗?为了这个好奇心,需要认真调查一番。                       
二、无法律保障的新闻自由
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有新闻自由是自然的,因为美国的法律保护新闻和言论自由。这恐怕是对美国最大的误解。在美国并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讲得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该法只适用于公法所及的有限范围。在优先保护财产权的资本主义国家里,许多涉及到公共权利的公法(包括美国第一修正案)即便没有明确规定,都不适用与私人企业。而第一修正案甚至还规定了明确的适用范围,那就是国会。根据维基百科,第一修正案原先只適用於美國國會制定的相關法律。直到1925年的“基特洛訴紐約州案”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裁定:基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第一修正案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每個州的各級政府。
因此在权力不平等的社会里,不限制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法律不等于保护这些自由的法律。因为这个法律不能阻止非政府部门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限制,甚至不能阻止政府部门不是以立法的形式限制这些自由。例如在美国民权案的审理中,法官不仅不执行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规定的以陪审团审判的规定,而且经常删除对资本家不利的证据和事实陈述。1969年,美国法院在审讯芝加哥被捕的反战人士时,还用布条强行把一名被允许自我辩护的被告的嘴巴封起来。美国许多图书馆还能借到根据当时的法庭记录制作的卡通记录片《芝加哥10》(Chicago 10, 互联网上可以看到影片的片断,如以下的屏视
 
芝加哥10 (预告节目)
 
  以及其它芝加哥系列如《芝加哥8》)。弱者的言论自由只有靠明确保护这些自由的法律来捍卫。美国的主要媒体是私人资本家主办的,因此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约束。这就是说美国私人媒体和私人企业中的新闻和言论自由并没有真正的法律保障。
 
由于美国政府不愿主办面对全国的新闻媒体,人民只能通过不受新闻自由法律约束的私人媒体传送和获得新闻。而私人媒体完全可以合法地限制新闻和操纵舆论。私人媒体这一权力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肯定和保护。例如在1988年的“哈索伍德学区诉库米尔”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任何一所学校都有权对于刊载在校刊上的具有争议性的文章予以事先审查和撤销。” 这里的学校甚至包括公校。
四、无国界记者组织偷换概念的新闻自由
西方天堂世界无奇不有。不受新闻自由之法保护却可以有新闻自由。没有新闻自由的公认标准为法则,却可以有新闻自由的判官。例如,这个天堂世界里有一个叫做无国界记者的组织毛遂自荐地自定标准充当国际裁判,每年不辞辛苦地为世界各国的新闻自由打分,尽管裁判员们并不认得几个国家的文字。这个类似文盲的组织评估新闻自由的依据是:一个国家遇害、被放逐或被迫害的新闻从业人员的数量、电视或广播媒体是否存在垄断现象、政府是否对媒体施行审查制度、媒体在社会体系中的独立程度,以及外籍记者在采访中所要面临的障碍,等等。这些条件没有一条涉及媒体和新闻本身的状态和表现,而只关乎媒体是否有独立于政府的自由。因此,无国界记者组织实际上是把新闻自由等同于媒体自由,即把媒体自由看成是新闻自由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首先,媒体自由可能是新闻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自由的媒体同样可以控制新闻的发布并操纵舆论。媒体编辑可以把采访被资本家迫害的普通工人或遭受司法不公的普通人民的报告扔进垃圾桶里,用一把封喉剑迫使同情普通人民的采访记者卷起铺盖。而这样的记者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任何私人媒体上都没有发言和生存的权利。这种事情可以严重影响新闻自由,而且正是西方国家操纵新闻的主要手段,但却不被无国界记者组织考虑在内。这就是说无国界记者组织认可私人媒体操控新闻的自由。这种认可只有假设媒体对新闻的操控是随机的、非系统的、无相似目的和功利的情况下才不影响对新闻自由的评估。但是没有人曾经或能够用事实来证明这个假设。即使资本家主办的媒体间存在着利害冲突和市场竞争,没有事实可以证明一定数量的媒体会因此背叛所属的精英阶层而站到普通人民的立场上。无国界记者组织把媒体自由与新闻自由混为一谈,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把媒体自由假冒成新闻自由。
其次,政府对媒体的审查可能影响媒体的自由,但不一定妨碍传播和获知更多人感兴趣的新闻。甚至相反,迫使私人媒体接受言论自由的公法可以扩大不同新闻的发布面。这也是媒体自由不同于新闻自由的地方。例如美国公共广播局(CPB)明文规定受联邦政府资助的私人媒体必须向政府公开各种会议和管理成员,汇报捐款人清单和政治活动。然而相对其它完全由资本家主办的主要媒体来说,在这些受政府资助和监督的媒体上有更多对美国底层人民和种族问题以及老殖民地人民的新闻报导和评论,以致被美国人普遍视为左派或左倾的媒体。前面所说的反映著名的1968年芝加哥反战运动的纪录片《芝加哥10》,就是由美国政府的公共广播局资助的美国公共广播服务电视台制作的独立镜头(Independent Lens)节目中的一个。
最后,外籍记者的采访权更是不着边际。新闻自由通常对本国的媒体而言。国家主权无须一定要保障外国,尤其是敌对国家和不尊重本国的记者进入本国的自由。当西方国家把一些国家列为邪恶国家和敌对国家,同时却想索要自由进出该国寻找丑化该国的新闻不是太霸道了吗?它们自己也不允许被它们敌视的国家派记者自由采访它们国家的人民。另外私有制国家的负面新闻多数发生在大部分人口所在的私有企业中。而私有企业不受政府新闻自由的约束,因此有权拒绝外来记者,哪怕是本国记者的采访。而这种障碍并不算在无国界记者组织的标准之内。显然只比较不同制度国家公共领域对外来记者的欢迎程度是没有说服力的。公正的比较必须考虑私有制国家所有公私企业对新闻采访的态度。
由此可见,无国界记者组织以媒体自由取代新闻自由的这些自我规定既不能正确反映新闻自由的程度,也不能促进西方国家私人媒体的新闻自由。除了误导世界外维护资本家阶级对新闻的垄断外,对促进民主没有多少积极的意义。
五、两种不同的新闻自由
前面已经指出无国界记者组织是在偷换概念,把新闻自由偷换成媒体自由。于是,讨论无国界记者组织对新闻自由的评估可以到此为止了。为了对新闻自由有更深刻的理解,不妨将计就计利用这个偷换的概念进一步揭示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究竟是什么。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沿用无国界记者组织所界定的新闻自由这一说法。
许多人相信只要政府不立法干涉媒体的自由,自由的媒体就自然而然地有了新闻自由。这句话听起来像是强词夺理的同义反复语,却一语道破了西方国家新闻自由的真正内涵—由少数人操纵的、不受法律监督的自由。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于这种放任型的新闻自由不受法律、政府和人民的监督,实际上只会变成强者操控弱者的自由和狼吃羊的自由。这里把它叫做第一种新闻自由。它是一种不平等的新闻自由,因为人民传播和获知新闻的权利由不受法律约束的媒体资本家决定的。在权力不平等的情况下,有自由的媒体不等于有自由的新闻。甚至相反,不受监督的媒体自由更容易使新闻报导变成一家之言。西方国家的权贵阶层正是利用这种自由为所欲为地垄断媒体、新闻和舆论、封杀人民大众自己的呼声、维护他们对多数人的专制。可见不平等的新闻自由不支持民主,而且相反,是民主的障碍。
而第二种新闻自由是直接受言论和新闻自由法律保护的新闻自由。它是一种受监督的新闻自由,以便限制少数人对新闻媒体的垄断,从而保证更多人的新闻自由。许多人,包括诚实用功的中西方专业学者,还没有意识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新闻自由,或不自觉地把这不同的新闻自由混为一谈。中国每年由政府主办的春节晚会有许多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传统剧目,而精英阶层却对此不屑一顾牢骚满腹。从这种审美观的巨大反差中不难看出不同阶层对新闻报导也会有不同的口味。只有法律的监督才有可能迫使媒体综合报导各方面的新闻。这就不难理解社会主义国家国营媒体上的新闻所涵盖的社会阶层是最广的,普通人民所占的比重也是最大的。而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政府管理通常被中国的精英和西方国家,包括无国界记者组织,看作是没有新闻自由。 不管西方国家如何否定今天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阶级和阶级冲突,它们总是不遗余力地用权贵阶级的新闻自由对抗普通人民的新闻自由。
与资本主义社会中财产的两极分化相对应的是权力的两极分化。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就是这种权力分化的产物之一。从少数人绝对自由的角度来说,西方国家不受监督的新闻自由是最大的自由,其代价是多数人失去他们的新闻自由。而社会主义国家受新闻自由法律保护和监督的新闻自由则是有条件的自由,其条件就是更多的人共享新闻自由。这两种自由孰优孰劣取决于人们的立场和利益需求。第一种自由保护的是少数新贵族或所谓的精英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绝对自由,因此必然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权贵阶层和中国自命精英的部分知识分子所拥护和爱戴,也是他们主办新闻媒体的宗旨和原则。他们在不受任何监督的自由中卓有成效地把西方国家的媒体变成统治和愚弄人民的有力工具。他们极力支持无国界记者组织对这种新闻自由的评估,反对和攻击其它国家对媒体的监督。这与他们一向反对普通人民对所谓当选人的监督和罢免是一脉相承的,也是他们以权贵为中心的世界观在新闻业中的反映。如果同情社会的弱者并站在多数人的立场上,就会倾向于第二种新闻自由,拥护和支持人民或政府利用新闻自由的法律管制新闻媒体,防止少数人对新闻和舆论的垄断或操纵。
六、两种不同的媒体管制
不受监督的西方国家的新闻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天外有天,山外有山。小巫见到大巫时还得循规蹈矩。美国有案例法限制媒体对某些人的采访。例如在 “薩克斯比與華盛頓郵報” 的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史提瓦大法官認為新聞記者与一般人一樣對於在監獄中的犯人沒有採訪權。可是一般人对其它人和机构也没有采访权。美国最高法院单独将犯人排除在采访之外,不过是害怕媒体以此发现和报导司法不公的可能性。别忘了史提瓦大法官曾是第四权的提出者之一,支持新闻媒体监督政府的权利。但是当有可能监督到他所在的司法机构时,他就毫不犹豫地阻止新闻记者行使他所鼓吹的第四权。
也是这个史提瓦大法官反对美国新闻自由中应该包括取得政府资讯的权利。其理由是:新闻自由并不意味着政府有公开其资讯的义务,和使用政府资讯对于媒体监督政府并非必要和充分的等等。如果其它国家如中国用同样的理由拒绝公开政府资讯时,西方国家就会指责中国政治和军事不透明、新闻不自由等等。从以上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当西方国家新闻自由的法律不适用于私人媒体时,资本主义国家对媒体的管制是单纯的限制而不是监督。这与社会主义国家利用新闻自由的法律对媒体的监督型管制是不同的。
七、第二种新闻自由的标准
上述无国界记者组织的标准只能用来评估西方国家少数人不受监督的新闻自由,而不能用于评价社会主义国家以媒体监督来保护多数人的第二种新闻自由。因此需要有评价第二种新闻自由的标准。与第一种新闻自由的标准不同,第二种新闻自由的标准承认政府监督对保护新闻自由的作用;强调的不只是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同时还有发布新闻的准量。根据这个原则,可以总结出以下的几条标准:
1.新闻自由的公法对私人媒体有无法律约束的能力
这一条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却没有被包括在无国界记者组织的条件中。这是因为西方国家公共法律中有关新闻自由的规定对私人媒体没有约束力,因此无法从法制上保证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自由至少在形式上受到新闻自由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媒体上有更多反映普通人民的新闻和舆论。
2、媒体择稿的具体条件
西方国家对新闻和舆论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媒体自身进行的。因此像无国界记者组织那样只考虑国家对媒体的控制并不公正。这样的新闻自由实际上只是媒体的自由。而媒体自由不等于新闻自由。正如西方国家不承认国营媒体的自由等于新闻自由一样。没有人可以否定西方媒体的党派、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倾向性。这种倾向性正是媒体对新闻和舆论的控制造成的。为了不根据单个媒体所表现的倾向性得出片面的结论,应该对一国的所有媒体进行综合评价。由于西方国家的私人媒体不受新闻自由法的约束,西方媒体可以合法地拒绝提供它们的择稿标准。因此这一条可能难以操作。这时媒体的新闻自由就只能通过它们的表现来判断。
3、新闻和舆论范围的平衡性
媒体自证其新闻和舆论自由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报导的平衡性,即不排斥有关事件中各方利益代表真实的新闻和观点,使对事实的报导尽量不受观点的影响和阻碍。这些平衡主要有
a、 各阶层的平衡  
不被操控的自由媒体应该能够真实地报导社会不同阶层的新闻和观点。除了有关国家和政府的决策和日程外,其它各阶层在媒体上所占的比重应与它们的人数而不是财产成比例。一般来说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资本家的媒体不会比社会主义国家的媒体,哪怕是政府控制的媒体做得更好。
b、对立面的平衡
人民不能在媒体上了解对立双方的立场和观点,就难以知道事实的真相作出公正的评论。这样的媒体就有愚弄人民误导舆论的嫌疑,谈不上新闻自由。西方媒体除了在国内主要党派和资本集团间保有总体上的平衡外,在涉及到劳资关系和非同盟国之间的利益时通常只有一面之辞。人民很难通过这些媒体中听到劳资冲突和民权官司中弱者的声音,更无法了解事实的真相。在国际事物中,听不到非同盟国政府完整的立场。美国虽然表面上鼓吹过中美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或声称要与中国同舟共济,但在美国的主流媒体上鲜能了解中国政府对某一问题的完整立场,而总是寻章摘句或断章取意地加以歪曲和攻击,或者制造和散布仇恨的种子。这种手法在今天中国政府的媒体上是不常见的。
c、 官民间的平衡
在各社会阶层的平衡外专门强调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平衡主要是针对外国的新闻报导,尤其是对非同盟国的报导。例如美国主流媒体报导中国的事件时侧重选择亲西方的精英舆论并通过这些挑选的舆论来转述事实和中国政府的观点,而不是直接正确地引述中国的立场。总之同它们报导美国普通人民的民意一样,通过有目的的裁减或篡改来误导美国听众。中国媒体则很少这么做。
4、新闻业者因非违法的报导和言论受媒体和政府限制和处罚的人次比例
西方媒体有自身的控制机构和制度。它们因言论和新闻报导出格而惩罚员工的事情是司空见惯的。媒体本身由此造成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与政府干预是相同的。无国界记者组织只考虑政府对新闻工作人员的处罚是抓小放大,掩盖私有制国家利用媒体本身控制新闻和舆论自由的事实。另外,应该统计受到限制和惩处的人次比例而不是绝对数。否则就会像无国界记者组织的评估那样使新闻自由排名中名列前茅的国家被如芬兰、冰岛、荷兰、挪威、丹麦、爱尔兰、斯洛伐克和瑞士那样的小国所占据。
5、所有公私企业对媒体采访设置的障碍
不开放的社会不可能有真实和自由的新闻报导。西方国家批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机构不透明的同时,却只字不提本国的私有企业比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更不透明的黑箱操作。有些国家甚至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为名立法限制媒体对私人企业的采访和调查。即便许多西方国家的私人企业大量倒闭,西方媒体很少在倒闭前报导这些企业运作上的问题。一些大公司和银行只有到破产时,外界才知道出了麻烦。由于缺乏新闻自由,无数盲目的投资者就成了公司的殉葬品。而如果有中国企业影响了媒体采访,那是一定要在西方媒体上大书特书的。
在道理上,这些标准同样可以用于只具有第一种新闻自由的国度。由于媒体自由不等于新闻自由,直接对新闻的涵盖面进行评估,应比无国界记者组织采用的媒体自由的标准来得客观公正,也具有可操作的性质。事实上,西方国家并不排斥用新闻本身来评价新闻自由。如西方政客经常只是根据中国的报纸上没有他们想见的新闻而指责中国没有新闻自由。这种新闻自由充其量只是某一类新闻的自由,也就是西方国家企图以此来钳制世界新闻和媒体的自由。如果用上述这些新的客观标准来判断,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就会被打上很大的问号。也许正是这个原因,囿于西方偏见的无国界记者组织不会采用更好的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