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连续3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此后,徐志坚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这件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工伤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在工伤认定中还有哪些模糊地带?就此,《人民日报》9月17日刊文进行讨论。
对此,专家们就“过劳死”该不该算工伤存在着较大分歧,这是一场有关情理和法理的争议。有学者认为,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患病或死亡,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这是一种制度性冷漠;而明明是指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制度,有时候却冷酷的让劳动者欲哭无泪,让死者家属蒙受二次伤害。不过,笔者认为,中国人为何会发生“过劳死”现象,各方都应该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很多中国人对“拥有金钱与地位”十分向往,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哪怕用“健康交换也在所不惜”。因此,过劳死现象在中国很难消失。当然有些国人已经步入富裕阶层,而因过度追求“金钱和地位”造成了“过劳死”。日本人过劳死的原因是“还住房贷款”和“养家糊口”以及“公司效益差,怕自己会失业”的潜意识。从这几点来看,日本和中国的过劳死有类似之处。
再者,企业只求效益最大化,并不太在意职工的身体状况,这也是导致过劳死的原因之一。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人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月均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但许多企业并不遵照执行。2000年,中国出现首例过劳死诉讼案件。如果作为企业一方,稍微多关注一下职工的身体状况,做到劳逸相结合,不强迫职工加班,则更能发挥职工创造财富的潜力,过劳死人数则会大大下降。
最后,《工伤保险条件》要更加人性化。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逐条对照可发现,“过劳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至于“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一个人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只要没死就不能算工伤,哪怕他要在病床上躺一辈子;即使死了,如果死得较慢、较晚,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合情理的,甚至是残酷、残忍的。因为有这样的规定存在,导致现实中发生了很多悲剧,让受害人及其家属遭到二次伤害。且举两例:2007年,江苏女教师李华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尽管她的病是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而拒绝的理由,说白了就是李华死得太慢、太晚了;2012年10月,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原因是如果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家属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悲剧的发生,恰恰反证现行工伤制度的某些规定不合理、不人道。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过劳病”、“过劳死”无疑都应该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法律无外乎人情”,不合情理的规定需要修改,让其更加人性化,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中国每年发生过劳死的人数高达60万,这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从中折射出,很多人受社会潮流的影响,不顾身体健康盲目追求财富。同样可以看出,企业为了效益,逼迫职工超负荷工作的不人道行为。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出现“过劳死”之后,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让人觉得不合情理甚至冷酷。如何让“过劳死”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做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这既是对死者的告慰,也是对其生前工作付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