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土地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资本,是一个十分深刻的命题,而按照目前我国的土地政策,显然难以走到这一步。那么,是否说我们就没办法实现上述目?还不能得到这个答案,因为地是死的,人是活的。其实,只要换一个角度去看问题,您就会发现,只要土地能流转起来,土地所具有的或所固有的资本性质就能恢复起来。这是因为,土地不只有一个“所有权”,还有一个“使用权”,如果能长期持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就等于有了“所有权”,或者说其与“所有权”已经没区别了。这也就为“土地资源资本化”创造了条件。
能够成为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主人,是中国人民的千年梦想,但如何才能成为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真正的主人,可以说至今也没有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与方法。那么,问题究竟、到底出在了哪里?研究发现,就出在了土地一直也没有确权上,而一种没能确权的土地又难以计价,不能计价的土地便难以流转,亦难以实现增殖也。
显然,要想达到上述目的需要首先给土地确权,即需要首先把谁是这片土地“使用权”的人给确定下来。诚然,他们不是别人,正是千百年来一直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我们的农民兄弟。这一点比较容易做到,因为没有一种法律和一级政府能够否定,可以说是大家公认的。
而剩下的问题就不好解决了,那就是我们该用什么样的依据来确定、计算这片土地的价格呢?大家知道,无论是作为商品还是作为资本都是有价的,没有价格就不能成为商品、资本。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给土地作价呢?可以肯定,在没人购买的前提下其价格不好确认。
为此,我们需要先做一项工作,那就是先将土地资源股份化、股份制。诚然,土地股份化和股份制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事物与层次。首先是股份化,简单地说就是将一定的土地折成一定数量的股份,因为股份的多少与股价有联系,但没有必要的联系。而股份制,则讲的持有股份的将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合作性质——用一个声音对外的问题。诚然,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形成股份制。在这方面,各地有不少的经验,这里就不再赘述。
而下面要讨论的问题是,拥有股份的农民是否可以把自己所拥有的股份拿到“土地股权交易场所”上去交易?如何来进行交易?持有人有无不进行交易的权力?交易后都有什么权益?其交易的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还是“期权”?如果是“期权”,最长是多少时间等等。诚然,上述之一切的一切,都是需要在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里的《章程》中规定下来。
还有,那就是,他如果不是本村、本乡、本县的人是否也有权购买本村、本乡、本县的“土地使用权股”?诚然,这在现代企业不是问题,但是,大家不能忘记,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赋予集体的、村民的,而不是给其他人的。那么,不是本地村民是否有权交易土地的使用权?笔者以为,不仅可以,而且完全可以,因为其购买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
就算土地使用权没有没有被股份化,那就不能交易使用权了吗?回答是肯定的。这样一来,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不同身份的人们之间进行交易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了。其实,这已经是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也就不要说被交易的只是一种“使用权”。于是,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国家、政府允许其“流转”滞后是否应缴缴纳一定的税金?而村集体和乡、县政府是否也应该从中得到一些交易收益?这些也无疑需要在其《章程》中规定出来。
而上述如果都确定下来的话,剩下的就是如何把土地使用权拿到市场上去如何“流转”了。诚然,一谈到“流转”就会牵涉到“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确定也无疑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而其关键就关键在,土地股权或土地使用权一旦“流转”起来农民的利益势必会随使用权的“流转”而失去,而失去使用权,农民的就业就成问题了。
当然,如果从土地“流转”中能够得到巨大的经济收益那就不是问题了,而问题是村民一旦将地权“流转”有因病因故致贫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该怎么办?作为一级政府,县或乡是否应该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提取一定的,用于在土地“流转”期间、过程中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呢?当然,地权如果用于入股那就没有上述发生问题了。
总之,在地权被“流转”之前,上述问题都必须得写入《章程》中,否则,如果没有“近忧”,必有“后患”。因此,如何构建起一套能够使土地资本化的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