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是光环新网上市以来整天交易的第十个交易日,笔者选取了光环新网的几个大单交易数据,光环新网成交单9:30,96.27元-96.48元,1127手。再到96.66元,670手.10:11,99.69元-100元,483手。10:17,102.60元-102.60元。1065手,10:13,101.88元-102.60元,1526手。10:16,101.00元-102.60元,1007手,超级大单买入5300手,到封单涨停的时候,下方封单大约是4000-6000手,折合400-600万股,而光环新网的流通盘只有1364万股。
笔者选取光环新网作为例子,主要是20日是全天交易的第十个交易日,其次是涨幅较大,三是换手率较高。从光环新网来看,每一个拉高大单都是有几毛钱的差价,这个显然不是中小投资者所为,而是大资金有备而来,一个是拉高建仓,另一个就是刻意拉高股价,让股价快速脱离自己持股成本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是单个账户或是其控制的多个账户甚至是通过合谋事先约定的交易行为,以最小的483手买单为例,也超过流通股份的千分之二,仅笔者选取的大单买入就高达5300手,占流通股份的4%,而大单买入与下方的封涨停板封单是有高度关联的,一般来说都是大单买入者,因此操作光环新网的资金当天申购量可能远超过5%,加上当天交易总是有不间断大买单在刻意强势拉高股价。光环新股资金操纵股价的痕迹是十分明显的。
这一轮新股重启以来,为了抑制炒新,上到证监会,下到交易所可以说是非常重视,上交所出台专门通知,深交所则是发布炒新亏损警示,同时两家交易所还专门制定了严格的停牌措施,但几乎每一只新股都遭遇恶炒爆炒,其原因是由于严格的停牌措施,把过往一天的新股爆炒到位,演变成为长时间的不断恶炒,炒作时间被人为拉长,出现了众信旅游和金轮股份等连续一字涨停的大牛股,资金操纵有了新的方式,因此笔者认为抑制炒新举措也应该与时俱进。
从新股表现来看,几乎所有在深市上市的股票,全天交易都处在秒停状态,交易只有短短几分钟 ,都成了僵尸股。因此证监会表态,在新股上市首日未见资金操纵迹象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上交所只对新股监控两天也是没有太多意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规定,“新股上市初期,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10个交易日,包括新股上市首日和新股后续交易期间。 新股上市初期出现新股被全天停牌情形的,本所不中断上述期间的计算”根据此规定,光环新股已经不再是新股,无需监管,但资金炒作依旧疯狂,因此笔者认为,针对新股的停牌制度,新股炒作时间和跨度已经大大拉长,必须及时修改相关监控指引,才具有现实性,否则像上交所一样只监管两天是根本没有实际意义的,为此笔者建议针对新股监管时间应该延长到15个交易日。
其次,以光环新股为例,大资金买入大单买入非常明显,《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规定“ 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宽松的,以光环新网为例,虽然没有直接拉高2%的股价,但通过跳空拉高股价意图十分明显,主力资金先大单扫货,再小单推高股价,再大单扫货,推高股价,反复操作,规避规定,但每一笔大单都是超过千分之二的规定,其背后依然是疯狂的炒作,因此,应该剔除“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这个规定,实施凡是“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就是违规。
三是《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连续买卖是指行为人在某一时段内连续买卖某种证券的行为,在一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一证券2次以上,或在两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一证券3次以上,即构成连续买卖。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从光环新股来看,正是有大资金在连续买入才导致股价异常升高,因此有必有规定连续交易的具体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单个账户和其控制的关联账户单个交易日交易该股票不能超过3次为宜。
四是指引规定“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以涨幅限制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或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可能导致新股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限制的。”该指引还规定了五档买入的股票数量限制,笔者认为,虽然规定详细,但没有对总量进行限制是不对的,建议同一账户或关联账户实施更为严格的总量控制,规定单个交易日买入该股票不能超过流通股本的百分之一,实施单日逆向交易不能超过3次,异日逆向交易不能超过5次,交易总额不能超过1%。因为上交所规定上市首日买入股份不能超过千分之一,“但此次这一规定被废除”考虑到深市股本较小,在后市交易规定1%也是可以的。
四惩治措施形同虚设,指引仅规定“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四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调查等监管措施。”股价操纵其背后就是利益的需求,因此应该细化具体的经济处罚,一个没有惩治措施的监管指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其实质就是纸老虎,对炒新者是没有任何警示意义的,这也是抑制炒新效果不佳的最重要原因。笔者建议对违反炒新规定者至少要没收其所得,再处以对应的罚款。完全可以参照证券法203条股价操纵条例进行处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炒新难以遏制的问题,笔者认为制度完善是第一步,更为关键的是把措施执行到位,而不是置若罔闻,面对新股的天量买入,要对申购买入资金进行更为严厉的监管,看看有没有大资金在刻意营造一个氛围制造虚假买盘,其次是针对新股的极高换手率,要严格监控大资金的逆向操作和买入股票数量,而不是对超高换手率视而不见,毕竟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最好的制度没有人去执行,也只能是一个摆设。(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