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田老板开办的游泳馆一直要求具有深水合格证才能入深水区游泳,2012年8月,杨先生等三人一同去该游泳馆游泳,杨先生没有深水合格证,他们三人进入了游泳馆的浅水区游泳。游泳过程中,杨先生与一位朋友到游泳池东侧深水区池边,准备在比赛用起步台上跳水。游泳馆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制止,但杨先生等人不听劝阻,多次从起步台上头朝下扎入游泳池中。当杨先生又一次跳入池中时,头部撞到池底受伤。游泳馆管理人员立即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杨先生属Ⅰ级伤残。杨先生起诉要求田老板负担其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种费用120万余元。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解析本案认为: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解析本案认为:
杨先生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没有深水合格证进入深水区游泳,并进行跳水是违反游泳场馆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预见跳水可能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由于其主观上的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游泳馆作为特殊的服务场所,应该尽到自己高度的注意义务,且在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时应是有效的管理义务。杨先生跳水前,游泳馆管理人员已经进行了多次制止。在这种情况下,应足以引起管理人员地注意,并采取更为有效地管理手段,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但管理人员却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没有及时制止杨先生再次跳水,导致杨先生伤残。对事故的发生,田老板作为游泳馆的业主,应承担游泳馆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田老板给付杨先生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8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田老板给付杨先生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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