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突发事件频发对我国公共安全问题的启示


2008年以来,我国遭受诸多劫难:冰雪肆虐、汶川地震、胶济撞车、襄汾溃坝、阜阳疫情、“结石奶粉”、还有藏独及疆独的暴力破坏活动加剧,基层社会动荡失序状态有所抬头。尤其是2008年初的冰灾和5月的震灾,其破坏之惨烈、抗御之艰难都大大出乎预料。这些突如其来的公共安全危机事件,都展现一个事实:当代中国社会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作为一个历尽劫难、善于举一反三的民族,我们应当在历经一次次的天灾人祸中仔细想一想对我国公共安全带来了怎样的启示。
  一、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
  全球化、现代化的日益泛化和深化,不仅给人类社会提供了无数机会,也制造着无数风险。由于人类无视环境破坏而向自然野蛮索取引发的自然灾害,现在已经越来越频繁。近年来,世界各地遭遇的地震、海啸、洪水、冰冻、高温等天灾,不仅比过去正常年景多得多,而且对人类正常生活的伤害也愈加严重。风险社会理论是对未来世界也是对现实世界将可能存在和业已存在的“社会疾病”经过详细地了解分析之后得出的一个诊断性结论,是反思现代社会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是预见性和判断性的统一。近年来世界各地接连不断的恐怖袭击、一连串的灾难性重大事故、新的致命性传染病蔓延,以及频繁发生的世界经济危机和金融风暴,一再证实了这一理论:我们所处的世界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社会。
  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来说,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的区间,基于社会资源、体制等方面的制约,会进入一个矛盾凸显的灾害事故频发阶段。在此阶段,往往对应着人口、资源、环境、效率和公平等社会矛盾的瓶颈约束最严重的时期,也是极易出现社会经济容易失调、国民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容易失范、社会容易失序等现象的关键时期。目前我国人均GDP不及2000美元,正进入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加速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中国的人口、资源、环境容量已达到支撑的极限”(潘岳);伴随着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及自然界本身活动的周期性变化,近年来,我国地震、洪涝、干旱、飓风和冰雪等重大天灾频繁发生,还有空前肆虐的SARS事件和1DNI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我国的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矛盾凸显,危机易发,如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暴力事件、政治性骚乱等时有发生,以及接连不断的重大事故灾难,等等。一系列备受海内外关切的高密度天灾人祸,令中国政府的应急能力经受严峻考验。相比之下,世界经济社会生活运行中的风险更加扑朔迷离。2007年此时,谁曾想到美国次贷危机的蝴蝶效应会导致全球经济蒙上严重滞涨放缓的阴霾?伴随世界经济运行风险的加剧,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不确定因素日趋增加。流动过剩、通胀不下、能源短缺、贫富拉大、就业紧张、楼市泡沫、股市震荡等多种风险交织一起,使风险带有明显的复合特征。
  历史是一面镜子,警醒我们要有风险意识,现实是一种挑战,呼唤我们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有一个长期潜藏和孕育时期,若不进行积极应对,今天的风险可能成为明天的灾难。风险社会的来临首先要求各级政府保持清醒头脑,时刻拉响风险警报,防止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酿成本可避免的悲剧,力争将各种危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我们党和政府的最高领导层对当代社会始终保持着清醒的政治头脑,如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曾在党代会和人代会等多种重要场合提“忧患意识”,发出盛世危言。这表明最高领导层对国内形势有清醒准确的判断,更表现出极强的对民族、对国家前途命运的风险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前瞻意识。这既是一个来自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历史深处的警示,也是一个来自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与神圣的历史使命的鞭策。只有高度重视风险问题,才能更好地建设一个和谐社会。
  然而,我国公众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应对风险经验不足。如2003年重庆开县发生井喷事故时,一些村民不是逃命,而是站在那里看热闹,等到心里感觉不舒服时想跑,却已跑不动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从生产引发的事故风险到地震等引发的自然风险,都警示我们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只有当社会公众牢固树立起居安思危、防患未然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才能在风险或危机到来之时把对自己对社会的破坏性后果降到最低限度。为此,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风险教育,唤起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未雨绸缪。而社会公众则要加强风险知识的了解,增强预防、处理风险手段的储备,保证生产工作的安全。
  二、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自“9·11”事件和SARS事件以来,党中央多次提出“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全面提升政府和整个社会保障公共安全与危机管理的能力。2008年以来一系列突发事件的发生,再次证明这一决策是非常有预见性、非常正确和非常及时的。
  SARS事件以来,以“一案三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危机管理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立,危机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危机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危机管理法制体系逐步完善,危机专业队伍体系基本形成,危机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与日益增多的“预料之外”、日趋严峻的灾害威胁相比,我国危机管理能力仍显薄弱,与保障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还必须进一步完善有效的政府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1.进一步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危机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介入危机管理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标准和指南等政策实现的。应当进一步健全我国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包括:建立起我国“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灾指自然、人为和技术灾害)——危机管理——国家公共安全保障”三位一体的系统;成立由政府及军队、公安、消防、民防、地震、气象、通讯、能源、交通、环保、农林水、医疗等各职能部门共同组建我国防灾减灾抗灾救灾——国家公共安全保障体系,逐步把“综合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管理体制”上升到“公共危机综合管理体制”;健全高效的公共安全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公共安全管理战略、政策和计划,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和对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实行严格的危机决策和指挥的责任制,同时在地方各级层面上也应设立相关机构。
  2.进一步完善危机管理运行机制。主要包括:(1)预警机制。应对现代风险社会中的突发事件,首要的是要有科学准确的预警,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展成果,通过建设准确可靠的危机预警机制,及时监控、预测风险并把握风险向危机与灾难转化的时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科学的危机预警机制包括预警管理的组织、程序、制度、方法以及技术、设备、信息平台建设、判断准则等。这套机制“不仅要在总量和指标方面对公共危机加以分析和判断,而且还应从社会结构的不同层面出发,分别考察公共危机对不同层面的人群所可能造成的不同影响”。(2)应急机制。公共危机管理的成败,关键取决于应急机制是否能够迅速有效地运行。要求我们在危机发生前即做好充分的应急准备。应急机制要体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同时强调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还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危机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保障机制、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等。
  3.进一步加快危机管理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应对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中起着总体指导作用的龙头性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对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气象法》、《防洪法》;应对事故灾难的《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法》;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危机管理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与现实问题。当务之急,要尽快制定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条例及其他配套法规与规章。要适时制定出《国防动员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国民经济动员法》等有关危机管理的法律。各地区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全面规范危机管理,提高依法保障公共安全水平。
  三、大力优化公共治理结构
  1.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强调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和谐社会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优化共公治理结构的实质就是要有效缓和各种矛盾,抑制社会风险,避免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政府转型是优化公共治理结构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此,要加快改革政府内部治理结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变到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上来,使政府职能从经济发展目标优先向社会和谐目标优先转变;要消除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着力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把保障公共安全和危机管理的策略有机地整合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之中;要把保障公共安全与危机管理引入未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国家保障公共安全和危机管理的战略、策略与政策,以阐明国家保障公共安全和危机管理的目标及基本的政策选择,达到防患于未然或防止危机扩大与恶化的效果;要切实加快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纳入科学发展轨道的步伐,诸多灾难一再证明,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比如,这次襄汾溃坝事故,其直接原因就是非法矿主违法生产,野蛮、掠夺式开采,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引起的。尤其值得一提的,2008年以来的灾后重建,特别是地震灾后重建,我们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作规划、重建家园中似应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把技术标准提到百年大计;要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等因素,引导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因地适宜地合理分布;针对年初雪灾,不少有识之士指出,今后我国南部应增加严寒的准备,北方则增加防酷暑的规划;逐步完善南部地区的能源结构,如增大核电站的比例,适度缓解“北煤南运”的压力。
  2.要积极培育完善公民社会。区别于政府的公民团体和民间力量在社会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对各种风险尤其巨灾,仅仅依靠政府力量肯定远远不够。因此如何培育公民社会公共参与能力,如何培育公民社会的自救能力,是刻不容缓的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团体的发育和壮大,以及利益的独立和分化,一个公民社会的雏形正在我国逐渐形成。从冰灾到震灾,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充分表明我国以全新的面貌经受了巨大考验。这其中重要一点,就是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在这两次巨灾中得到了充分展示。譬如,当灾难发生后,我们不仅能看到国家领导人在灾害现场,而且也被灾区人民的自救和互救行动感动着,被民间志愿者的无私帮助感动着。他们的身影活跃在各个灾区;在废墟中寻找生命,将食物和水送到灾民手里,扮演了协助灾民的重要角色。可以说,普通民众和公民团体对救灾的积极参与,真正体现了公民的责任精神。尤其在震区这样的环境中,一个发育健全的公民社会可以提供具体而细微的社区服务,弥补公共部门职能受到削弱的空间。经过一次更甚一次的巨灾严峻考验,伴随着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成长进步,中国公民社会将日趋完善和崛起。
  四、提高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能力
  1.要依靠先进的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公共安全科技是提高公共安全度的重要基础。要大力强化公共安全科技理论的基础研究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测、预防、预警与调查处置关键技术的研究,重点加强生产安全、核安全、火灾与爆炸安全、社会安全、食品安全、国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的技术研究,普及推广先进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将增强公共安全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技管理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上。同时,要加强政府对危机管理的政策科学研究,有计划地对各级党政干部进行危机管理培训,提高危机管理政策水平和危机处理能力。政策研究将为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政策提供依据,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研究、灾害应急管理法研究、自然灾害救济法研究、自然灾害保险政策研究、灾害恢复重建政策研究和灾害管理投入政策研究等。面对不停息的灾难与事故,政府要支持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建设,尤其要支持科学家对“未知的”灾害领域的探索,特别应研究一个区域在最大灾害状态下的应急机制与救援机制,真正地按地区安全质量去配置生产与生活。有了这种研究在先的预案机制,人类会在灾害面前变得主动,不会总是无助地“挨打”。
  2.加强减灾科技能力建设。科技在减灾工作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每一项减灾行动的决策与实施,都要采取科学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方法。要加强综合减灾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减灾领域的应用。加强减灾关键技术研究,深入研究各灾难之间、灾害与生态环境、灾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研究制定国家综合减灾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及减灾高技术成果转化。建设综合减灾的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综合减灾的标准化水平。加大国家对综合减灾的科技资金投入,建设一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关键性的减灾工程,开展一批重大减灾示范项目,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和预警等减灾科技项目。加强减灾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综合减灾的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发挥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和各领域的专家在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理论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3.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不仅在一些可能对周边区域或国家产生影响的突发事件中,要加强区域或国际合作,通过合作将受影响区域或国家的损失降到最小;即使只在本区域或本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事故,通过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可以积极争取地区性组织和国际社会在资金、物资、人员、技术、教育、培训及道义上的支持,增加危机与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另外,要努力加强综合安全领域的区域或国际合作。可考虑加强与周边地域或国家在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机制合作,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时,可自动启动与周边地区或国家相互救助体系。针对世界气候变化引发环境灾难和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一系列世界经济风险,应积极推动国际体系变革,增强国际社会共同应对经济、能源资源、金融、环境等安全风险的能力。此外,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
作者:湖南省社科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刘助仁
来源:《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63P-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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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个体事件与公共安全中的应对措施研究
新闻来源:《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布时间:2011-7-18 8:54:00 阅读:407 次

 

2011-7-14
  摘要:2010年上半年,我国多个省市连续发生校园安全事件。基于六起校园安全事件的分析,提出个体行为与公共安全事件的对应关系,并就其发生的深层社会原因进行论述,认为从根本上解决这类事件的措施有:缩小贫富差距,尽量消除社会不公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重建社会道德体系,促使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回归和寻找新的路径来加强公共危机管理。
  关键词:突发性个体事件;公共安全;深层原因;治理措施
  一
  2010年3月至5月,我国多个省市先后突发六起恶性校园安全事件。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凶手郑民生持刀残杀8名、砍伤5名学生;4月12日,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凶手杨家钦用菜刀连砍7人,造成一名8岁男孩和一名80岁老妇死亡,另有两名小学生、一名学龄前女童及两名村民受伤。4月28日,广东湛江雷州雷城第一小学发生持刀残杀幼小学生的重大凶杀案,导致15名学生和一名老师不同程度受伤。4月29日,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一男子持刀冲入校园,砍伤31人,包括28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4月30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5月13日,陕西省南郑县,凶手吴焕明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犯罪嫌疑人吴焕明行凶后返回家中自杀身亡。短短三个月,连续六起针对校园的惨案深深地触动了社会公众,一时造成了全社会的恐慌。
  这六起案件单纯看是恶性刑事案件,但联系起来看就具有多方面的复杂特征,成为一种非群体行为所导致的公共安全事件,成为一种新的公共危机类型。
  导致公共危机的因素有很多,有学者认为从事件发生的主体看可以划分为因个体行为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和因群体行为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从事件发生的源头看可以分为人为因素发生造成的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和自然因素造成的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第三种可归为混合因素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即先期的自然因素和后期的人为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突发性公共事件。[1]长期以来,社会和政府管理者对于因自然因素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如地震、泥石流等,混合性因素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以及因突发性群体事件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而对于因突发性个体事件导致的公共安全危机缺乏足够的重视。连续六起针对校园的公共安全事件不仅直接导致无辜的幼小生命的丧失,更严重的是引起了社会的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导致了全国性的公共安全危机。
  显然,突发性个体事件主要是指社会中的个体由于某种原因作出严重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造成普遍的生命伤害行为并对社会及公众心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行为事件。必须意识到,突发性个体事件对公共安全的影响越来越普遍,中国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这类事件的发生率必将增大,无疑会造成更大的社会损伤。
  二
  对公共危机这一概念的理解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去观察,采用不同的语词去表达。1972年,危机研究的先驱C.F. 赫尔曼给危机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危机是威胁决策集团优先目标的一种形势,在这种形势中,决策集团反应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且形势往往向着令决策集团惊奇的方向发展。”1989年,荷兰莱登大学危机研究专家乌里尔?罗森塔尔在其《处理危机:灾难、暴乱和恐怖主义的管理》一书中指出:“赫尔曼的定义过于狭窄”,于是在其定义的基础之上得出危机的定义:“危机是一种严重威胁到社会系统结构或者基本价值规范的形势,在这种形势中,决策集团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关键性的决策。”国内学者肖鹏军在其所著《公共危机管理导论》一书中这样定义危机:“是指个人群体或者组织由于突发事件的出现,而受到破坏,严重地威胁到其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状态。” [2]
  综述各种关于公共危机的定义,公共危机具有以下特征:
  (1)公共危机的突发和不确定性。公共危机的发生往往是出人意料,有时候是在人们认为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突然降临。这就使得人们无法获得有关危机的全面有效的信息,对于危机的性质、危机的发展等都难以把握。
  (2)公共危机的潜伏性。公共危机的潜伏性也就是风险性,这种风险一般难以发现,因此也难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
  (3)公共危机的破坏性。正是因为公共危机的突发和不确定性,因此一旦发生必然会不同程度地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政治、经济、生命上的损失。
  (4)公共危机的紧迫性。公共危机的爆发时间短、危害大。在处理过程中,危机的决策者、管理者必须迅速做出决策、采取措施,否则后果往往不可估量。
  (5)公共危机的衍生性。自然灾害导致的公共危机往往具有衍生性。例如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之后不仅仅衍生次级地震,而且还导致山体滑坡、洪涝灾害。这不仅造成了更大的损失,也增加了危机处理的难度。
  可以看出,突发性个体事件所导致的公共危机符合公共危机的上述特征,但同时也具有特殊性:一是突发性和隐蔽性。突发性个体事件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以发现。这类事件的发生主要是个体性的行为,这些个体隐藏在公众之中,即使表现出异常的举动也难以被察觉而采取有效的相应措施来应对,总是在社会公众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二是具有长期积累性。尽管这类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突发性质,但其往往属于社会矛盾长期积聚的结果;三是分散性和相关性。[3]同一类突发性个体事件的发生往往很分散,但同一类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联系性,会产生连锁效应。四是被忽略性和危害性。突发性个体事件爆发初期,往往容易被忽略而当成是一般性的刑事案件来处理,而当其演变为公共安全危机时,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已形成一定的深度。无论对政府还是社会来说,处理起来都十分棘手。
  与群体性公共安全事件比较,突发性个体事件是个体效仿群体性事件报复社会的结果。个体委屈得不到到政府的有效重视,加之个别人员的煽动会使个体出现不理智的行为,以弱对更弱是最明显的特征。群体性的公共安全事件主体呈多元化,突发性个体事件的主体单一,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这些差异性决定了突发性个体事件容易被忽视、被轻视。这类事件难以防范、难以处理,这就给政府管理者带来更大的挑战。
  三
  什么原因导致个体行为对公共领域和公共生命的伤害?这六起校园惨案的实施者是六位有不同程度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的犯罪人,由于多重原因他们对社会皆怀各种不满情绪和仇恨心理,同时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不可忽视。
  第一,社会不公平问题突出、保障机制不健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发布的研究报告称,中国“社会结构落后经济15年”。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同时,经济快速发展没有带来社会保障水平的同步提高,贫富差距因此扩大并加剧了社会焦虑情绪的增长。加上“强执弱、富辱贫、贵傲贱”等现象的存在,一些社会弱者失去了生活的希望。社会个体的心理疾病、生活困苦、精神问题无法得到急时的关注与帮助,使得他们对社会、自己失去了信心,这是导致惨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也是弱者,他们向更弱的孩子伸出血手,其行为本身就是对人情冷漠的社会警示。
  第二,社会失范,主流价值观的背离。过分地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精神道德教育,一方面社会失范,产生信仰和道德的危机,过分的追名逐利,精神空虚。另一方面教育与社会发展的严重脱节,几十年前的教育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发展,麻木、死板、填鸭式的教育,容易形成问题人士。
  第三,公共危机管理功能弱化。危机管理过于被动,仅注重事后管理。公共安全管理不仅仅是针对已经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所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危机事件发生后所应该采取的各项措施,更重要的是针对可能将要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采取的预防措施。防范于未然才是最有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作为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政府,往往是注重事后管理,而忽略了事前管理,这显然是很被动的。在危机治理过程中注重“治表”,无法达到标本兼治。校园惨案接连发生后,全国各地紧急采取行动,有的加强保安巡逻,有的警察流动值勤,并配备电棍甚至枪支等,但这仅仅是“治表”,实际功效甚微。[4]
  第四,法制不健全,公民法制教育不到位。没有健全的法制,就难以有效地约束社会成员。早在2005年,教育部曾明确表示:“尽量争取能先行推动将校园安全问题纳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计划。”但五年过去了,《校园安全法》依然只是空谈。目前,公民接受相关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学校进行的,而那些生活在社会低层的人根本无力接受教育。许多生活在城市低层的人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根本不懂法。六起惨案的凶手基本是不懂法律的,加之遭受社会不公平的对待使之对社会、对自己失去了信心,最终道德沦丧,犯罪就成了必然的结果。
  四
  长期积累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对突发性个体事件的处置与公共安全改进措施的改进必须同时进行。六起惨案发生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部、教育部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并要求各级部门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见下表),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效果。
  显然,这些措施是一种权宜之计,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长期看,公共危机的管理应“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第一,缩小贫富差距,尽量消除社会不公平。要促进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民、城镇下岗职工收入的增长,并尽快使他们从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得到实惠。要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增收,大幅提高城镇职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线;深入了解城市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切实困难,并给予切实帮助,解决其困难。要健全财税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对象应是贫困人群、西部欠发达地区,以提高贫困人群的生活水平。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严厉打击违法乱纪、权钱交易等丑恶现象,进而有效解决贫富差距悬殊问题。要加强对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失业(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为失业下岗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各种机会。[5]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心理和谐。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人格的修炼,保持心理平衡、舒缓压力,及时消除逆反心理、仇富心理等心理障碍。[6]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使广大老百姓、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能看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患有精神障碍人群的关注,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重建社会道德体系,促使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回归。在加强社会法制建设的同时,更应该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努力实现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建立具有结构性的道德体系,构建能包容群体差异又能促进群体合作的道德规范,确立道德体系的现代整体性,加强道德教育。建立具有爱国主义、民主制度的新型公民道德体系,有效地从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防止社会危机。[7]
  第四,寻找新的路径来加强公共危机管理。要注重公共危机的预防,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我国政府在危机事件发生后采取措施的突发性个体事件并非仅仅只有校园惨案,还有其他各种类型的正在不断发生的突发事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现在就重视起来并采取措施预防各种危机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血的代价再次付出。”
  首先,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2010年6月11日,广东省政府网站转发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已经迈出了校园安全法规立法的步子。校园安全必须常抓不懈,最终必须要回到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这需要上升到国家的层面,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国家应该出台《校园安全法》,真正用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的校园。
  其次,将广泛的社会力量纳入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在西方,人道主义和慈善组织以及志愿者组织与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参与安全管理的若干阶段甚至全过程。例如,美国红十字会在《国家应对预案》中承担了许多重要责任;美国的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同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有着密切的合作,在联邦紧急事态应急预案中承担固定责任。一些营利性的企业也被纳入到公共安全管理之中。最为典型的做法是美国《全国洪水保险法》将保险引入救灾领域,并将未来的灾害救助转移到保险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以上都体现了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同时,西方所谓的“有准备的社区”或“有恢复能力的社区”则将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延伸到了公民个人及其自治体。[8]西方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将社会力量广泛纳入日常的公共安全管理之中,使公共安全责任由政府、第三部门和社区公众分担,不但有效地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而且培养了公众的自救能力和对共同体的责任感。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激活第三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应对危机,避免了危机发生时的混乱参与和不能充分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的情况,极大地提高了整个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能力和应对危机的水平。社会参与成为西方公共安全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这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参考文献:
  [1]任晓林,张中军.突发性公共事件爆发与新的政府职能生成[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6):24-25.
  [2]肖鹏军.公共危机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3.
  [3]高鹏程.危机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01-203.
  [4]侯宏武.也说校园惨案[EB/OL].(2010-05-20)[2010-06-10].http://www.daynews.com.cn/sxrb/cban/C2/960692.html.
  [5]王国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社会[EB/OL].(2010-01-27)[2010-06-16].http://finance.jrj.com.cn/2010/01/2714456881205-2.shtml.
  [6]法律快车.专家深究校园惨案发生根源[EB/OL].(2010-05-13)[2010-06-16].http://www.lawtime.cn/zhoukan/1015/p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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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毛铖 任晓林 田丽娜 来源:《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