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是否值得大力提倡


“混合所有制”是否值得大力提倡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发了众多的讨论和猜想,甚至被推崇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不少文章都是在挖掘混合所有制的优点,却对其缺陷和弊端选择性地省略了。从国内外实践看,混合所有制并不是一种典型的企业所有制形式,也不是一种典型的企业经营形式,只不过是资本在市场中自发形成的一种产权组合形式而已,本质上大多都体现为按资分配的股份制公司,具有一定的优势,也具有明显的缺陷,是国企改革的良方还是假药,是否值得大力提倡和推广,还需要慎重考虑,在实践中要避免一哄而上,为“混”而混,形成新时代的“公私合营”运动。
一、混合所有制不是一种典型的企业所有制形式,更不是一种典型的企业经营形式
“所有制”的说法是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中比较强调的一个说法,在西方经济学中一般称产权,所有制问题即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问题。典型的所有制只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在我国公有制又包括国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而私有制包括各种非国有的企业、个人和外资所有形式。如果一个企业的资产不完全属于公有或私有,那么这个企业都可以称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例如建国初期的“公私合营”企业,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当代在国内外公开上市的股份制国有企业和银行等,都属于所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混合所有制并不是一个新事物,也不是一种典型的所有制形式。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从企业经营形式看,可以分为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私有独资公司和合伙制企业五种,都是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包括所谓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如果要成立一个“混合所有制”公司,在工商部门都无法登记,要登记注册就只能是以上五种公司的一种。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从所有制或者产权结构来说的,而不是从企业经营模式来说的。
所有制说明的是企业的资产来源和构成,与所有权相联系,而企业形式反映的是企业经营层面采取的具体形式,是与企业的经营权相联系的。同一种所有制下的资产可以设立不同的企业经营形式,同一种企业经营形式的企业也可以有不同的所有制成分。所有制形式影响、决定着企业经营形式,企业经营形式适应、服务于所有制形式。在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下,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指国有和私有成分都有的公私合营企业,所能采取的企业形式只能是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是国有独资公司、私有独资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格局,我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用“混合所有制”的说法更多地是对这种现存的经济格局的一种概括和描述,是相对于完全公有制或完全私有制来说的,而不是提出了一种新的所有制,并不是把混合所有制确立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终极目标和方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垄断应该逐步得到限制和消除,行业和市场准入会越来越开放,资本在趋利性的引导下,通过项目投资和资本市场会不断进行各种形式的优化组合,会自然而然形成越来越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这些企业中,国有资产和私有资产谁多谁少,得由投入资本的数量说了算;至于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代表谁大谁小,谁说了算,谁来管事,得由大股东(相对控股)说了算。在市场化的企业中,只要能够高效经营,有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过分强调资本来源的姓公姓私并没有太大意义。
 
二、混合所有制的缺陷和问题
从国内外企业发展实践看,拥有多个投资方的合资、合作或合伙企业在运营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综合多方优势,例如有的投资方资金雄厚,有的投资方技术或管理经验雄厚,有的投资方拥有较多土地厂房,有的投资方拥有现成的营销渠道等等,可以做到优势互补,博采众长,快速成长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但是也有很多企业实践证明,拥有多个投资方,尤其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往往会因为投资比例、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投资决策、经营理念和目标分歧等原因,造成争权夺利、相互拆台、相互制肘、内讧内耗,导致经营和决策效率低下,甚至导致企业拆分或解体,分道扬镳。整体上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弊端往往会超过其优点。例如我国在利用外资的“三资企业”形式中,外商越来越倾向于外商独资企业形式;国有银行前些年大规模引进所谓战略机构投资者,最后也以国外银行择机变现获利丰厚结束;而国内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缺乏成功运作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更多的是王老吉和加多宝式的纠纷。
“混合所有制”概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承认和肯定,一是表明中央政府对各种所有制公平竞争和消除所有制歧视的决心和信心,强调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准入;二是承认和肯定一个企业中国有资产和私人资产可以同时存在的现实情况,并允许今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可以互相持股,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意在对过去国企改革领域的股份制改革倒退情况予以纠偏,继续推进和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是否具有特定含义,暂时还没看到权威公认的定义。
建立混合所有制,难点在于如何保持国有和私有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和权利平等。在保证各方资产安全方面,央企担忧的“国资流失”,民企担心的“羊入虎口”,因此建立混合所有制决不能以牺牲某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而必须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同担,要有完善可行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机制的健全作保障。
一方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能把建立混合所有制变成侵吞国有资产的盛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这既是对前一轮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也是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提醒和告诫。如果改革成为了少数人牟取私利的机会,这样的改革就无法取得成功。另一方面,要防止私人财产流失,不能把建立混合所有制变成新时期的“公私合营”运动。这里所说的私人财产,是指其他所有制资本在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时,被国有资本吞噬的现象。因为,从这些年来的实际情况看,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行政权力,在引进了其他所有制资本以后,又通过非正常手段侵吞这些资本的利益,使其他所有制资本在面对国企改革时望而生畏。
在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给人感觉发展混合所有制,还是为了扩大和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控制能力,在缺乏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享机制保证情况下,民营经济对于参股国有企业项目还是心有疑虑,毕竟建国初期的公私合营运动消灭了私有制让人记忆犹新,当代的国有上市公司都是圈钱大鳄,对流通股东的分红派息总是可以忽略不计,让人想到只吃不拉的铁公鸡。
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很直观地表达了他的疑虑:打个比方吧,央企或者说国企,保留一个相对的大股,比方说40%,剩下60%由三家民营企业来合作,理论上来说还是国有企业保持相对的控制力,但是因为民营企业合在一起的股权又大过了它(国有企业)的股权,可能这种机制产生的效果,才能使整个管理机制发生变化,也是中央设计这次混合所有制的目的,这对我们来讲就是馅饼了,利用国有企业的资源、优势大家还能把它做大。但是如果国有企业说我要保持绝对控制力,我要60%,你们来三家、四家,一人10%跟着我们混,那我们资金弄出去又说了不算,又跟着混,这个钱投进去可能我们就变成陷阱了,这个机制也没有什么变化,这个混合所有制我觉得价值也不大。王健林表示:“如果要混合一定是民营企业控股,或者至少我要相对控股。”但这个要求与中央提出的放大和加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是相违背的。
在保证权利平等方面,必须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前提。在所有权层面,应该形成完善的董事会制度,按出资多少分配表决权,重大事项都要由董事会决策。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应由市场力量竞争决定,不应人为设定红线。在经营管理权层面,应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强化对管理层的监督和考核。此外,利润分配权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追求回报是资本的本性,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控股地位的股东最关心的就是利润分配问题,如果控股大股东总是以利润再投资为由不分配利润或象征性地分配利润,那么混合所有制对非控股股东来说是鸡肋。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时,如果要保持控股地位的话,则必须在利润分配方面做出确定承诺,否则发展混合所有制对民营或外资资本是没有吸引力的。相对而言,在打破垄断,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开放企业不如开放行业,即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如开放垄断的投资领域,让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同一领域竞争发展,会更好地提高企业效率。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退出竞争性领域,转变为服务性的非盈利机构?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国有企业改革在所有制层面是完善产权制度问题,在企业经营形式层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在产权制度层面,国有产权的所有权人不明确、不具体,对资产保值、增值缺乏足够的关心和监督,代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者往往缺乏代表的正当性和权威性、监督管理能力低下、与行使经营管理权的管理层相勾结、或者流于形式或应付差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个人利害缺乏直接联系。在现代企业制度层面,股份制改革虽然有了显著进展,但是很多做法流于形式,职业经理人制度尚未有效建立,国企高层缺乏信托责任,官僚主义严重,依靠垄断特权维持着一种优越感,不思进取缺乏创新,监管监督缺乏刚性约束,所有权代表者和经营权代表者联手吃国家的大锅饭,国有企业垄断程度越来越高,大而低效,大而不倒,阻碍国家改革决策。
推进国有企业首先要对国有企业的定位和作用要有明确认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主要渠道,而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而国有企业往往具有垄断性并且商品定价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市场化的,因此通过国有企业系统配置资源往往是缺乏效率的。因此现在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国有经济逐步从竞争性领域推出,逐步收缩到保证国民经济运行的具有一定公共产品性质的基础性产业中去,这些产业具有自然垄断特性并且产品价格往往受国家控制,市场机制在这些产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例如自来水、能源、电力,甚至电信、银行、交通等。现实中,哪些是竞争性产业,哪些不是,具有相对性,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区分和界定。即使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也不可能完全退出,如果不能退出,则该国有企业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取消价格管制,实现成本和定价市场化,同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有权管理、经营权管理和收益分配权管理。
而对于那些非竞争性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基础性战略产业,则允许国有企业在国家调控下实行具有一定垄断性的经营。由于国有企业所在领域很多是公共服务领域或者基础服务领域,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应该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应该强调国有经济的基础性服务和引导职能,而不应该过多强调国有经济的主导和控制职能,因此国有企业经营不应该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国有企业依靠垄断地位,很容易取得垄断利润,也很容易要挟和控制其他产业,国有企业如果过分追逐利润,对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釜底抽薪的负面作用,因为它们的产品是作为其他产业的投入要素存在的,是其他产业的上游产业或者支撑性产业。在这个意义上看,这类国有企业利润越高,对国民经济发展危害越大。这些企业犹如为人体提供营养和氧气的心肺、小肠等器官,如果他们自身截留了大部分的营养和氧气,而会造成全身性的贫血和缺氧,会造成整体性的萎缩。
垄断性国有企业追求盈利,首先在盈利获取手段上,不是主要依靠效率而是依靠垄断特权,这是不公平的、低效率的。其次,国有企业盈利削弱了全国其他产业的竞争力和活力,高价的基础要素提高了其他产业的成本,逐利性造成它们嫌贫爱富,最需要它们服务的产业和领域得不到服务。第三,国有企业盈利性定位造成了国内贫富分化,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国有企业依靠垄断特权享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高稳定性、低工作强度和高福利塑造了国企的优越地位,曾经有电力公司的抄表工年薪是大学副教授年薪的两倍充分反映了国企的高收入和高福利。垄断国有企业这些年象磁石一样吸引了众多求职者,但能够进入国企的人往往都要有过硬的社会关系,以至于国有企业基本上成了安置政府职员和国企员工子女的场所,门槛越来越高,形成了所谓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的收入往往显著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给社会大众以强烈的不公平感。第四,由于国有企业的高福利造成国有企业(包括政府机关)吸收了我国最优秀的人才和最有关系的庸才,这些人把我国的国企和政府越做越大,而国企和政府文化也把这些人改造得精于世故缺乏创新,造成了人才浪费。而国外最优秀的人往往都进了优秀的私人企业,把这些企业做得越来越具有世界竞争力。最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也很不公平。巨额的利润中上交国家的比例很小,大部分利润被国有企业领导和员工占有了。现在国家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分红要求,如果分红所得不能用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例如注入社保基金或提高工资水平,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一旦国家分红国有企业更有理由不对流通股股民分红或者减少分红,进一步堵塞国有企业利润对民众的分配渠道。
因此,我们要反思国有企业的盈利性目标,尤其是处于基础性战略展业的垄断国有企业。建议国家建立基础保障部,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纳入该部门,定性为非营利性的战略保障产业。这些部门的产品定价、工人工资、盈利水平都由国家调控。这些产业以服务好其他产业为最大目标,以保本经营或者微利为基本要求,盈利水平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平。这些产业的工人平均工资最高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同时加大服务水平、管理水平的考核,及时清退消极怠工、混日子的人员。
只有竞争性产业的强大才有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垄断性基础产业的强大只会自废武功,导致国家整体和长远竞争力的损害。201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润几乎是500家最大民营企业利润的两倍,这不是一种骄傲而是一种耻辱,反映了我国资源配置畸形的程度。政府依靠把处于基础性战略领域的国企做强做大来发展经济如同政府依靠发展房地产行业来发展经济一样,都是有点饮鸩止渴,时间久了会把自己搞残废。国企改革的方向是把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使之不依赖垄断做大做强,同时把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做成保障有力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服务性企业。前者如果难度太大,可以做做后者。同时政府也要转变观念,由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性政府,应该利用好这些国有企业为国民经济发展铺好路、架好桥,让各行各业顺畅发展,而不是政府无处不在地审批、收费、罚款,让居民和企业陷入无休止的申请、排队、办证之中。政府和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不是等待其他企业和居民仰望其鼻息,而是应该积极主动地搞好基础产品保障和各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