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法院不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襄阳市法院不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2月1日
 
2014年1月31日,本人在多网发布了《马年开头炮,炸翻中化六建六谎言和襄阳中院二错审》一文。详见人民网博文:
马年开头炮,炸翻中化六建六谎言和襄阳中院二错审
 
2月1日,从中国襄阳政府网看到《关于公开征求2013年度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单位意见的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襄发[2005]17号)和市委办公室《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襄办发[2007]9号)精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为保证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经市委同意,现将2013年度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月27日至3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反映。联系电话:3511134(传真),地 址:襄城区新街16号,邮箱:[email protected]
中共襄阳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2014年1月26日
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单位(80个)
......
市法院
......
 
据查,在《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中,在“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方面,提到以下内容:
着力解决机关干部精神不振、贪图享乐、庸碌无为、工作不实、急功近利、患得患失等问题,努力打造廉洁、为民和高效的机关形象。
在党的宣传、外事、保密纪律方面没有违纪现象。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廉政文化和制度建设。 积极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
 
对照上述“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我想到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以下四个问题:
1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严肃地制作了与“前行300米右拐”的商业广告连为一体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
2013年12月17日下午,本人来到襄阳中院,就襄阳中院曾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而进行的错审一事,与襄阳中院信访办的曹法官进行了沟通。在进入襄阳中院之前,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斜对面,看到“中国前进!”、“前行300米右拐”的连体广告牌,我认为很不妥,这是在拿“中国梦”开涮,于是,就拍了下来。
 
2013年12月24日,本人撰写、发布了《襄阳发布的“中国前进!”、“右拐”的广告不妥》一文,并发给国家信访局,进行投诉。
据了解,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斜对面“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是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由恒大出资。
因为本人2013年12月24、25日曝光和投诉,“中国前进!”“前行300米右拐”于2014年1月13日被襄阳市城管部门拆除。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被拆,说明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宣传方面出了问题。
 
2、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违法养猪:
2014年1月29日,本人在多网发布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还动不掉襄阳中院的猪?》一文,文中写道:
1月14日,本人在中国襄阳政府网的“襄阳网络问政”专栏上,发布了主题为“襄阳中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养猪,涉嫌违法”的投诉,1月15日16:46:19,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如下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隆中中队立即安排队员进行调查。经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院内猪舍于2008年10月建设并于当月竣工,属陈旧历史遗留建筑物,建设面积328平方米,砖瓦结构。鉴于该投诉事项主要针对养殖生猪影响猪舍周边村居民身体健康的方面,建议投诉转农业口相关部门处理。
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1月16日,结合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回复,本人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养猪的问题告知襄阳市畜牧兽医局。
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本人的举报后,随即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院内的养猪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于1月24日向本人发来了《关于襄阳中级法院养猪调查情况说明》。
1月25日,针对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关于襄阳中级法院养猪调查情况说明》,本人撰写、发布了《襄阳中院的猪,牵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马虎》,指出其调查马虎。
于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又立即进行了第二次实地调查,并依法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养猪所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事实证明,本人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违法养猪的质疑和举报,是准确的。
一个非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人,都能发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违法养猪的问题,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党员法官们怎么就没发现?这充分说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党员法官们的守法意识,还很差。
另外,党中央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全党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建设养猪场,养猪,供市法院人员食用,是背离党心和民心的行为,是背离“八项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的行为。
 
 
 
3、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违建审判与办公楼:
2010年3月1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了外观设计大气磅礴、内部设施功能齐全、建设规模和水平全省领先的审判与办公楼。
2013年6月14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才发布了涉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的划拨土地批准前公示,详见:
划拨土地批准前公示(襄土交划字[2013]18号)
2013年7月18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才批准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这一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的划拨,详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结果公示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然而,可笑的是,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在投入使用三年后,其占用的土地才向社会进行划拨土地批准前的公示,才获得鄂XYXC(2013)026号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毋庸置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在施工期间,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规。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于批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这一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的划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肯定是配合办理了有关手续的,有关手续迟了几年后,才于2013年7月18日办理完,充分说明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2013年7月18日期间,是没有遵守和执行我国有关法规的。
 
4、对于错案的再审、复查,实在是太低效了:
2013年7月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表示,各级法院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必须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对于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更是如此。一个具体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直接关系到其权益的实现。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2013年7月6日,结合十年前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错审的问题,本人撰写、发布了《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详见中华网论坛:
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
 
2013年7月9日16:19,襄阳中级法院通过微博回复刘先明,内容如下:
刘先明: 您好!我们已在网上看到你的发帖,我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拟对该案进行复查。为便于联系请将您的电话、住址告诉我们。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看到襄阳中级法院的回复,本人看到了一丝希望。2013年7月16日,本人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2014年1月7、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十余年前,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所在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逼迫本人辞职的动机,显而易见;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很容易辨识出来。但是,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服从事实,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故意略掉本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于2002年7月15日准时到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报到的关键事实;不服从国家有关法规,无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违法事实;不依据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制定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无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不公正执行《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导致《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无效的事实;不服从事实、不服从法律,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一样,算出贻笑大方的连续旷工的天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逼迫本人辞职的动机,及其违法事实,都是很容易辨识出来的,本人的《再审申请书》也已递交了半年多了,可是,还没有查实、纠正,这与落实习近平的上述讲话精神,与落实上述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的精神,相差甚远,与“高效”相距甚远,
 
综上所述,原中国建筑业协会调研委员会委员、原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评审工作专家、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认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