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权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曾对政体作出数种区分,其中的僭政或许和威权主义最为混淆。僭政自我授权,为自己服务,不受传统和先例的约束;而威权主义是基于传统规范的政体,它的权力并非源于自身。传统规范先于威权体制,大于威权体制。因此威权体制是有限政体的一种,不属于“僭政”范围。

 

在没有经过政治训练的眼睛里,传统规范和自然法则没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威权领导人的权力会酷似父亲在家庭内的权力,不是篡夺的产物。事实上,大多数威权体制都有父系家长制的特征。也就是说,他们的权力是有机的,就像丈夫残酷虐待妻子,妻子一般不会认为他是强盗。暴力狂即使离婚,通常也不会遭到强盗的惩罚。共同体成员对待威权领导人的态度与此极为相似。在没有共同体的地方,威权体制是无法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依靠暴力建立的权力都会迅速蜕变为僭主制度。僭主制度很难冒充威权体制,就像一个没有明媒正娶的男人很难把强奸罪说成家庭暴力罪。

 

威权体制的性质取决于权威所出的传统规范,不大取决于领导人。在欧洲,传统规范一般就是神圣教会和正统君主的权威。西班牙的佛朗哥是经典的威权主义者,他是以君主国摄政的身份行使权力,维护而非破坏王国的法统,他的权威属于正统教会和君主。佛朗哥把国家还给胡安·卡洛斯一世,就像老管家将家业交给长大成人的小主人。管家并不保证忠诚,但不忠的管家通常很难变成强盗,因为他接管权力的条件和方式已经对他的行为构成了刚性约束。管家不会也不敢自称伟大思想家,神化领袖是另立权威,这会对传统规范作为权威的来源构成严重威胁,无异于动摇国本。

 

所以除非遭到外部政治势力的干涉,在这种法统得到维护的地方,立宪君主制将是威权体制的自然结局。权力从属于明确的规范是威权体制和立宪政体的共同特征,也是二者能低成本转化的基本约束条件。如果我们将威权体制视为立宪政体在不利环境下的自我保护,将立宪政体视为威权政体在有利条件下的自然发展,并不严重违反迄今已知的历史进程。

 

在欧洲和基督教世界以外,威权体制的建立和稳固取决于两项基本条件:一,有机共同体的存在;二,正统君主制和传统宗教或其他规范的约束力。依靠征服者权力建立的多元超民族帝国不具备第一项条件,例如波斯、大清和奥斯曼土耳其。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这样的帝国属于僭政范围。

 

在亚洲,新加坡的华人族群无疑是一个紧密的政治共同体,不难看出作为威权主义形象代理人的李光耀所依赖的传统规范:一、大英帝国留下的法统和管理体制,李只做了极少的修改;二、美国的冷战政策和远东国际体系。不难看出:日本更严格地同时符合两项条件,单一民族和稳定的天皇世系,所以它的成功未必如浮言所说——仅仅由于某一历史时期恰当的政策。泰国完全符合第二项条件,部分符合第一项条件。历史上的暹罗王国发挥了泰语各族群保护人的作用,抵抗了缅甸和安南的侵略野心,使他们免遭占人和孟人的灭族惨祸。泰国王室有理由信任臣民无言的忠心,正如慈禧有理由怀疑汉人降虏,无论他们的表白多么美丽。

 

皇太极宁愿要战场上的胜利,而拒绝了汉人比澶渊之盟更卑屈的和平条件。蒙古贵族也曾满足于抢劫杀戮,带着战利品毫无留恋地撤回草原。因为他们知道,一旦落入晚期文明的圈套,他们将失掉自己的传统规范和塑造自身共同体的机会。然而,最终他们还是抗拒不了中原的花花江山,陷入了吏治国家的泥淖。蒙古人因其顽固坚持某些部落原则被指为残暴,不到百年便被驱赶回了草原,这多少拯救了他们。不像满族人,在彻底拥抱吏治国家后,他们最后成了一个利益集团而非政治共同体。

 

吏治国家与威权无关,它是无根游士为自身利益设计的政体,它渴望无限权力、抗拒任何传统的规范,它需要散沙顺民而非任何意义上的共同体。吏治国家靠流官进行统治,流官的真正任务是削平土豪,而土豪正是有机共同体的凝结核。

 

大一统帝国镇定而审慎地削平了参天大树和乔木,只留下灌木和草地,这一进程从秦政就开始了。弱小的顺民感到皇权之下不再有任何土豪比自己强大,也就感到了一丝苦涩的安慰。同时,欧洲的土豪在封建的混乱中成长为巨人,随后盲目地走向世界,漫不经心地踩碎了侏儒的玩具屋,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