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医疗纠纷法律途径织成“皇帝的新衣”


医疗体制撒不起第一个谎言系列(82)

宋中清

    撒了一个谎言,意味着就要接着撒一百个谎言来掩盖这个谎言。而这一百个谎言里总会有破绽。这是中国的父母告诫其子女诚实做人时,常常讲的道理。
    许多年以前,我国医药卫生行业“饥不择食”地撒了一个在当时并没有清楚认识的“谎言”。许多年来,包括患者和医生在内的民众不同程度而又难以看到尽头地为一百零一个谎言买单。人们惊奇而惨痛地发现,医疗体制内原本撒不起第一个谎言。——题记

    据羊城晚报6月18日题为“司法鉴定排期长 广东医疗纠纷难解”的新闻报道,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广东全省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910件,结案率为59.31%,远低于民商事案件的整体结案率。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指出,“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存在畏惧心理,导致过分依赖鉴定,甚至是采纳了不合理的鉴定意见。”因为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复合型法官稀缺,导致法官“以鉴代审”倾向严重,对此禅城区中心医院院长建议,法官应该把鉴定结论当做定案的有力依据,但是绝不能被鉴定所“绑架”,要做出独立的审查和判断。

    另据南方日报6月4日报道,广东医疗纠纷高发 年均约3万起

    这两则新闻,一则告诉我们广东省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被“鉴定”所绑架、法官对鉴定意见存畏惧心理;一则告诉我们广东省医疗纠纷诉诸法律的只有约3%。

    由于不懂,产生畏惧。这听起来像人类在过去漫长岁月里由于不懂自然界的些许原理,对自然现象,对“天”存有畏惧心理。然而,科学发展到今天,中国高级法院里的法官告诉我们在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法官们由于不如“鉴定意见”具备医学专业知识,而存畏惧心理。医院院长又告诉我们法官们在审查判断证据上常常被“鉴定”所绑架。

    现实中,法官和鉴定意见的关系,原来是畏惧和绑架的关系。这样怎能让民众服判?怎么能起到司法的职能作用?怎能让法律有起码的说服力?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如何就成为了“皇帝的新衣”?

医药卫生执法的假编织

    在安徒生的那则童话里,骗子把丝和金子隐匿起来,假模假样地用空无来“织布”。

    医疗界,按照一名医生的说法,最大的共同敌人是不规范诊疗。出了对患者的医疗损害之后,查处这个共同的敌人,依法依规取证定责,首先是医药卫生执法的职责,医药卫生执法机关是查处医疗、医药器械违法责任,揪出“不规范诊疗”敌人的第一方力量。

    但是,长期以来,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药卫生执法机关却隐匿和丢弃了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职责,实际舍弃了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这样的编织程序,让肇事医方所在的社会组织医学会假模假样地用暗地里的“医疗专家”的学术权威,拿起原本虚无的技术“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来织违法性、违规性这样的法律“布”。

    偷走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丝和金子,让不懂法律、不按法律程序、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秘密“医学专家”编织法律定责的“布”。正是过去十多年来国家医药卫生执法力量的做法。

    因为,医疗纠纷,涉及的根本问题是违法违规问题,往往并不涉及尖端的医疗技术问题。正如那名医生所说“人类医疗领域共同的敌人是不规范诊疗”。

医疗司法--医疗纠纷法律途径的假编织

    医疗司法,原本是最讲法律的地方,是执法认定医药卫生领域违法性之外,法定的另一部医疗违法定性问责“织布机”。

    然而,医药卫生执法力量裹挟“地方”司法,直接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的规定,制定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屡屡逆着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侵权责任法》、新《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人负责制、违法违规性举证充分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程序,在医疗司法中植入秘密合议制的“权威”、“鉴定”魔咒,医疗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魔咒,欺骗民众和司法机关称:不懂医、不信医,不让“权威”的专家决定法律事项(医疗行为有无违法违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法律意义因果关系),看不见空无的“医学技术权威”织就的法律“布”,就是不称职和愚蠢的人。

    于是,法官被“鉴定”绑架了,对错误的“鉴定意见”心存畏惧了,所谓的法律判决只能是赤裸裸“鉴定意见”的“皇帝新衣”了。连高级法院法官和医院院长都看不下去了。

民众戳穿“皇帝的新衣”谎言

    一边是广东省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结案率被外部力量绑架,远远低于其他案件结案率;一边是只有约3%的医疗纠纷受害民众选择打医疗官司。97%的人选择了不相信由“权威鉴定”这块布织就的医疗司法“皇帝的新衣”。

    这就是中国医患纠纷处理的现实。这就是受害患方投诉无门、广大医护人员缺乏法律保护,缺乏法律认同感和社会认同感的现实。

    法官和医院院长看到了“皇帝的新衣”带来的尴尬。

    既然法律对司法鉴定意见,早已规定了认定效力的程序,规定了当事人对违法错误鉴定的追责程序。那么,在医疗纠纷法律途径这块真布上,请远离“鉴定”的技术骗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裁衣吧。毕竟,只有给民众一个真正的法律说法,法律才有真正的新衣。(宋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