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诉法规定了一项制度:小额诉讼。1月5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标的金额在11697元以下的案件,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的标准以“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础,按“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小额诉讼虽然不影响当事人立案,但决定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权利影响重大。按小额诉讼案件,使用简单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元芳,你怎么看呢?
笔者认为,对审判机关来说,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效率”,减少上诉率,“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来说,小额诉讼制度却取消了当事人二审终审的重大救济途径,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民事争议的解决渠道被大大缩短,纠纷和争议无法及时顺畅化解,社会矛盾可能因此积聚,最终或导致不可想象的严重后果。司法机构与司法制度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的,其根本目的是处理争议,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设置小额诉讼制度,其实质是本末倒置,以牺牲社会公平与程序正义,最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实现审判机关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以法律形式粗暴地维护审判者自身利益,限制和剥夺当事人权利的做法体现了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没有前途。在司法制度与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多实行三审终审,尽可能让当事人有较多的司法救济途径,以实现矫枉趋正,还原真相,维护正义的司法本意。在这方面,中国新民诉法不但没有增加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反倒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的权利,恐怕没人敢说这是法治的进步。
上海诉讼律师——汤新裕
小额诉讼制度,哪家欢乐哪家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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