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危害公共安全罪到污染环境罪——减少刑期5年以上


  【案件背景】:

  山东的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个重大的问题,境内小化工企业比比皆是,又没有良好的排污机制,民间排污很多都靠地下偷偷摸摸乱排乱放的方式进行。最近,山东潍坊等地也接连爆出环境污染导致毒水横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事件,经微博引爆发酵,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强烈的反响。汤律师承办的案件,正发生于山东化工企业集中之地——淄博。

  

  【案件经过】:

  邓某原从事化工行业,并常有废水排放。在业务过程中,邓某得知,王某在自家院内建立了一个排污管,私自接进了淄博城市排污管道。邓某便通过王某的排污管,向城市排污管道排放过几次废水。后邓某改行,不再从事此业务。2011年底,邓某接到朋友电话,为其处理一车化工废水,邓某碍不过朋友之托,便联系了以前为其拉废水的司机孟某,将废水又通过王某的排污管道排放。

  却不料,在这次排放废水之前,有另一家化工企业,也刚刚通过此排污管道排放了一车废水,两车废水中的某种化学物质,发生了某种化学反应,产生了硫化氢气体。正巧,有一处村庄,建设了一批沿路房屋,为图方便,省下建化粪池的钱,便也将生活排污管直接接入了附近的城市排污管。而又有一户人家,其坐便器等与地面密封不牢。以上几种情况的结合,导致两车废水产生的硫化氢气体,经过城市排污管道,进入了居民的生活排污管道,又经过这户人家的坐便器等,向这户人家屋内扩散,最终酿成了三人死亡的惨剧。

  事件发生后,邓某被淄博公安机关逮捕,经过多月侦查之后,邓某以及本案的其他涉案人员,被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淄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邓某的家属心急如焚,委托了汤律师和陈律师为邓某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汤律师和陈律师深感责任重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果以这个罪名定罪,则邓某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将面临令其绝望的牢狱之灾。这样的法律后果是邓某当时无法预料到的。

  汤律师和陈律师立即会见了邓某,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情况,并实地考察了发案现场。在此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法律论证。经初步分析后,我们认为,本案邓某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也无意思联络,不应构成共同犯罪。邓某等人在本案中的仅有过失,而无故意,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污染环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标准,比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低至少3年以上。

  形成初步辩护思路后,汤律师和陈律师与淄博检察院反复沟通,详细阐明律师的辩护观点,并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将我们的意见提交淄博检察院。【文见:邓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致淄博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http://www.txylaw.com/txylaw/68/n-268.html】。淄博检察院对我们的法律意见非常重视,将此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最后,淄博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向淄博中院提起公诉。最后,邓某被处5年有期徒刑,比原罪名减少刑期5年以上。

  【办案启示】:

  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汤律师对待刑事案件总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本案经过周密的法律分析,执着的办案态度,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罚当其罪,这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汤律师刑事办案中对自己的要求。

  上海刑事律师——汤新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