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律师函的作用——刘某房产租赁合同案的启示


  

  

  【案情简介】:

  许某的公司在上海有一套厂房需要对外出租,而刘某有意租赁。经过初期协商,刘某向许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许某并出具了一份收条给刘某,其中载明了租赁房产的坐落、面积、单价、租期起始时间和免租期等事项。但刘某随后不想再用该房产,希望许某同意他转租,但许某坚持认为不同意许某转租。刘某认为租赁该房产已经没有意义,希望许某退还其定金。但许某认为刘某自己不租,违约在先,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几经交涉,后许某认为刘某诚信度不够,便不再接听刘某电话。刘某无奈,找到汤新裕律师咨询。

  【解案经过】:

  汤新裕律师分析后认为,如果刘某的确不想租赁该房产,则的确刘某违约在先,许某有权拒绝返还3万元定金。如果单纯起诉要求许某返还定金,则本案必败无疑。唯有重新经过法律设计,将违约的责任转移到许某处,才有望收回定金。汤新裕律师询问刘某,如果最终房屋租赁给他使用,他能否接受,刘某称,只要许某同意他转租,则他也愿意。

  得到这个答复后,汤新裕律师设计了以下法律步骤:1、首先,由刘某向许某发送手机短信,告知许某同意租赁房产,要求许某交房。许某没有回音。2、待收条中确定的租期起始时间一到,汤新裕律师立即起草律师函发许某,要求许某在收函后10日内向刘某交房,并告知逾期刘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如汤新裕律师所料,许某仍然置之不理。

  待10天的交房期一到,为避免夜长梦多,汤新裕律师立即向青浦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许某双倍返还定金。理由是收条中的内容已经满足了合同的一切要素,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现许某拒绝交房,属于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开庭的那日,许某仍然气冲冲地认为是刘某违约在先,应由他没收定金而不是双倍返还定金。但在短信内容和律师函的面前,加上法官对法律的讲解,许某陷入了沉思。经过一段不那么愉快的挣扎,最终许某主动提出,返还3万元定金,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汤新裕律师随后与刘某取得联系,在征得了刘某的同意后,与许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很让人意外的是,许某作为对方当事人,居然非常认可汤新裕律师的工作,还与汤新裕律师成了好朋友。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是希望要回定金,但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诉讼请求。同时通过周密的法律设计,特别是通过一份律师函,固定了对方违约的事实,最终将压力转嫁到对方,圆满完成了诉讼目标,是一次以进为退的法律实践。同时在办案的过程中,仍然应该以和为贵,绝不要得理不饶人,否则虽然可能收到更大的诉讼结果,但是会破坏双方原本可以修复的关系,激化双方矛盾,恐怕也是得不偿失。

  

  上海合同律师——汤新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