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虚拟发票,是税收管理的“革命性升级”


 推行虚拟发票,是税收管理的“革命性升级”

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纳税人之间通过网络开展商事活动已变得越来越频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借助网络资源,处理涉税事项,也是当今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就目前全国发票管理现状而言,国家每年因虚假发票而损失的税款应是成百上千亿元计。由于管理手段的落后,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报税发票及货物运输发票等造假,每年都会产生涉税大案,甚至导致“人头落地”的惨剧发生。其他普通发票的违法现象,更是随处可见,而且非法代开发票、非法买卖发票犯罪活动还十分猖獗,一般对外公布的邮箱里,就天天都能收到优惠税率代开发票、通过验证后再付款的邮件;小汽车在等交通信号灯的时候,就有人上来递交代开或买卖发票的名片。

目前,税务部门在部分纳税人中间推广使用的税控设备,其操作模式是:纳税人月初将上月税控机开具的信息导入一个电子介质,然后通过这个电子介质登门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通过读卡设备读取纳税人发票开具信息,导入税收征管系统。但这些税控装置因为没有完全和税务征管系统直接联网,税控作用其实相当有限,尤其是一些没有收款人、付款人名称栏的税控发票,更为虚假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比如一些“定期定额”纳税户,如果当月发票开具量偏小,离定额差距较大,在月底时就会分不同金额打印出来,等次月提供给其他消费者,或卖给那些没有在税务部门领购过发票的个体户,甚至卖给各类单位,成为企业虚列成本、行政机关虚列支出的依据。

近年来,一些地区开始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纳税人将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纸质发票,通过和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联网的软件在线打印。很明显,这种管理模式,实际上还是纸质发票应用和管理模式在信息化状态下的延伸,只是将此前的手写改成了计算机打印,依然无法做到控制内容作假的作用。因为以纸质发票入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大头小尾”发票,所以网络发票的“控假”效果始终不够理想。《中国税务报》就曾报道过温州等地发现利用网络发票开具“阴阳发票”的问题。开具“阴阳发票”的基本做法是,纳税人将一式多联的发票进行分拆,让“发票联”和其他联次分离,然后分别开具。以一笔100万金额的交易为例,作弊者在税务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打印非“发票联”,金额为1万元,而将“发票联”在不联网的计算机上单独打印,开出的金额是100万元。很明显,付款方拿着100万元的发票回去做帐了,而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收款方仅有1万元收入,比实际交易额少了99万元。

而大多数尚未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税款流失就更加严重了。

此外,从发票管理成本方面看,目前由纳税人花钱购入指定的税控设备,虽然税务部门按照税控设备的价值,给予部分税款抵扣,但纳税人还是需要承担一笔不菲的费用,并导致税款损失。网络发票的开具,还需要购置打印机,对一些微型企业及个体户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而纸质发票的印制,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目前免费供纳税人使用,无形中增加了财政负担。除此之外,纳税人还要在审批、购买、验证等环节,付出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尤其是目前对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程序上过于复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此外,大量纸质发票的使用,还消耗了大量树木,也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

而推广虚拟发票,则可以轻松解决以上所有弊端。

所谓的虚拟发票,就是由税务机关设置一个全国联网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供纳税人按照交易双方纳税人识别号或个人身份证号码,写入目前纸质发票需要录入的交易信息,凭借这个系统提供的信息入账,法律效率等同于目前的纸质发票。

推广虚拟发票的风险评估,可以比照阿里巴巴对网上购物的管理模式进行分析。而由于虚拟发票的虚拟开具过程,是完全在税务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内完成,其风险性要远比网上交易小。因为发票开具具有“点对点”的特点,推广虚拟发票以后,交易双方每发生一笔业务,发票开具信息都会即时、准确、自动地进入税务征管系统,使每一笔需开具发票的交易信息,都准确无误地置于税务征管系统的控制之下,纳税人在设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具虚拟发票,系统只需为开出的每一份虚拟发票赋予一个全国唯一的交易流水号,发票收付双方凭交易流水号制作会计分录,并据此入账。同时,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便捷的查询系统,方便发票取得方各签字环节辨别真伪。

全面推行虚拟发票后,税务人员去企业无论是检查发票,还是检查与发票相关的成本列支内容,就更为简单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开具、取得哪些发票、总金额多少,甚至流水线号等信息均一目了然出现在发票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内。

在推广虚拟发票初始阶段,对于部分需要纸质发票的用户,开具方仍可以通过在白纸上直接打印交易内容,然后加盖发票专用章。在推广到一定阶段后,财务核算软件生产企业一定会迅速跟进,将财务核算软件和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从而方便企业核算。

在保护纳税人交易信息方面,可以通过用户权限设置来规范。

推广虚拟发票后,可暂时保留小额定额发票,以满足停车场、洗车等特殊行业的需要。

由于推广虚拟发票的程序极为简单,也非常便于纳税人操作,有互联网的地方,都可以推广使用。

推广虚拟发票在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因为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那么,经税务部门批准使用、在网上可查的虚拟发票流水号,无疑也能作为“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此外,该《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也为今后推行虚拟发票留下了想象空间,而第四条已明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就目前中国的信息化水平而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虚拟发票的条件已经成熟。目前,北京、广东、河南、安徽省等地地税部门,均已在当地推广使用网络发票,这也为虚拟发票在全国推行积累了经验。

毫无疑问,“虚拟发票”是“网络发票”的升级版。全面推行虚拟发票,对于遏制税款流失,防止发票犯罪,规范市场秩序,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征收成本,提高税务部门行政效率,优化税收征管环境,均具有相当积极意义。

(注:该文发表于2013年5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十一版,原标题为《推广虚拟发票有望遏制发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