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建设投融资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产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产生背景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目前,大多采用BT模式,比如渝遂高速铜梁互通口(东).
运作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发展现状
BT发展时间短,是新生事物,BT是由BOT衍生而来,BOT的演变形式除了BT外,还有BOO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建设—租赁—移交);BOOS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建设—移交—运营等)。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施建设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bot融资模式已经为大众所熟悉。而bt模式做为bot模式的一种演变,近年来也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近年的大型BT项目案例有: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天津津滨轻轨项目、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模式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运作过程
1、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3、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4、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模式主体
BT模式中三个主体:
1、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bot项目甘海公经营权。
2、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3、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特点
1、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2、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4、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5、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风险
1、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
2、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息差收入;
4、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满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效率。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目前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BT系由BOT(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作为BT项目的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确保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如期获取。鉴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高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目前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括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作前景预测等;
第三、重视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对于实践中有关部门由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降低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风险;
第五、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信用担保
太平洋建设集团基本上采取的是BT工程项目模式。在这个模式下,BT建设承包人的债务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影响力,当BT建设承包人拿着与政府签署的一系列BT项目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的第一反应就是“大鱼来了”!接着基于对最终资金来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这样的一个“信用担保”。如果,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持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做理论上来说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BT项目即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这样的项目模式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建
BT模式设周期长,同时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能否按预期顺利完工、移交给政府,是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太多。
因此,金融机构如果只注重放贷前的严格审查,盲目认为有政府“买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对整个项目过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一无所知,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故毫无思想和机制上的准备,也无应对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必然会在项目上发生问题、贷款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况下措手不及!
骨牌效应
在BT项目的贷款上,由于资金需求量巨大,让一个BT建设承包人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相应担保也是不现实的。“办公室是租的”、“汽车是按揭买的”,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并不是什么异常现象。承接BT项目的单位,是要自行解决建设资金的,当然会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资金都用在项目上,而不是给自己购置价值连城的固定资产,凡是可以用贷款方式购买的,毫无疑问是要贷款的。因此,事后才发现有关建设单位没有资产可以查封的情况,本应该是金融机构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设单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钉钉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诺,为什么还会无力还贷?而且,为什么已经出现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后,还会有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被套牢?关键在于:
一、金融机构之间基于激烈的业务竞争,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横向的沟通(银团贷款除外)。一家金融机构在一个项目上出现问题,其他金融机构未必就能知道详情(借款人更不会主动告知),就可能在同一个项目上重蹈覆辙。
二、目前金融机构普遍抓得比较紧的是对借贷之前的审查,一旦审查通过,贷款发放出去后,实践中大多就不再进行严格有效的跟踪和监管(也没有很好的监管机制),对于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等情况一无所知。
因此,像BT这样贷款金额巨大、项目周期漫长、深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的项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时或先后进行着多个项目,只要其中一个项目的推进上出了问题、只要一个项目未能如期移交给政府,整个资金链条就会出现问题,金融机构就会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响。
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在BT项目上出现了大量问题,甚至呆账、坏账,因此,现在很多金融机构已经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弃了这项业务。有的银行略有变通,放弃BT项目贷款,但继续做BOT项目贷款。
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贷后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借鉴国外的由风险投资公司做后盾的做法,同时也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BT项目借款做担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补救措施
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BT项目建设承包人无力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绝大数金融机构已诉至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于欠款人在借款时并未提供过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抵押的财产与借款金额相差巨大,通过这种方式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挽回少量损失。笔者认为,可继续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保全建设项目,如果该建设项目尚未移交,理论上讲该项目的所有权人仍是BT项目的建设承包人;
2、如果该项目已经移交,保全BT建设承包人的到期和预期债权;承包人的债务人一般是政府,相对来说是有保障的;
3、如果该承包人又是其他拥有优质资产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那么,对该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通过诉讼取得股权及其收益权,并通过将来对该股权的转让收回贷款。
BT模式BT (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BT建设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时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可能是工程建设开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始)。因此,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方法。
当前问题
除了完善BT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之外,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也显得非常重要。另外,政府运作BT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目前,国内外著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有很强的BT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在融资和资本运作上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或著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
由于我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影响因素
通过对BT项目各影响因素的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各因素变化相对于项目内部收益率的对应关系,使项目投资人(尤其施工企业)能够掌握各因素变化相对于项目股权投资内部收益率变化的规律,更好地掌控项目谈判要点,以便获得最大投资回报。
注意问题
城建的BT模式
一、BT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环境的缺失
目前没有BT或BOT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
BT模式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
2、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
业主和BT方签订合同之中有一个“回购协议”,即在项目移交时候是属于回购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移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项目产权属于BT方还是属于业主方难以界定。
3、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
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问题上往往双方谈判中难以达成统一。
4、涉及环节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大,人为障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
5、项目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6、融资监管难度大,资金风险大
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例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未来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7、分包现象严重,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8、应用前提缺失,政策风险加大
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未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增长,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支撑BT项目时,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同时极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太平洋建设集团就利用这一点,在政府或政府机构无力支付时候乘机收购当地的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来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钳制,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风险。
二、政府在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核实投资人所融资金的来源,降低资金成本;
2、合理确定资金的需要量,防止筹资不足或过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3、适当维持自有资金的比例,合理安排负债,尽量减少融资前期工作的经济支出;
4、政府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上不便与投资方形成经济合同关系,政府可组建一个项目法人或委托下属单位或委托咨询中介公司,代表政府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5、政府在招标确定投资方时应严格审查投资方的施工资质,投资方可以为一方也可为联合体;更要严格审查投资方的融资能力与经济实力,例如,投资方的银行信用等级、财务状况等等;
6、采用FIDIC合同条款,签定BT合同,规范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投资人在融资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
2、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4、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满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有害因素
政府缺乏完善的偿债机制、信用机制,没有相应的法规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对投资方做出的承诺很难在现实中实现,资金回收缓慢;BT模式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花费较大,成本较高;政府缺乏实施BT模式的专门人才,委托咨询中介公司或投资公司势必增加融资成本;BT模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无例可循,谈判时间较长也很艰难,操作难度较大;缺乏健全的法规体系、市场运行机制和系统的项目管理体制;BT合同中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不具体,易产生合同纠纷,BT合同需要双方一致履行;合理的回报率不易确定,在满足投资方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
重要意义
发展BT模式的意义:BT模式的作用显而易见,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
第二、bt模式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
BT综合资源区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
第三、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
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发展BT模式使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全新对接,形成了一种新的融资格局,既为政府提供了一种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融资的新模式,又为投资方提供了新的利润分配体系的追求目标,为剩余价值找到了新的投资途径;BT模式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了稳定的融资贷款利息,分享了项目收益;
BT模式倡导风险和收益在政府与投资方之间公平分担与共享,追求安全合理利润,强调各参与方发挥各自优势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各方对项目抗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债务风险的分析、识别、评价及转移能力;BT模式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政府完善偿债机制,建立专项偿债发展基金,健全国有资产运作机制,重新整合各类资产,特别是特许经营管理的项目;BT模式不仅获取了较大的投资效益,还提高了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强了投资方的人文技能、管理水平及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积累了BT模式融资的经验,增加了施工业绩,为以后打入融资建筑市场创造了条件;BT模式扩大了资金来源,使项目顺利建设移交给政府,推进了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其他行业的融资树立了典范。
积极推进融资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大胆破解资金要素制约途径,合理利用、发展BT模式的渠道优势并对其进行嫁接,方能凸显其优势,才能更好地开拓融资的新渠道,加快中国公路建设的步伐。
实践应用
BT模式是解决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不足,提高建设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介绍BT融资模式的内涵和应用意义,对中国城市轨道交通BT模式进行分析,阐述其适合的运作方式,以及运作中关键问题的控制措施,最后提出运用BT模式促进非政府资本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建议。
20多年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快速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居民出行和物资交流高度频繁,城市交通面临着严峻的局势。为了解决城市内日益凸现的公共交通问题,国内兴起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热潮,目前20多个大城市正在建设或筹建自己的轨道交通,另有10余座城市有建设意向。近年来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简称BT)融资模式以其强大的融资建设功能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并在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成功运作。将BT模式引入中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实现投资多元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但有效地减缓政府财政压力,而且由于其机制新、管理活、权责明确,比传统的政府单独投资建设模式更为高效。本文拟对BT模式在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应用作系统分析和探讨。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引入BT模式的意义
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模式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融资模式的一种演变,是指项目所在地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特许协议(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权),将公用基础设施或基础
BT模式产业项目交由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融资建设。特许期满后,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投资人将BT项目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政府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分期分批支付投资人的投资额及合理收益。采用“BT”模式建设的一般为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所有权是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政府将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投资人;投资人是依法注册的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金融机构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及投资人经济实力等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BT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具体来说,BT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1)、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转变政府职能。BT模式可将大量非政府资金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使政府规划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尽早实施,提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规模效益。BT模式将项目建设职能从政府手中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项目公司实施,一方面实现了建设管理的市场化与专业化,提高了建设效率;另一方面,政府从琐碎的事务管理中脱身出来,专门致力于建设资金的筹措及对项目的宏观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中的职能。
(2)、为企业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BT模式使众多企业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为剩余资本找到投资途径,改变其投资渠道单一的局面;企业降低了投资的盲目性,减小了风险,保证其资本的增值。通过参与BT项目进一步推动了工商企业与金融企业通过信贷、股权、人事等方式走向结合,改善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3)、改善了基础设施硬件环境,有利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BT模式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入基础设施建设中,保证了项目的质量和效率,能够优化和改善城市整体环境。BT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政府和企业信用的考验,通过实施BT模式,有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平台。
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BT模式的运用
BT融资模式在国内基础设施领域,尤其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尚属于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模式。2005年初,北京地铁首次在奥运支线工程尝试运用。奥运支线项目以初步设计概算24.2亿元为基础,划分为BT工程和非BT工程两部分。BT工程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及车站机电设备工程等,由招标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建设方,由投资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总投资10.95亿元,项目建成竣工后由招标方分三次等额回购。奥运支线BT项目的意义不仅在于项目本身,而是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用BT模式的一个样本。
(一)BT模式的主要运作方式
BT模式没有固定的运作方式,由项目的特点、所在地的投资环境、各参与主体的实际情况所决定。根据已实施的BT项目的实际运作特征,主要划分为三种方式:
(1)、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政府选定仅承担投资职能的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BT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项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要由项目公司另外再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而不是由政府确定。
(2)、直接施工型BT模式。政府选定能够承担项目主体部分施工的投资人(联合体),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BT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和管理。其特点是项目公司成立后,不再另行选择施工总承包商,而是直接按BT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商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此模式中
发展BT模式监理单位一般由项目公司和业主共同委托或由业主来确定。
(3)、施工同体型BT模式。政府选定同时直接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职能的项目投资人(联合体),投资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BT项目进行建设管理。项目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既无资格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也无法出面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其特点是项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与项目投资人、项目管理机构直接同体。这种模式中,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一般都由业主委托。
(二)城市轨道交通BT模式的特殊考虑
1、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商的关系
项目的投资人和建设者都应是施工总承包商。如果不是把BT项目交给施工总承包商,而是交给单一的投资人,投资人再把项目转包给施工总承包商。投资人追求投资利润,施工总承包商追求施工利润,这样就导致项目的建设成本将加大,政府的回购价随之提高。而且多一个环节就意味着建设周期将会更长,这对于政府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要求承建BT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既要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又要有较强的施工能力,能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降低投资成本。
2、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
由于市政综合管网复杂、城市景观要求高,设计的深度不够会使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导致“三超现象”。为锁定建设成本,BT项目一般采用概算包干形式,如果投资人介入过早将增加双方风险。为减小风险、更好控制工程总投资,政府要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方案优化选择、初步设计等工作。以施工图预算为招标基础,以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为控制目标,通过招标选择BT投资单位,BT投资人自行测算BT工程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及风险金后报价并包干。
3、前期征地、拆迁工作的安排
城市轨道工程所涉及到的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复杂,实施难度大。如果由BT方负责,解决相对困难,甚至会严重拖延工期,项目业主会因拆迁问题遭到BT方索赔。另外,征地拆迁工作的措施费很难准确估计,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中措施费只能按暂列处理。按目前BT项目承包方式,有的BT投资单位可能获取高额措施费,也可能因措施费估计不足而承担较大亏损,无疑加大BT双方的风险。所以,为减小和规避双方风险,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开工前现场准备工作。
4、委托工程监理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工艺复杂,且存在大量的隐蔽工程,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大。直接施工型BT模式项目中,由投资人承担项目施工建设,其特殊身份加大了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如果由投资人自行确定监理单位,投资人很可能通过控制监理机构在项目施工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确保工程的质量、成本、进度,监理单位应由政府委托,并由其支付监理费用。
综上所述,中国适合城市轨道交通BT模式的运作方式为直接施工型BT。一方面,政府应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另一方面,招标前政府授权单位做好工程范围内的征地及房屋拆迁工作,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投资人为具有相应融资和建设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及对投资人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项目公司与投资人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投资人组建BT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人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人的融资和建设费用。政府在BT项目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与协调,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用BT模式具体运作流程如图1。
城市轨道交通BT模式中涉及政府、投资人、BT项目公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分包商等诸多主体,各参与方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须通过一系列合同关系确定。具体合同关系可由图2表示。
三、城市轨道交通BT模式运行中的关键问题及其控制措施
BT模式的重点在于融资、建设。目前由于国家加大政府金融宏观调控力度,项目融资成功与否是BT项目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所在。在中国已实施的BT项目中,有的项目开工之后,BT项目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融入其建设资金,致使BT合同被迫终止而业主不得不重新选择招标;也有的BT项目公司融资能力不足,把资金压力转嫁到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头上,让他们垫资建设,造成很多不利影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为确保BT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并移交,必须在整个项目运行中对项目资金采取有效的控制与监管,主要措施如下:
1、政府在邀请投标前,对施工总承包商进行有侧重点的资格预审。作为投资人的施工总承包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用自己的资金将项目建成,必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因此在资格预审中,要特别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银行的资信等级、银行的授信额度等等方面的内容实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当到该企业或者相关部门、相关银行进行考察。
2、政府对投资人的资本金注资过程进行监管。以合同价作为项目的总投资额,投资人以自有资金投入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按照国际BOT/BT项目惯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35%,可根据项目总体融资规划一次性或分次注入。政府监督投资人使其每期注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足额到位。
3、政府对BT项目公司融资进行监管。投资人可以用政府出具的股权回购函向贷款银行以质押方式进行融资。达成融资协议后,BT项目公司及贷款银行必须持融资合同正本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为有效。监督BT项目公司防止融资所获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或就已设立质押的内容重复融资。
4、招标人对于BT项目公司的日常资金运用监管。要求BT项目公司在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并接受政府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专户存款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不用于与BT工程无关的其他任何经济活动。检查监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要求BT项目公司须按月向政府授权机构提供银行账单等相关资料。为了防止拖欠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BT项目公司须按月向政府授权机构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
四、结论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内外的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和财团必然以BT模式更多地参与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迎合这种合作的大趋势,并做好相应的工作。
1、认真研究政府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扮演的角色,学习BT模式在国内外的成功运用案例,在中国的轨道交通建设中逐渐进行试点、推广和规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当在国家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
2、在轨道交通BT项目中,各参与方操作上的规范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关键。政府应当出台相关的法规程序。其中涉及到国际间的项目融资,政府更应在立法制度上迅速完善中国投融资法规,以适应这一形势的发展。
3、在未来轨道交通以BT为代表的新型项目融资中,在广泛吸引国内有实力的企业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国际大企业和财团参与。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接轨过程中,广泛吸引外资,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建设管理技术。
五、BT项目融资模式
什么是BT融资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正逐步得到发展应用。BT模式是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方.然后由投资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承担项目的建设风险,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发起方按照签署的回购协议接管项目,并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将BT模式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实现投资多元化,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通过合理分散风险、共享利益和明确权责,可以有效提高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
附:BT投融资建设模式的法律浅议
——兼论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BT模式的法律风险管理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李胜先
【内容提要】
BT投融资建设模式(简称“BT模式”),是近年来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伴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向多元化、社会化、市场化深入推进过程中,迎合建筑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需求的市场环境下,为解决各级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需求,而被广泛应用的一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式,在河南省内的郑州、新乡、鹤壁、许昌、商丘等地区开始被适用。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0]3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0〕80号 《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10〕1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 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建立“政府主导、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城建投融资体制,力推BT等投融资建设模式。但是,由于实施BT模式的管理制度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建设,在BT模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审批程序、招投标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BT模式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BT模式的融资监管、BT模式的风险、移交支付条件、中介机构作用等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已经实施的BT项目运作不够规范,名义上属于BT模式,实际上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垫资施工。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设条件尚未落实的情况下盲目铺摊子,要政绩,上项目,产生风险,造成诸多隐患。 本文作者通过对BT等项目投融资模式的长期跟踪研究,结合参与咨询服务的BT个案项目,从法律的角度,以风险防范和管理的视角,分析BT模式的含义、性质和特点,以及在现实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法律上的障碍与影响,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方面的一些粗浅建议,供开发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建设实践中参考。
【关键词】投融资 BT模式 BT项目 法律风险 风险管理
【正文】
随着中原经济区区位功能在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的确定,中原经济区区位优势逐渐凸显,中原经济区必将在“十二五”成为内外资投资的热点区域,河南省内各新区、各开发区、各产业聚集区、承接区、各专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必将呈现跨越式发展的局面。伴随中原经济区的跨越式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和政府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日渐突出,利用外资、央企及其他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等行业和领域已越来越受到河南省政府的重视。2010年年底之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密集出台的三个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创新城建投融资机制”,要求建立“政府主导、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城建投融资体制,BT、BOT、TOT、PPP等投融资模式在河南有了政策基础,适时而生,成为缓解各级政府公共投资资金短缺的主要方式。
从BT模式在全国各地的实际实施情况看,这种方式拓宽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创新了投资建设管理方式,很多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得以提前实施。但与此同时,由于国内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标准等不完善,导致BT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不明,审批权限不清,合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不确定,规避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部分项目打着BT旗号搞施工方垫资建设,甚至个别业主为承包方贷款进行担保,对BT模式的管理不明确等。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经常出现很多法律方面的争议和问题,有的甚至导致BT项目中止或撤销。
一、BT模式的含义与法律特征
(一)BT模式的含义
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两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是Build-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移交。它是由项目投融资BOT模式(建设-经营-移交)发展、衍生出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模式。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发展报告》中对BOT模式的解释,BT的基本含义是:由项目(一般为市政、交通等公共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或授权机构(简称业主)为项目的建设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依据,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或者由其组成的项目公司(项目建设投资方)签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通过项目回购的方式,将建设完成的项目转让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一次性或分期缴纳项目回购款。
目前国内诸如北京、重庆、天津、武汉、昆明等地区都出台了有关BT模式运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也涉及BT模式的相关制度建设,但立法层次较低,尚处于探索阶段,省内许昌地区的禹州市政府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出台了禹政〔2009〕84号文件《禹州市基础设施工程“BT”建设模式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对BT模式还缺乏专门性的法规和权威性的解释,对BT模式的具体含义和运作方式在实践中没有统一性的具体规定。
业界一般将BT模式的含义界定为,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资模式,简称BT模式,也俗称“交钥匙工程”模式。BT模式也被称为回购模式,即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城投公司(项目业主)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通过合同的约定转交给社会资本(项目投资人)承担和运作,投资人按照与项目业主签定的合同要求,包括筹措资金、设计建造、竣工移交等,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建造,并在竣工后向收购人移交,收购人以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向融资建造人支付包含合理回报的项目总投资款项。BT模式中,政府成为融资方,政府的融资成本是付给社会资本一定的合理商业利润。政府通过回购方式,减轻了短期融资的压力,增强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了公共资源。
(二)BT模式的法律特征
BT、BOT等项目投融资模式,是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改革中,从西方国家逐步借鉴过来的,缺乏本土法律制度建设的土壤。但是,BT模式又非常迎合中国现如今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水平,是政府破解投融资体制改革难题的一个绝佳切入点。这些客观条件决定着BT模式在法律性质和特征上的特殊性、新颖性和极端复杂性。
1、BT模式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由于BT模式衍生于BOT模式,BT模式在法律性质方面会存在BOT特许经营权法律性质的争议。但是,在国内的诸多BT模式运作实践中,已不存在特许经营权协议这一行政合同的特点,相反,完全是按照民商事合同行为来运作的。 BT投融资模式所涉及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BT合同确立,其中包括BT投资建设合同、贷款融资类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股东协议等,在众多的合同中,BT投资建设合同是核心。虽然BT投资建设合同有可能体现政府意志,但它的谈判、签订仍然遵守协商一致、意思自治、平等互利原则,并未体现政府的强制性命令,合同订立中的契约自由原则表现出BT投资建设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行为的精髓所在,所以,BT模式法律性质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BT合同中。
2、BT模式中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特殊性。
BT模式运作的实践中,一方为当地政府法人或代表政府法人的授权机构,另一方为社会投资者,可以是内资法人、外资法人。其中政府法人或代表政府法人的授权机构既是一个与投资者地位平等的交易合作方,又是一个实际上具有综合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双重身份,突破了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性质,有特许经营权的影子。
3、BT模式中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 。
通常情况下,作为BT模式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BT合同中建设的项目,一般为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等行业和领域,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属于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BT模式存在多重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复杂。
BT模式中,法律关系极其复杂。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货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BT模式形成了众多当事人参与的纷繁复杂法律关系。
二、BT模式的积极作用
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或产业聚集区一级土地整理和开发等大型公益性基建项目中运用BT模式的成功项目表明,其不仅能缓解政府的财政资金压力,而且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为投资者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改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一)从政府的角度看: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压力。
BT模式从根本上是一种项目融资开发行为,筹集非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开发是BT模式运作的基础。政府用BT模式建设项目时,政府无须投入任何资金或只投入很少的资金,而由其他投资人投资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后由政府或其授权代表人采购,而采购款可以以投资人可以接受的方式分期完成。这意味着政府可以用未来的资金建设并提前使用现在的产品,这是BT项目建设最具吸引力的方面。
采用BT模式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使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全新对接,形成一种新的融资格局,既为政府提供了一种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新模式,又为投资方提供了利用资本运营追求最大效益的机会。国内最优秀的特大工程承包商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在较高的平台上发挥优势,争取较大的利润空间。
2、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
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既负责提供资金,同时又担负着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维护等职能,扮演多重角色,时常陷入繁杂的事务管理,难以集中精力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和突出矛盾,还要组建较大的专门建设管理机构,而参与建设管理的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容易发生扯皮、推诿现象。而BT模式是将项目建设职能从政府手中分离出来交由专业的投资者实施,既实现了建设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与专业化,提高了建设效率,又把政府从琐碎的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专心统筹财政建设资金的合理匹配和使用,在宏观上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3、有助于政府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
资金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血液”,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任何社会问题都可能使金融业受到冲击。金融风险一旦爆发,极易形成连动效应,扩大蔓延,危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稳定。BT方式不要或少要国家投资,同样能达到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一种既能控制债务规模,化解政府财务危机,又能引导内需、扩大消费的有效途径。
4、有利于合理分担风险。
BT模式体现了风险和收益在政府与投资方之间的公平分担与共享,追求安全合理利润,强调参与方发挥各自优势,并共同高度重视政策风险、金融风险、法律风险、债务风险,合理分散和分担风险。
(二)从企业的角度看:
1、开辟了新的投资、融资渠道。
随着投融资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资本不断壮大,庞大的资金存在巨大的增值冲动,很多企业在传统投资领域之外不断寻找新的投资空间。BT模式的出现,使得一直以来由政府垄断的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可以介入BT项目作为项目投资人,参与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
2、投资风险小,获得收益的保障性较强。
投资者按照政府的规划投资,降低了投资的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更能保证资本的增值。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与BT模式项目投资人签订的合同,由于最终支付的背后有政府信用的支持,因此投资人遭遇的违约风险较小。
3、实现“政府按揭”融资功能,获得较强的融资能力。
项目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后,可以很好的应用政府信用,发挥“政府按揭”的信用融资功能,获得较强的融资能力。在实践中可以运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各种方式,更好的为项目的顺利建设筹备充足的项目资金,保障项目的建设、回购和移交。
4、能推动产融结合。
参与到BT项目融资中的不仅包括具有投资实力的外资、央企、企业集团,还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各类投资性非金融机构,一般都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相互融合,增强了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了资本的有效扩张。
(三)从社会的角度看:
1、有利于基础设施环境加快改善,增强招商引资能力。
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领域,资金问题一旦解决,发展步伐就会加快,BT模式解决了资金的瓶颈制约,对改善城市硬件环境,优化城市新区、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乃至整体环境无疑具有强大助推力量。增强了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强力助推开发区建设从依靠政策优势转向依靠投资环境和发展远景等综合优势,更有利于吸引各类投资在开发区落户。
2、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BT模式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入基础设施建设中,杜绝了建筑市场暗箱操作、转包分包及各种腐败问题,保证了项目的质量和效率,能够优化和改善城市整体建设环境。BT模式项目业主选择的项目投资人通常具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因为只有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才能从银行等金融部门顺利实现融资。政府实际上是BT合同的最终债务人,必须妥善落实项目资金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政府信用的考验,政府只有在诚信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三、BT模式的可行性、合法性及适用范围
(一)BT模式的可行性与合法性
基于当时建筑市场管理的需求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1996年6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明令禁止带资承包、垫资施工。2006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又共同发布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严禁施工单位使用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且将带资承包、垫资施工的禁止范围界定为“政府投资项目”。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出台后,在法律界和建筑界曾有过关于BT模式合法性、可行性的争论,认为BT实质上就是“带资承包”,应属严禁使用的建设模式。但此后,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强大推动力下,各地方BT项目的探索性开展,以及规范BT操作的地方性规定的出台,从实践操作及地方立法层面对BT的合法性、可行性给予了肯定。
1、国家层面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
(1)、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点第七条规定: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
(3)、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发(2005)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4)、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2010)1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包括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公交、园林等)、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包括医院、养老院、诊所、卫生所、、职业技术学校等)、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领域(包括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鼓励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等。
2、河南省地方层面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
(1)、2010年3月10,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豫政[2010]3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关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部分明确规定,加快建立以集聚区投资开发公司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参与、多元化投入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外资、民资和社会资本采取BOT(基于基础设施特许权的“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BT(投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移交”投资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集聚区基础设施。
(2)、2010年10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豫政〔2010〕80号文件《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关于多渠道筹集城镇化发展资金部分明确规定,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基础设施开发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按照“先期出资、收益分享、依法办理”的原则,探索开发商投资土地一级市场、先期参与城镇土地开发等筹措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办法。
(3)、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豫政办〔2010〕1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该文件关于着力改革创新,破解城乡建设发展瓶颈创新城建投融资机制部分,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城建投融资体制。全面放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等行业和领域。建立混合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灵活运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等融资模式。
(三)BT模式的适用范围: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关于BT的适用范围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但散见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国发[2004] 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2010)1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公交、园林等)、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包括医院、养老院、诊所、卫生所、、职业技术学校等)、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领域(包括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豫政办〔2010〕1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全面放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等行业和领域”。上述政策可作为BT模式在河南获得发展的重要政策依据。
四、BT模式运作的一般流程
(一)、BT模式的运行形式
BT模式中,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与项目投资人或项目投资人筹建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投资、融资和建设。项目公司由投资人筹建和投资,实践中一般由有实力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设企业领衔,联合投资商、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
(二)、BT项目主要运作程序大致如下:
1、确定项目阶段
政府根据需要选择并确定哪些项目可采用BT方式来建设。政府的工作就是进行技术、经济及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的决定权最终由政府做出。项目业主取得地方政府有权审批部门(如地方发改委等)的相关授权批文,明确项目采用BT模式运作及其BT招标方式(如邀请招标),使项目运作合法合规。
2、项目准备阶段
项目确定后通过招标来确定投资人。政府要制定项目技术参数的研究报告,列清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根据该报告准备招标文件。项目发起人在正式招标之前要对候选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对各公司的组织状况、财务状况的分析,确定正式参加招标的公司名单。项目公司主要工作是制定投标文件和报送详细的项目建议书。
3、招标、签订合同阶段
项目发起人按照标的的衡量标准,对各投标者的标书进行评价和选择。确定中标者后,同中标者谈判确认项目合同条款,双方签订合同,形成法律文件。BT项目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并由项目业主与中标融资人签订融资建设合同。
4、融资、建设阶段
融资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将筹集和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直接进行项目建设或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基础设施的BT项目,其建设由承建商与项目公司签订总承包建设合同,且均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工程”的方式(即项目从方案的选择、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提供设备与安装,直到试车、开始生产,由承包商一包到底。待工程建成,设备安装完毕,经过试车,在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的条件下,移交项目)。
5、移交、回购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由项目业主按照BT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回购(有的地方还要求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按照BT合同规定,项目建成后,要将项目移交给政府或授权机构。BT项目正常的移交,政府要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支付的标准不是基于项目移交时的公平价格,而是基于项目建成的技术规格。根据对项目性能的审计、检查情况,以及确认项目是否已恰当地维护且能正常工作的情况,可以对支付额进行调整。如果在移交时,项目设施损坏较多,则视修复费用从项目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移交、回购标志着一个BT建设项目的结束。
五、BT模式的缺陷和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在我国各地区,以及省内各地市,很多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都采用了BT模式,但BT模式在法律制度建设层面还是新生事物。由于运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通常规模都较大,投资额度高,融资环节复杂,建设管理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涉及的项目相关方较多,法律关系不明晰,相应的项目各方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如政策风险(政府诚信、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融资风险(贷款)、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当地政府到期回购支付风险(当年可支配财政)等,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BT模式在融资、建设、移交、回购等环节的操作方式上还处于总结经验和不断探索阶段,从而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BT模式缺乏权威专门的立法规范,法律制度建设缺失。
BT模式作为脱胎于BOT模式的投融资项目建设方式,目前在我国没有完善、成熟和配套的法律和政策运行机制,法律制度环境很不健全。它从招标、融资、建设、移交、回购等环节到订立的相关合同文本,到招商方和投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BT建设项目在特定期间内的权属,等方面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以至于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同地方、不同项目、不同招商方和投资人都有自己的合同文本和操作方式。而在目前情况下,这也是对各级政府的挑战,因为要么不发生法律冲突,要么不发生纠纷,否则,是否能寻求到适当的法律救济方式,是投资人规避风险的最后途径,也是投资人最终决定是否拿出金子的决策因素。 确切的说,使用BT建设基础设施依赖于政府的支持,支持的程度如何,须视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和完善。
2、项目立项不科学,长官意志、政绩工程频现,滥用政府信用。
BT模式并不是一本万利的印钞机,严格按照规范的模式操作,会带来政府、企业双赢的局面;如果项目立项不科学,脱离本地政府财政实力,盲目上马,对BT投资主体的准入条件不严格审查,允许没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承建工程,完工风险、融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都会被无限放大。最终导致项目搁浅或中止,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社会风险,透支了政府信用。
3、操作不规范,问题较多。
采用BT模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到政府许可、审批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再加上各地政府缺乏实施BT模式的制度建设环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乏,与BT模式配套的规定和操作规程欠缺,导致在业务实践操作中比较混乱、不成熟,问题较多。尤其表现在,招标时对投资方的资格审查不严,BT模式合同缺乏规范性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性,项目业主与项目公司关系缺乏协调,参与各方法律关系不明确等问题。
4、BT模式项目谈判时间长,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项目大都各具特色,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投资方和政府及授权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风险的问题,往往是双方谈判中不宜达成统一的难题。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而且很多参与方均有自身熟悉的项目操作模式和方法,要在统一的项目模式框架下运作,都存在较长适应和磨合期。并且,虽然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和利益目标,但也存在互相矛盾的局部利益。如项目公司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同时就工期费用提出索赔,从而减少项目的投资额,提高投资收益率。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5、BT模式项目中,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转包、分包情况严重。
由于BT模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投资方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公司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转包、分包情况严重。在缺乏严格监管的情况下,资质不合格的企业或项目公司会违法出面参与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管理,这给工程的质量和项目的按期完工带来相当大的隐患。
6、BT模式中融资监管不足。
由于我国的金融服务体制及信息系统还不完善,没有对投资人等参与方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使BT项目招标时业主无法真正了解投资方或项目公司的真实信用级别和融资能力。由于BT项目周期较长,一般的投资方会同时参与多个投资项目,向多家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进行债权融资,不可控风险较大,在发生债务危机时,会极大影响BT项目的建设。
7、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但投资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尤其是BT项目中的隐蔽工程,这要求业主负起责任,实行单方委托监理人员旁站式监督执行。
8、BT项目回购款缺乏保障,投资人利益可能受损,回购风险和政府违约风险大。
BT项目都是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的财政资金来支付的,BT项目的立项前提就是政府财政未来的可预期收入。可现阶段大量的基础设施项目都是为新区、开发区而建设,发展远景不明,个别开发区政府缺乏BT项目还款保障机制,对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不量力而行,致使政府不能按约定如期回购或未能全部回购,从而产生回购风险和违约风险。
六、BT模式运作的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面对BT模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出现的问题,各地政府的管理和应对能力,以及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在个别地方仍存在个别项目在政府内部封闭运行的情况,政企不分、管理粗放、违反法定程序操作,甚至出现寻租腐败等问题。但对BT模式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逐渐趋于一致: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意见,用法律来约束、规范BT模式的运作,因为,所有的风险和问题最终都将以法律风险的形式暴露出来。增强与BT模式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与BT模式运作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必将提到各开发区和新区政府工作的日程。
(一)、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对BT模式的法律理论和实证研究,加快地方BT模式的立法进程,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助推新区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是试行BT的政策依据。加快突破发展,推进城市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不能放慢,所需的大量建设资金除加大财政投入以外,必须用足政策,引入市场化投融资方式,以“时间换金钱”,把通过以回购方式分期支付投资或者依法置换抵押土地使用权支付投资的BT模式,作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有效融资路径。
由于BT模式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典型的新生事物。BT模式在具体操作中有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谈判、签署与BT模式有关的合同、移交项目等多个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标的确定等诸多环节。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BT合同管理制度,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等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所以更应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应尽快制定出台地方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让BT模式在省内从一开始就沿着良性方向运作。
(二)、建立BT项目风险防范预警及管理机制。
BT项目所需资金越大,实施时面临的风险就越大,风险的管理与妥善处置关系到项目成效,需要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对策进行研究。因而,从项目跟踪阶段就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评价,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一是有远见、规避未来的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环境与移民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市场风险等;二是合同中增加防范风险的条款;三是建立谈判的专业队伍,提高谈判博弈水平。
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风险防范贯穿于BT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重点做好投资人及施工企业信用风险、项目控制风险、金融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设定风险预警指标,加强风险调查和监测,编报预警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发生。完善风险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风险识别、评估、预警、转移、回避、退出机制,确保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
政府应当根据BT项目的特点,建立BT项目财务跟踪监督制度、BT项目沟通协调管理机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质量和工期监控制度,统筹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环保、审计、工商管理等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尤其应吸纳一些具备建筑、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主动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实行“一事一议”,加强对BT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协调解决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BT项目的正常进行,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用于其它基础设施项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引进外脑,利用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参加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执行。
(四)、建立BT项目还款保障机制,给予BT项目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采用BT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应量力而行。属于市政府财政还款的项目,应根据政府建设财力状况,实行动态平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城投公司等有关单位采取切实措施,确保BT项目回购资金按时支付。市国土局及相关部门应落实经批准作为BT项目还款保证的土地计划。
以B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B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当把对BT方式投资者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把BT项目投资者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以确定的优惠政策中来,实施有利于企业投资的项目管理政策、财税优惠和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切实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五)、寻求法律支持,完善BT模式的具体运行机制
BT项目的核心在于建设,而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于投资承包人必须有较强的投融资和工程施工组织管理能力,按规定的期限将项目建成。在资格审查时,要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银行的资信等级、银行的授信额度等方面的情况作详细了解,严格把关,确认投资承包人具备相应的项目组织与管理能力及同类工程的经验,搞好参与招标企业的投资能力审核,避免被中标单位操作成“带资承包”。特别要关注那些集投资建设于一体的施工单位,防止其在中标后因资金实力不足而通过转、分包的形式,将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分项“带资承包”项目,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各转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产生三角债及拖欠工人工资。同时,要合理确定回购条件和程序。
在BT项目的谈判、签约、履行以及转让过程中,一定要寻求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与律师的支持,这对于BT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应该说,没有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持,BT模式是不完整的。
1、在BT项目的谈判中
当政府主管部门将采用BT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等,要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公证机构应该积极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2、在协议签订过程中
BT项目企业确定后,政府主管部门应与该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些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专业律师应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等进行审查,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
3、在BT项目履行过程中
BT项目企业进行建筑工程、物资采购等一系列的招投标活动和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包括项目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建设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保险合同等,律师都可提供服务,律师应根据具体工程类别,对设计方面、建设方面、物资采购方面、设备供应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帮助完善其合同条款,依法严格审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协助项目业主或政府监督合同的履行,严把法律风险关。
4、在BT项目的回购过程中
BT项目的投资方完成BT项目工程建设后,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合格后投资方向政府申请移交,政府书面确认后,政府即拥有该BT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阶段律师根据投资法律文件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制作履约时间及风险披露表,提示委托履约及违约风险,对方违约时及时行使抗辩权及其他保护措施。
现国家关于BT模式的制度建设还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迄今尚无适用于BT项目的专项立法,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空白,政府的引导与推进工作十分必要。地方政府应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应尽快制定出台地方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规定,让BT模式在省内从一开始就沿着良性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永新、吕高峰:《国内工程建设项目BT方式的优劣》[J].《都市快轨交通》,2006,19期-P22。
[2]张树深编著:《BT投融资建设模式》,中央翻译出版社出版,2006年9月第一版,P125-142,P164-175.
[3]张倩、陈庆明:《BT模式下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市政技术》,2008年5月第三期。
[4]易斌、程超:《BT项目中若干法律和经济问题》,《建筑》,2008年第19期。
[5]顾长浩、吴坚勇:《BOT投融资模式中的基本法律关系探析》[J].《法学》,1997(1)P36-38。
项目
附2: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
甲方(BT模式项目发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BT模式项目主办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
鉴于:
1、甲方经 省(市)人民政府受权,是 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省(市) 项目的最终项目业主; 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项目建设特许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见附件1)。
2、BT项目发起人的付款来源及付款保证措施,由 省(市)人民政府出具文件予以明确(见合同附件2)。
3、甲方就 省 项目进行BT模式招标, 和 组成投标联合体投标并中标, 是 项目投资建设联合体的主办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
1 、定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
1.2 本项目:特指 工程项目。
1.3 BT模式:BT是 (Build- Transfer)的英文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建设-转让。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并承担其期间的风险;在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建成竣工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后,乙方按BT合同总价收回投资。
1.4建设期: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乙方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书面开工指令并按要求正式入场之日起至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止。
1.5 开工日:指本合同或本项目其他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与项目管理之日(或按要求正式进场施工之日)。
1.6 竣工日:是指本合同或本项目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实施本项目并完成单位工程综合验收之日。
1.7 基准日: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7.1 通车(试车)基准日: 。
1.7.2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 。
1.7.3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8 总合同价:指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1.9 “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1.10 日:指公历日。
1.10.1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法规所确定的法定工作日。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工作日截止时间为当日17:00。
1.11 工程建设相关方:指本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专业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控单位、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12 省(市)政府:特指 人民政府。
1.13 建设期资金监管: 。
1.14 不可抗力:含义见15条。
1.15 BT模式项目发起人: 。
1.16 BT模式项目主办人: 。
1.17 BT模式项目公司:即BT模式项目主办人为融资、建设和管理BT模式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项目公司。
2 、项目及工程实施
2.1、项目名称:本项目命名为 工程。
2.2 、项目位置:本项目位于 省 市(区) 地区,其确切位置根据《 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件8)和经审批的《 项目设计方案》见附件9)确定。
2.3项目工程组成:
本项目工程范围以甲方招标时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为准(见附件3)。
2.4项目建设的依据:
经甲乙双方确认并接受的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项目建设和竣工的基础。
2.5 项目开工与竣工:
2.5.1 项目开工日:
本项目的开工日为 年 月 日,除非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延迟外,此日期为不变日期。
2.5.2 项目竣工日:
本项目的竣工日为 年 月 日,除非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延迟外,此日期为不变日期。
2.6 项目实施方式:
2.7 项目建设的工作划分:
2.7.1甲方负责:
a、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的工作及征地拆迁工作。
b、 。
2.7.2 乙方负责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的工作,工作内容为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征地拆迁的协调、配合以满足进度要求等。其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筹集建设资金;
b、征地拆迁的协调、配合以满足进度要求;
c、 ;
d、 ;
e、本项目施工及验收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的管理;
f、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要求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
g、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3 总合同价
3.1总合同价
根据乙方的投标报价,总合同价暂定为 万元,具体项目如下:
3.1.1 包干建筑安装工程费(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只作为阶段计量的依据)。
3.1.2 暂定工程费
3.1.3 项目建设其他费用
3.1.4 进入总报价,但由甲方掌握使用的费用
3.1.5建设期贷款利息
3.1.6 投资利润
(以上6项费用明细祥见附件4)。
4 BT模式项目公司
4.1 BT模式项目公司的设立
4.1.1 乙方于本项目中标并签订《 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后 日内设立符合项目投资建设要求的BT模式项目公司。
4.1.2 甲方应为乙方设立BT模式项目公司提供方便。
4.1.3 BT模式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本项目总投资额的 %。
4.1.4 BT模式项目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4.1.5 BT模式项目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
4.2 BT模式项目公司的管理职能
4.2.1 BT模式项目公司经乙方(BT项目主办人)授权后承担乙方(BT项目主办人)与甲方(BT项目发起人)在《 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但此种授权不免除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的确保本项目按时建成完工并移交的责任。
4.4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其他特别约定对本条关于BT模式项目公司的规定予以变更或否定。
5 、履约保证
5.1 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总合同价款支付乙方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5.2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符合5.1条精神的履约承诺书,明确还款来源及还款的保证措施(见附件7)。
5.3 乙方承诺:乙方确保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在 年 月 日前完工。其中绿化工程于 年 月 日前完工。
5.4 签订本合同前2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最后一次划入BT模式项目监管账户的资金时抵扣该履约保证金。
6 项目建设相关方的选择
6.1 本项目建设相关方的选择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 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1.1按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项目立项、征地安置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施工图审查备案前的勘察设计等工作;
7.1.2监督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 省(或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项目施工承包商、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相关单位;
7.1.11 协助乙方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7.1.12 负责项目施工阶段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批工作;
7.1.13按3.1.4条确定的费用,甲方有权委托2.7.1b条明确的机构独立行使项目审查、监理、咨询等服务工作;
7.1.14 负责代扣代缴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由乙方缴纳的建安营业税。
7.2 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2.1 履行项目主办人的职责,并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
7.2.8、将自行组织的项目招标过程(招标文件、投标单位、中标单位)报甲方审定;
7.2.9 设立BT模式项目公司并报甲方认可;
7.2.10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
7.2.13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7.2.14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职责。
8 工种质量及验收
8.1 工程质量
8.1.1 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合格,争创省(或市)优质工程奖。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2 在通车基准日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9 工程移交
9.1 移交范围和内容
9.1.1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其中绿化工程可延至 年 月 日前完工。
9.1.2 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基准日后 日内完成工程的全面验收备案工作。
9.1.3 乙方应在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后1个月内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移交工作。
9.1.4 本项目由乙方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其中列入工程总投资的重大设备和专用设备,在工程竣工时,乙方应将其功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
10 项目款及工程款支付
10.1总合同价的支付
本合同3.1条所约定的总合同价款,在通车基准日后30日内,甲方按总合同价的 %付给乙方;乙方应在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2个月前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甲方委托审计,在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并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30日内,甲方付款达到总合同价的 %,在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后30日内,甲方付款达到总合同价的 %;剩余的合同尾款,由甲方按以下方式付清:
10.2 工程缺陷保证金
乙方应在甲方付清5%的合同尾款之前提供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以承担工程缺陷责任;该银行保函的有效期至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后满2年。
10.3 工程款的支付
11 保险
11.1 甲方应负责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及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费分担方法在附件4中予以明确。
11.2 乙方应投保除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外建设期的其他相关商业保险。乙方投保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d、意外伤害险。
以上商业保险因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而涵盖的部分除外。
11.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及安全事故等保险事件后,对于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损失承担办法。
12 奖励
12.1 工程按时竣工验收合格通车,甲方给予乙方相当于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0.25%的奖金,以奖励全体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及有关人员。
12.2
13 风险转移
13.1 债权债务承担
13.1.1 乙方为本项目BT模式项目的主办人,基于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由乙方承受,但应由甲方承担相应工作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13.1.2 乙方按本合同第4条要求设立BT模式项目公司并转移权利义务后,本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由BT模式项目公司承担,但基于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13.2 风险转移
14。 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
14.1 一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应获得另一方同意。
14.2 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对一方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5 不可抗力
15.1合同任何一方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暴乱、核辐射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双方均可宣称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5.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小到最小。
16 文件和专利
16.1 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合同所述技术、设备的专利或版权进行转让,所有这些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合法权利人,乙方及设立的BT模式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建设期间享有其全部技术资料及设备图纸的使用权,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乙方及设立的BT模式项目公司在本项目移交后应将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及设备图纸等一并移交甲方。
16.2 对本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议案、会议纪要等均应保密。
17 违约责任
17.1 乙方违约
18 通知
18.1 对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BT模式项目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18.2 任何一方均应提前 天通知另一方需改变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则生效。
19 争议解决
19.1 若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9.2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协议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b、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0 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0.2在本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前,可由双方审定合同文本的代表草签合同文本,本草缺文本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
20.3 在本签署本合同前双方所签订的意向性协议、备忘录等文本均是签订本合同的基础,双方可根据约定确定是否纳入本合同的内容。前述文本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21 附则
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动应经双方书面同意。修改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1.2 本合同一式 二十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八份,双方各执九份。
21.3 本项目建设的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并作为本合同附件(见附件10、附件11)。
21.4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21.4.1 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往来公函、审定的设计成果文件、合同附件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1.4.2 以上合同文件应为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5合同附件:
附件1: 省(市)人民政府特许令:《 省(市)人民政府关于 项目采用BT模式投资建设的决定》( 府发[ ]第 号)
附件2: 省(市)人民政府《关于BT项目发起人的付款来源及付款保证承诺书》
附件3:项目组成范围明细表(附规划红线图和设计方案图)
附件4:《合同总价及组成明细》
附件5:《项目进度网络图》
附件6:《项目完工担保协议》
附件7:《回购担保协议》
附件8:《 项目选址意见书》
附件9:经审批的《 项目设计方案》
附件10:《廉政建设合同》
附件11:《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甲方(BT模式项目发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BT模式项目主办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BT建设投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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