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什么?道德与人类社会活动又有什么关系,在人类历史上,一直众说纷纭。而这首先又涉及到了人的本性善恶。
其中,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性善论,以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为代表,认为人的本性是利他的;而另一种是性恶轮,以西方为代表,尤其是西方经济学。
在笔者看来,人的本性无所谓善恶,善与恶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概念,只是人类的主观感受,就如同空间的上下之分而已,在人类没有认识到地球是圆形的时候,上与下之间的对比是绝对存在的,而随着科学的发展,放在宇宙范围类,我们可以发现上下之分,只是主观感受而已。人性也是如此,善与恶,本来就是人类的主观判断而已。人类先天的道德属性是不存在的,因为如果人类不受到后天的教育,那么也就是野人,和动物并没有什么区别。我们显然不能把善恶用在动物身上,我们不能说狼捕食羊,所以狼是邪恶的,故一旦我们用善恶去判断一个人,但前提条件“他”是一个人,就必然受到后天影像,故已不是先天本性,而“我”这个判断者,也是人,那么必然要受到后天自己好恶利益相关等影响。所以人的本性,无所谓善恶。道德中的善恶,本身就是一种对比,就犹如大小多少一样,只有对比,才有存在价值,不存在绝对的大,也不存在绝对的小,故此人的本性,也就无所谓绝对的善恶。
那么对人性善恶的判断是不是没有意义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逻辑的角度,人的本性无所谓善恶;但是从管理者,以及一个团体,一个社会的组织·运行方式上,却存在着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一切人文科学的基础与根基。
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之所以采用高度集权制,显然是受到性善论的影响,认为管理者(君主与各级官员)能够自我控制欲望,通过道德说教,能够以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目标,因而忽视制度,民主及法规等方面的建设,而制度方面的缺失又进一步导致了一个整个社会更加依赖于道德说教。在古代的中国,从来都是德治大于法治,而德治的本质其实就是人治,因为整个社会的主流观点,官方观点(不论其中的个体是否真正认同)是人通过各种方式,最终能够克服私欲,故官员都拥有能够被完全相信的潜质;所以靠制度他人约束的法治被靠道德自我约束的人治所代替,而法律只是人治之下的一个陪衬而已,这从历朝历代最高君主可以实现大赦天下,完全废除法律的效力就表现的淋漓尽致。这也就产生了一个恶性循环,那就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因为相信人性本善,具有利他性,法律等制度的作用越来越低,那么想要实现社会的有效发展,就必须赋予统治者的权利越来越大,而统治者权利越来越大,又必将导致法律等制度对其约束能力越来越低。可以这样说:在古代中国法律等各项制度,从来就没有对皇帝产生过约束力。
而近代西方则不然,有一句名言是西方各项政治民主制度的根源——“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在西方看来人都具有利己性,一旦没有制度的约束,那么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官员阶级,就必然会选择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腐败,而不是去奉公守法,实现天下为公,必然利己,而不利他。所以当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时,一般都是实现民主制度,避免权力集中,进行相互监督,提高并完善能够保障社会集体利益的法律的作用,而减少官员的权力,尽可能依靠制度去约束官员,而不是靠其道德的自我约束。
中国社会的构建是以道德为基础,而西方是以法律为基础。
如果我们用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道德,其实就是我们应该做的一系列利他的公共知识而已,也就是说道德具有三个要素:利他,公共知识,义务。道德,首先是利他,当然其中一些也许从表层看不是利他,但最终的实际目的却是利他。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利他,也包括精神上的利他。再其次必须是公共知识,道德必须是人与人之间,是人处于群体之中才能产生。如果一个人独自在一个荒岛之上,那么无论他是随地大小便,还是裸体出门,都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他爱怎么着就怎么着。道德,强调了作为团体中的一个人,我们应该为别人做什么,而且大家都知道对方知道应该这么做。 最后,它还必须是具有义务性质,也就是说作为集体中的个体,拥有利他的义务,而这种义务又可分为无强制性,半强制性,和完全强制性,当一部分道德具有完全强制性时,那就已经脱离道德的范畴,而进入法律的范畴,也就是处于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部分,比如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族法 .道德,是具有义务性的,如果某件事虽然是利他的,而且是公共知识,但如果没有义务性,那也不是道德。
比如在严肃场合不能穿着拖鞋进入,虽然从物质层面,没有什么利他性,但是从精神层面,我们可以看到,这是所有参与人的需求,所以如果我们满足这一需求就是利他!而且,这必须是公共知识,因为所有人都知道所有人知道这件事,如果仅仅是利他,或者仅仅所有人知道,但却不是所有人知道所有人知道,也就是说不是一个集体中的公共知识,那也不能成为道德! 道德是依附于集体而存在的利他的公共知识的总和,而并不是像儒家所说的那样什么羊知跪哺,三从四德等,是脱离人,脱离社会,由上天所制定的,人类在任何条件下都必须遵守的,绝对化的一种存在。
我国自古就强调道德至上,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够利他,而不利己。同时历史也表明在古代中国为了集体利益而牺牲的人明显多于西方,尤其是对于物质利益(金钱)的谦让之风,在西方基本没有这种习俗。为什么中国强调道德,强调利他,结果反而文明的发展在近代却落在西方之后呢?我们不能单纯的认为是封建时代统治者的昏庸无能,因为一个昏庸,但若是一两百年的皇帝全都昏庸,近代资产阶级的总统,首相们全都英明神武,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好像改革初的一部分国企一样,如果一个企业经营困难,可以说是管理者自身的问题,但如果是很大一部分出现问题,就决不能说是企业领导者的问题了!那必然就是企业运营制度上存在问题。
下面笔者试着用博弈论的方法,解释一下,为何采取利他主义的集体反而会落后。
想必被广为推崇孔融让梨的故事,大家都耳熟能详,今我们建立一让梨模型,先需要定义说明,所谓利己主义,就是同传统博弈论中利己主义相反,是以参与博弈之中他人利益最大化。
今假设有A,B,C,D四人,参与分5个梨,每个梨的收益依次为1,2,3,4,5,每个人都只能拿一次,并且一次只能拿一个梨,然后让其依次取梨,但是不让其中的局中人知道到底有多少个人参与分梨,或者说不告诉他们在自己的排序后面还有没有人——模拟让无限的个体,或者需求参与分配有限的资源。那么如果每一个人都是道德高尚的人,以利他为第一目标,那么会有什么结果,显然为了利他,为了让后面的人能够分得梨,那么结果就是所有人都不拿梨。收益依次为0,0,0,0.
那如果这些人都是理性人,会有什么结果,从利己的角度,无论后面还有多少人,A都必然会选择收益最大的5,依次类推,最后各人选择收益依次为5,4,3,2。
我们由此可以得到一个推论,也许从感性的角度让人难以接受,那就是在资源有限,而需求无限的某些情况下,利他并不能达到集体利益最大化,也许反而是对集体最不利,收益最小的选择,因为集体利益包括了选择者自身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当对于他人利益的增加量——利润小于自身利益的减少量——成本时,利他就不再是利于集体的选择了,例如为了集体的一把稻草,而跳入洪流之中去挽救集体损失,这显然就不是明智选择;而利己却是最优选择,能够达到效率最大化,最充分的利用资源,也许人们的感情上难以接受。再比如在一个封闭的有N个成员的集体之中,如果发生灾荒,无论采取何种方法,粮食只能满足N-1个人的生存需要,那么显然若是所有人都是利他的,都自愿饿死,这肯定不是最优的方法。在上述模型之中,不论梨的个数和局中人的个数怎样变化,能够使集体利益最大化,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的,都是利己,而不是利他。
当然,也许有人说:我们可以让所有人在选择一轮之后,在接着选择,但是假设所有人都是绝对利他的,那么不论循环多少次,那么都应该没有人拿梨,一旦有人拿梨,那么他就不再是利他的了,而且越是早违背利他这一原则的人,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大。这也就是说:在一个绝大部分个体条件相似的集体中,如果管理者不制定合适的规则,收益最小的必然是利他的道德高尚者,最终得利最大的却是不肯利他的人,或者最早背叛利他原则,选择利己的卑劣者,结果就是人的实际道德水平越来越低,坚守道德的人越来越吃亏,越来越少,而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在公众舆论上的名义道德越来越高。因为道德就是一项约束,而在竞争之中,约束少的个体,显然比约束多的个体,可选手段更多,必然更具有竞争力。这方面的内容,在信息经济学中有很完善的论述,在这里笔者,就不多费笔墨了。其实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原理从物质层面,转到精神层面的运用而已。
抛弃情感方面的影响,我们可以发现在有个体进行利己选择之前,梨有一段搁置期,也就是没有人使用梨,那也就是说利他,在某些时候,是有可能导致社会资源处于失业状态,得不到有效使用,即使以后得到分配,那么从经济学的角度,那也是一种浪费。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利己在任何场合都是一个集体的最优选择,利他在任何情况之下都是对于集体的最劣选择。在这里,笔者只是想说,利他与利于集体是两个概念,利他并不是想人们传统认为的那样是等价于利于集体的。也就是说道德,应该提倡的是让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策略,而不是最利他的策略。某个集体之中道德,最终不应该是绝对的利他,或者利己,而应该是利于集体利益,既是其中个体的行为应该是以做这项行为对于该个体的利益损失(成本),是否小于集体利益增长量(收益)来判断,或者简单的说就是:在集体这个集合中,集体之中的元素个体是否进行某项行为,应该以是否能够使集体利益增加为标准,而不是单纯的以其他人的利益是否增加为标准。
那么为什么一个集体中的舆论会提倡利他,我想这是因为:假设在上面的5个人在分梨之前,能够交流,那么他们之中会产生什么样的舆论?显然如果存在利他的人,那么他会提倡利他,或者保持沉默;而其中利己的人,因为不知道自己最终会排在第几位,那么他们必然都会期望,并提倡大家都去选择最小收益的梨,至少不应该选择最大的,以便于自己选择较大的梨。至于最终,局中人面对利益怎么选择,公共舆论却是没有强制力。这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利他必然是一个集体中的主流舆论。假设这个分梨模型,存在管理者,那么他就必须保障局中人所选择的利益,最终能够获得保障,因为如果不能保障局中人的利益,那么管理者的分配也就没有了意义,如果局中人需要保障利益,那么显然这一保障制度就是建立在利己的基础上、如果把这一模型放大,管理者就是政府,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而公共舆论就是道德,也就揭示了法律与道德在一些方面的冲突:法律必然是满足人们的利己性,是保障人们的各项权利的;而道德必然是利他的,是告诉人们应该为他人履行哪些义务的。进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推论,在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必然存在着这么一种现象根据帕累托守则——虽然少数人掌握了财富,政权,法律等物质的力量,尽管国王可以通过政权约束人们的行为,富翁可以通过报纸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是道德,舆论等精神层面的力量却被多数人所掌握,至少是由多数人的认知所决定,譬如在古代的中国,不论哪个王朝的建立,都必须遵循儒家的道德理念,皇朝的帝王可以被轮换,而儒家的思想却延续千年,这并不是由于统治者倾向于儒家,而是因为整个社会都遵守儒家道德理念,即使可以通过武力推翻了旧的王朝,但却不能通过武力建立新的道德准则,再例如到了近代虽然满清政府仍然通过自身武力,宣扬并试图维持君君臣臣的封建道德,但却最终毫无效果,因为道德始终是掌握在多数人手中。可见人类的社会,其实就是在这种博弈之中进行,多数人与少数人,强者与弱智,精神与物质,金钱与道德。
那么是不是只要完全放任利己主义,那么就必然能够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呢?西方经济学的奠基者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是采用了这一观点,但却被现代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等模型所推翻。既然利己和利他都不能实现集体效益最大化,那么是不是就没有实现集体效用最大化的方法了呢?答案还是否定的,现实世界中存在着集体效用最大化的方法,那就是是分散的个体,通过各种规则制度真正成为紧密联系的集体。于个人,则是成立各种组织;于各种组织,则是建立政府。所以现实世界中,各个集体中产生了管理者,而管理者存在的目的,就是在人们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进行效益最大化,而同集体效益最大化,相矛盾时,提供强制方法,使得人们不得不选择集体效益最大化。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政府征税,用于各项公益事业。但是既然代表了集体的管理者确立了,管理者所关注的焦点从其成立的目的来看,似乎应该是集体效益最大化,但根据利己性原则,这一假设却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管理者也同样应该是自利的,他所关心的必然是自身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是集体效益的最大化。在西方政治中,这一现象能够得到明显验证,一届政府所关注的焦点,往往并不是国家的长期效益最大化,而只是自己这一届的效益最大化,以尽可能的提高自身的选民支持率!用一句谚语来说,那就是“我死之后,哪管他洪水滔天!”
我们还可以将分梨模型更加推进一步,那就是如果存在一个管理者,是否能够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先假设把上面的分梨改为摘梨,也就是在一棵树上有无穷个梨,越在上面的梨越大——梨的总效益无限,但由于体能所限,A,B,C,D,四人能够摘取梨的最大收益依次为8,6,4,2,但是在摘取之后,其体力分别要消耗收益的一半,也就是-4,-3,-2,-1。假设管理者是独裁权威的,在集体之中,四人摘下的梨都上缴之后,再由管理者分配,那么能不能实行集体利益最大化呢?还是要假设信息是不对称,不完全的,即管理者不知道每个人所能摘取梨的最大收益,而下属四人也不知道管理者最终会采取何种分配方式,那么这个博弈的结局是什么?显然对于下属四人,由于他们不明白最终分配方式,对于他们来说,由于他们所摘梨的收益都将归于集体,而付出的劳动代价却要由自己承担,显然对于他们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尽量摘小个,收益小的梨,或者说是不去摘梨;而对于管理者来说,不论下属采取何种方式,他的最优策略都是,尽量多的将梨分配给自己,实现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而分配给下属的梨,却是越少越好,也许就是1,1,1,1;无论下属是否尽最大的能力去创造收益,上述分配都是管理者的最优策略,其实上述模型有一个隐含条件,那就是在周围环境之中,只有这一棵梨树,而且管理者拥有它的所有权,管理者根本无需担忧其下属转换组织,也不用担心其他组织的管理者与之竞争,在这种环境之下,由于组织成员所创造的收益的不到保障,因此其成员创造收益的积极性会不断降低,同时管理者为了尽量多的占有组织中的收益,而组织成员也没有积极性,因此道德会越来越倾向于阻止成员的自利,而组织成员自利性的减少,必然导致总收益的减少如果管理者为了保持自己的收益,必然又会更加提倡其下属不自利,进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这也就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道德与物质财富之间宏观影响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中国古代经济,从大的宏观方面讲,一直就是没有竞争者的,所以古代提倡重义不重利,压制人们的物质欲望,可以说是偶然之中的必然。(当然如果放在历史的条件下,一个社会的总收益必然是增长的,但是采取上述措施,必然会导致总收益增长的减缓)
那么如果采取民主的措施呢?是不是就会好一些?如果要到达最民主,我们只需假设管理者没有任何权威,所有人自由摘取梨,但是最后要民主投票决定,选取一个人出来,将其收益平分给管理者和所有组织成员(这也就是税收的作用,有利于所有人)。那么结果是什么?集体利益还是不能达到最大化,因为所有人都知道如果自己摘取了最大的梨,那么投票决定被集体征用,全部收益平分给所有成员的必然是自己。因而,对于理性人来说,最优策略就是摘取最小的梨,通过使自己的收益最小,进而达到效益最大化。
可见,集体效益最大化,并不是由管理者是独裁,还是民主所决定,社会财富能否最大化增长,也于政府由何种方式组织无关,那么集体效益怎样才能最大化,社会财富怎样才能实现最大化增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建立时,就明确的解决了这一问题,那就是明确的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通过制定这一制度约束政府的权利,使社会成员明确知道自身收益能够得到保障,从而促进其尽自己最大可能增加自身财富,进而也就间接得实现了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增长。
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学与管理学之中,尽管运用了经济学原理,但总是使用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去向组织的管理者(企业的管理层,以及社会之中的既得利益集团等)论证某项措施,对于该组织会产生多大的收益,其实这是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相悖,那就是管理者也是理性人,那么他所最关心的只是他自己的收益,而不是组织的收益,只有当组织的收益同管理者的收益相一致时,他才会为组织服务。也就是说,经济学家要想把自己能使得集体利益最大化的措施得以实行,那么只有三个办法:要么这种措施使得集体和管理者都能够得到收益;要么就是通过分析,让管理者明白实行这种措施,不仅集体收益增大,他的收益也会增大;或者设计一种制度,使得管理者或既得利益集团虽然不能增加自己的收益,但是如果不实行有利与集体收益的措施,那么他自身收益也会损失。而不能是空洞的向既得利益集体,向管理者说:你们应该怎么做,才能实行集体利益最大化;你们应该怎样为了使集体收益增加,而牺牲自己的收益——比如改革初,同是垄断企业,经过拆分之后,虽然通讯行业还是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但是与至今仍然垄断的其他行业而已,收费以及其他各方面都有了较显著的改善,这并不是通讯行业的既得利益集团比其他行业拥有更高尚的道德,也不是哪个著名学者让他们幡然醒悟,使得通讯行业能够以整个社会的收益为第一目标。这一切只是因为竞争,因为制度,使得他们不得不降价,不得不提高服务态度而已。同样的道理,如果不改善制度,不提供其他措施使得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同这个社会利益的密切正相关程度提高的话,不论专家学者怎样论证,怎样提出垄断行业的所做所为攫取了多少超额利润,让社会资源被白白浪费,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失,既得利益集团都不会为之改变的。
思想家通过道德,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政治家通过法律,告诉人们必须怎样做;而经济学家通过规则,告诉人们,只有怎样做,才能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
道德与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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