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电公司股票上市的复杂性不容忽视


核发电公司股票上市的复杂性不容忽视
臧明昌
(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顾问)
中国证监会2012127日发布新增11家企业进入初审上市公司行列,至此排队等待上市的企业总数达到820家,看来中国证券市场新一轮圈钱运动蓄势待发。在新增初审上市公司名单中包括中国核能核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核电),这是一个新的突破。此前市场上核电板块都是一些核电相关企业,如核电设备制造、核电用材料生产,还都是混业经营的,既生产核电设备和材料也生产通用机电设备和材料。中国的核发电公司只采用核能发电,一般规模较大,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上市融资额动则百亿至几百亿,这一类公司上市无疑会给市场带来巨大下行压力。
目前市场条件还不是大型国企上市的好时机,更何况又是一个技术复杂、风险度高的核发电公司,恐怕很难达到预期效果,需要等待牛市到来的机会。有关方面正好利用这段时间,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辅导,解决核电上市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使核电股票能发得出去,投资者也能获益。
已完成的中国核电上市环保核查深度广度不够,为提高公信力,应纳入核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20127月国家环保部公布,中国核电IPO环保情况初审过关。对一个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的环境影响核查,前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规定了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省级环保局(厅)审查意见以及核查时段划分,这对一般的工业企业是适合的,对核发电公司远远不完整,只能算“简化版本”的指导文件。用这个“简化版本”指导核电厂的环境影响核查,不论在广度、深度、完整性还是成熟程度上都是不够的,搞不好就会误导投资者,以此发表核查工作报告,还不如不发表。核电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主要内容应该是核安全,这也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所以应该纳入核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体系。这个法规体系为金字塔式构筑,最顶层的《条例》由国务院发布,下几层由一系列《法规》、《导则》及标准、规范、准则构成,与国际接轨,极其科学而完整。然而,《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与核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体系还不能无缝对接。这是因为,由国务院确定的环保部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是: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在许多情况下是以国家核安全局的名义执行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其职责由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 形式发布。这两个文件都没有涉及负有对民用核设施的营运者发行股票上市的相关事宜负有核查职责,可见,首先要扩大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这样才可以由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指导核电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核事故风险概率虽低,但历史上发生了3次严重核事故,几十年一遇,造成核电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
核电的复杂性首先表现在核事故风险的不确定性,这就造成上市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是投资者所不愿意看到的。核电事故分为两类:一类是设计考虑范围之内的事故,称为“设计基准事故”;另一类超出设计基准事故的“严重事故”,即核电厂反应堆堆芯严重熔毁,或同时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世界自1954年建成第一座核电站,已有近60年的历史,目前有438台核电机组在运行,绝大部分属于70年代建造投产的第二代核电。由于第二代核电的设计没有把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作为必须的要术而采取措施,从1979年到2011年的33年间发生过3次严重事故: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电站堆芯熔化事故,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大量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事故,2011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堆芯熔化、多次氢爆致使大量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事故。国际上对核电严重事故普遍采用概率风险评价,即计算每座反应堆运行一年(叫做1堆·年)产生严重事故的概率。现今运行的第二代核电机组堆芯熔化概率大约1×10-4/堆·年,堆芯熔化同时有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的概率大约1×10-5/堆·年。核电运行到2011年已经积累了大约13000堆·年的运行経验,产生过三次严重事故,实际的堆芯熔化概率为2.3×10-4,接近计算值,而两次向环境释放的概率大约1.5×10-4,超过计算值的10倍。然而,在最近33年间发生了3次严重事故,不论是堆芯熔化事故还是同时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事故,都达到了几十年一遇。这就是概率风险评价方法的特征,或者说现行的概率风险评价模型有问题。
严重事故造成环境损害和第三方核责任,后果严重,非核电上市公司所能承担
谈到严重核事故必然涉及到核事故的责任,特别是与公众损害有关系的第三方核责任。美国三里岛核事故造成公众恐慌,一时间数以十万计的居民被通知撤离或自行驾车逃离;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使大量居民受到大剂量照射,5公里半径内45000人撤离,30公里半径内90000人撤离,后果至今没有消除。在福岛核事故一周年之际,据媒体公布:疏散区20公里,灾民人数为150万。东京电力组成5000人的应对补偿队伍,筹集了5000亿日元为先期赔偿金。日本政府成立“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给予核损害善后工作以援助,并力图分割责任。有关第三方核责任,日本原子能法规定“原子能从业者无过失的无限责任”,该法律只承认对“异常巨大的自然或者社会性灾害”免责,对于国家则只要求给予“必要的援助”。对此次强烈地震加海啸,日本政府仍然表示不适用“巨大天灾地变”的免责条款,迫使东京电力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我国第三方核责任的法律文件始于大亚湾核电站开工建设前,应境外投资者和贷款银行的要求,由国务院发布行政文件,规定核电厂营运者准备一个不大数额的赔偿金,政府也准备一笔基金保底。2006年又应核电出口国的要求,重新发布相应文件,赔偿数额有所提高,但仍然是有限责任。我们知道,上市公司是责任有限的,当它负担不起核事故责任时,会进入破产程序,投资者损失手中的股票。但HAF001“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所以,核发电公司上市前,有必要从法律上厘清,对核安全相关事宜的责任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这涉及到招股说明书的风险披露和营运中的财务拨备。
核电厂建造和营运要购买各类保险,其中应包括第三方核责任,如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保险公司偏爱极小概率事件投保的受理,又厌恶一旦出现第三方核责任时理赔的高保额,相应的是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费。对核发电公司而言,这又是极小概率事件,常年支付高保费也增加核电营运成本。所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要找到平衡点,并且对免责条款给予足够重视,不能出现日本保险公司那样对地震引起的原子能损害赔偿免责的条款。
上述核责任问题搞清楚了,核电上市公司还面临一个对第三方核责任的立法不确定性。现在我国尚无原子能法,将来的原子能法必然涵盖核能和平利用第三方核责任的条款,代替现行的国务院文件,这就会引起核电公司経营环境的不确定性。立法的不确定性是不是一定增加上市公司的责任尚不清楚,即使增加了,严重核事故引起的第三方核责任也是小概率事件。所以,这个问题畄给上市公司即股票投资者承担是不公平的,应该由从核电公司上市获得利益的母公司承担,这对一个国有全资的公司来说是合情合理的,也负担得起。
核发电公司上下游企业都掌握在母公司手中,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利益输送是投资者所不愿意看到的
核电包括在一个复杂的核工业体系中,上游有鈾矿地质、矿冶提纯、鈾同位素浓缩和核燃料制造,下游包括核废料管理和核电厂退役的复杂过程。在我国,核发电公司只掌控发电这一个环节,上下游都掌握在母公司手中,并且属于垄断行业,别无分号。所以,中国核电公司要与上下游企业签署核电厂全寿期可预测的定价原则,以避免我国股票市场常常发生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把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给母公司。我们以燃烧后的核燃料处理为例,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核电厂烧过的核燃料专业称谓叫乏燃料,不叫废燃料,因为其中有些成份处理后可以提取出来再利用。乏燃料先贮存在核电厂内乏燃料水池中,有很高的放射性和衰变热,水池中设有冷却系统,带走这些热量。乏燃料不能无限期地贮存在核电厂的水池中,这是因为:一是水池有一定容量,乏燃料太多容不下;二是水池建筑物、冷却系统都不采用安全相关等级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日本福岛核事故中就发生过乏燃料水池建筑物遭破坏而累及冷却系统失效,进而造成乏燃料熔毁,引起氢爆和火灾。所以,乏燃料在水池中不能永久贮存,一旦衰变热和放射性降低到适当水平就要运到后处理工厂去,做进一步后处理。现在通行的做法是走电价提取基金,支付乏燃料后处理的费用。我国乏燃料后处理工艺处于试验阶段,没有商业化,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在我国,这种关联交易不可避免,但投资者不愿意看到利益被输送,对上市公司而言,这笔费用应该是全寿期可以预测的,如果走电价还要得到电网的承诺。
如上所述,由于核电技术的复杂性、核电涉及的产业链冗长、存在核事故、立法、政策险风,这就是为什么只経营核电的上市公司国内外罕见的原因之一。国外以美日为例,拥有核发电能力的电力公司都経营燃煤、燃气、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同时经营电网,发供销一体化。这种业态是从常规发电向核发电发展史自然形成的,也是因为核电的特殊性有利于降低单一业态経营的风险。人们都知道,以往三次严重核事故造成很多国家核电政策的改变: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德国采取了弃核政策,停止建设新的核电项目,当时有的核电站运行到寿命终了;福岛核事故后,日本从30%核电国家一下子变成“零核电”,东京电力幸亏有常规发电能力支撑而没有关门,最近日本大选核电政策成为政党和选民的关注点之一。今年10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因日本福岛核事故而停止的核电建设,并且“十二五”不安排内陆核电项目,新建核电机组必须符合三代安全标准。须知目前我国运行的核电机组全部是二代核电技术,只符合二代安全标准,包括中国核电旗下的核电机组。这些政策上的变化定会对核电发展和企业経营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国内资本市场的条件下,如果能在中国核电公司中注入适量常规发电资产,会降低单纯经营核电的风险,再考虑到核电的电量电价有保证,在长期合同保证下发电成本受燃料价格影响较小,都会增加上市公司的卖点。
简历
 
臧明昌教授、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顾问,享受政府特殊贡献津贴。
1954-1959年就读于清华大学核反应堆工程专业。毕业后早期(1960-1984)工作在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历任负责军用核动力装置研究和发展的工程师,反应堆物理研究室组长、副主任、主任和压水反应堆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等职。1984-1986年任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常务副局长,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主席。1986-1988年任核工业部核电局副局长,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席。1988-1998年先后任国家能源部和电力部总工程师,两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1994-1999年任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华北电力大学访问教授等职,中国核学会多届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