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创新与公开标准


基于模块组合的公开标准对创新成果有很重要的启示。

模块创新可以使得创新主体跻身公开标准联盟并成为标准利益相关者。这里要求模块创新主体必须是首创者并拥有全部权利。在当今信息化条件下,一项创新成果是否是重要成果,在创新当时无法判定。许多当时看来很小的创新成果在后来成为了新兴产业的重要模块。信息的充分流通一方面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不确定性。没有什么人可以判定一项创新成果的未来价值。正因为这样,才出现了科技风险投资。当机会增多不确定性增加时,投资的成功取决于概率。这种概率性投资所博取的正是所投创新模块成为公开标准的参与者,进而在将来分享产业化的成功。对旧的模块的颠覆性创新也可能造成公开标准的改变进而重构利益格局。但这种改变往往困难重重。现实的情况是许多创新主体往往不屑于进行小的原始的创新而致力于对已有的重大成果的颠覆。在我国后者经常可以拿到大量科研经费,但对公开标准的贡献微乎其微,更遑论什么产业化。更有甚者,一些程序主体抄袭已有的被普遍认为具有重大价值的成果,骗取科研经费。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就是依靠所谓的专家进行成果评审是靠不住的。

基于模块组合形成公开标准,携创新模块参与公开标准,需要市场化的机制和社会对个人和企业创造性的鼓励和支持。跟踪和模仿可以造就“山寨”成果,永远无法享有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