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房给情人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

  李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关系。李先生开了一家私人企业,罗小姐在该企业当会计,李罗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关系,李先生用60万元现金给罗小姐买了套房子。陈女士知道此事后,认为这6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要求罗小姐返还。罗小姐则认为这钱是李先生自愿送给她的,因此不同意返还。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解析本案如下:

  本案例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罗小姐接受李先生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6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李先生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罗小姐的行为损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并且他们这种同居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李先生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女士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小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30万元还是1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陈女士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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