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改革不能总为融资服务


    鉴于今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没有切实有效地解决新股发行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对新股发行制度的再次修改是没有悬念的。不过,7月2日《证券时报》的报道称,新股发行办法年内有望作重大修改。再次修改的速度如此之快,有些出乎意料之外。

    但这终究是一件好事。既然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还存在明显问题,早日加以修改加以完善是必要的,这远胜过拖到一年或两年之后再修改要好得多。有错必纠,实事求是,这是股市监管者应有的一种态度。它对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有益无害。

    但新股发行制度下一步应该怎么改?这无疑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报道,在近日举行的2012年第二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中,监管部门有关人士透露,年内拟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可能突破很大,例如在盈利年份、无形资产比例等方面的突破。这位人士表示,新股发行制度下一步将推进的改革措施包括:继续全面深化改革措施,强化信息披露。今年将修订首发管理办法,淡化持续盈利能力、募投项目可行性的实质性判断,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从“有关人士的透露”中,投资者不难发现,淡化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这将是下一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不再作为新股发行考核的指标,毫无疑问,这将意味着IPO门槛的进一步降低。因此,下一步新股发行制度的修改,还是在突出为融资服务这个管理层眼中重中之重的问题上。

    监管部门之所以要“淡化持续盈利能力”,给出的说法是将原汁原味的企业带给市场,返璞归真。但是否真能做到这一点,仍然充满了悬念。在强调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一些发行人粉饰业绩、操纵利润,从而使得企业的财务指标充满水份。企业盈利能力基本上都是一些虚假数据。但“淡化持续盈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发行人就不造假了。毕竟漂亮的业绩对于投资人来说更有吸引力,更能让发行人获得一个更高的发行价。

    当然,管理层也一直都在强调要强化信息披露,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加强信息披露要求。但这并不能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就是真实完整的,仍然不能排除发行人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很明显的一点就是,即便发行人没有进行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又能奈之若何?因为只要股票上市了,哪怕就是欺诈上市,监管者也不能将其强制退市,罚点款那又算得了什么?至于保荐机构即便是同流合污,也不需要承担太多的责任。面对这样一种现实,管理层拿什么来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将原汁原味的企业带给市场呢?

    因此,“淡化持续盈利能力”体现的还是为融资服务的宗旨。这显然不是广大投资者的福音。为此,对下一步新股发行制度的修改,笔者希望管理层能更多地考虑投资者利益,考虑到投资回报问题,考虑到发行人的责任,考虑到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比如,发行人每年提供给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不能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新股发行价格依此来确实,这同样也是一种市场化发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