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传销联合会章程(草案)


中国反传销联合会章程(草案)
徐群贵
关键字:反传销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反传销联合会
英文名称是:China Anti-Pyramid Association
缩写为:CAPA
协会网站:www. fclhhhi119.cn(等待政府审批之后当即开通)
第二条 本联合会属于民间协会的性质(以下简称本协会)
    本协会属民间组织,由有志于反传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暂时不具有法律义务,等待政府主管社团登记的机关部门核准审批。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领导,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传销这一经济邪教的、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打击预防传销。宣传反传销知识,帮助上当受骗者,揭露传销骗局本质,构筑和谐社会。
第四条 声明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接受党和国家的领导。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和会员的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住所:
(1)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央综治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本协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和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积极开展与传销组织的斗争。
二、面向社会举办各种形式的反传销宣传活动,公布各类传销组织的活动现状与动向,剖析传销组织的本质和危害。
三、举办反传销的报告、讲座、展览,出版反传销的杂志和书籍,提高公众对传销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四、针对各类传销活动情况做出分析,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告或建议。
五、加强与国际社会同类合法民间协会的联系与交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与交流活动。
六、接受传销受害者家属或传销受害者求助,派遣专职救助人员前往救助。
七、承接有关协会和部门与个人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成员分为:工作人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围志愿者。
    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指在协会下属部门专职处理协会工作的人员。
    二、个人会员:定期捐助的志愿者,享有协会志愿者的一切权利,并负有相关的义务。
三、团体会员:各地反传销志愿者协会、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四、外围志愿者:没有定期捐助但是愿意参与反传销宣传工作的。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传销危害有着本质的认识;
       (四)能坚持反传销工作;
       (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的公民。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二)经协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三)定期捐助;
       (四)由组织管理部门分配给会员编号;
       (五)由协会发放中国反传销协会注册会员服务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工作,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会员间的相互支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协会工作人员搞好各项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照规定定期对协会进行捐助。
第十二条:申请退会应向组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管理部受理后,通报执行委员会批准。申请退会的会员需要交回协会发放的身份证明证件和一切证明为协会会员的标志,纪念品不在内。一年不定期捐助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协会相关规定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经批准,即失去协会成员资格及本协会赋予的所有权利,将在协会所有的平台通报。
各部门成员补充说明:
各部门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各部门成员是会员的,享受会员的一切权利。不是会员的部门成员享受协会的部分权力(参照章程第三章第十条的1、3、4 、5条),并获得协会下发的部门人员身份证明卡与协会标志(制作费用自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必须是会员)各部门成员要认真学习,工作负责。时刻牢记协会的24字精神(耐心耐劳 自立自强 博学博爱奋斗奋进 细致细心 慎言慎行),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反传销公益事业做出贡献。在没有能力或者环境不允许的情况下离开反传的部门成员必须向上级负责人说明情况(常务及候补委员和正副部长需获得监督执行委员会同意)之后方能离开。
 第四章协会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全国会员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当本协会会员人数发展较多,不便举行全国会员大会时,可按一定程序选出会员代表,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替代全国会员大会。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监督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并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监督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是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和候补委员会组成。在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核准组织管理部关于协会会员与的吸收或除名的报告;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与专职工作人员的审核;
七、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批准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监督执行委员会的决议需经到常务委员会委员2/3、候补委员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监督执行委员会可以决定聘请若干社会各界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荣誉委员。荣誉委员接受监督执行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列席监督执行委员会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须有7名以上常务委员与14名候补委员方能成立。
第二十条 监督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反传销界、直销界、新闻界等相关各界具有较高的名望和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二年。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卸任或者换届的,必须召开紧急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辞职。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与监督执行委员会会议和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处理协会重要事务,负责协会的总体规划和命令的发布,重大事件的审批工作,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提名会长助理,由监督执行委员会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五、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
二、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直属构成部门:
(一)监督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9人候补委员会27人(会长1名 常务副会长1名 副会长1名)
(二)组织管理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名
(三)网站管理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名
(四)救助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名
(五)外联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名
(六)宣传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名
(七)咨询部:部长1名 副部长2名 干事4名
(八)监督执行委会各省分会:本协会将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中国反传销协会分支机构,对各分支机构具有领导权,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由各省会员与志愿者申请成立,在协会执行委员会核准监督指导下建立)。
(九)各省分会下属各部门:(比同直属部门结构,上报至协会监督执行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各部门负责人工作补充说明:
会长:负责对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和落实,加强对外联络,拓展公关业务,负责协会组织系统及工作职责研讨和修订。
副会长:协助支持会长的工作,负责协会的日常的工作的执行,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沟通内外联系,保证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落实协会规章制度,,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 监督 管理审批协会所有工作(正副会长必须由监督执行委员会成员担任)
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监督直属部门工作并提交会员对协会的建设性建议(由各省分会选举提交,再由每名常务委员推荐两名,剩下9名从各部门选举并由监督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直属部门部长:管理开展本部门工作(委员提名并提交个人资料由监督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直属部门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本部门工作(由部长提名并提交个人资料由监督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直属部门干事:协助正副部长开展本部门工作(由正副部长提名并提交个人资料由监督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监督执行委员会各省分会委员:监督管理本省各部门的工作与议案提交(由各省会员选举并经协会监督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各省分会下属各部门:(比同直属部门,并向直属的本部门负责)。第五章 协会各机构职责
第二十八条:协会机构细则
(一)监督执行委员会:
协会监督执行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组成、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和仲裁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总体战略规划,全面协调和安排协会的各项工作,确定协会业务范围和方向,协调协会内部关系。监督管理协会各部门的大小事务,负责对协会所有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与审核。开展所有会员对协会的建设性建议的提案的审议工作。及时回复会员的建议提案与意见。
    1.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3.修改协会章程。
    4.推选协会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5.拥有对协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弹劾权。
(二)组织管理部:
组织管理部负责协会内部所有部门的协调工作与会员的管理工作,主管会员的注册申请和审批管理工作,接受会员的定期捐助。全面传达协会的战略指导思想和决议通知,协调会员与志愿者开展宣传和解救活动,负责开展对会员的培训工作。(欢迎有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会员参与,因为要管理会员的机密资料,所以本部门成员必须专职)
(三)救助部:
救助部主要是由具有专业反洗脑能力的会员组成,负责接受协会指派前往异地进行解救劝说受害者并配合执法机关打击传销组织的任务。同时肩负与组织管理部协同培养更多具有独立解救反洗脑能力会员的重任。(欢迎有正义感,敢于行动并有较强的表达和心理引导能力的会员参与。因为要长期在外解救,本部门成员必须专职,有实际经验者优先)
(四)外联部:
负责与各新闻媒体与执法机关之间的联络。联络并支持各高校学生会组建反传销社团,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同时负责联系各企业单位寻求资助,建立“传销难民就业帮扶指导体系”,为传销难民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与有意支持协会公益事业的协会或个人协商新闻、宣传和赞助的相关事宜。(欢迎有相关条件、经验、思路的会员参加。本部门在协会的组建初期非常重要,参加者慎重考虑,有能力者参与)
(五)宣传部:
负责文字影音等对外宣传资料的制作和整理。协助各大网络媒体和相关传销地网络媒体的宣传活动,并协助各地高校进行预防传销知识宣传,利用网络手段,加强预防和曝光传销的宣传工作,组织协会各地会员与志愿者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和增强群众对传销的预防和警惕。(有相关能力者填写加入此部门,经过审核就可加入)
(六)网站管理部:
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与论坛的技术维护与安全,并负责接受论坛所有版块正副版主的申请核准并向组织管理部提交个人资料备案。(有相关能力者填写加入此部门,经过审核就可加入)
(七)咨询部:
咨询部主要是通过协会的反传销知识培训,然后在协会网站、论坛、QQ群接受求助者的咨询,解答有关疑问,为求助者提供咨询服务,认真解答咨询者提出的各种关于传销是非的问题。上交求助者与受害者的举报材,。转交需要救助部异地解救劝说的求助者与受害者求助资料。为其他各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定期捐助:
二、其他捐赠:
三、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管理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单位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监督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草案由徐群贵起草,经2008年1月1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中国反传销联合会的监督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自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欢迎您来电18629055673来函[email protected]斧正【作者简介】:徐群贵,男,全国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睿库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清华才子教育网教授,获得两项技术科学国家专利,发表的主要论文是《投入产出技术与模糊集论》、《人类起源新论:从寒武纪生命大爆发否定生物进化论来看劳动创造人是逻辑悖论和基因进化死角》、《西安是十六朝古都而非十三朝古都兼论历史学界命名中华第一古都的怪相》、《鹭鰦屿开发的战略规划与台海经济的地缘政治制约》、《西部大开发的生态承载力与产业结构导向》等,联系电话1862905567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诚请斧正、赐教!由于我的本职工作是技术研发,从今天起两个月内我是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关注和钻研社会科学,我这里呈上的文稿,是最后确定的修改稿,以此为准,此前的修订稿都有太多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