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留存“嫖宿幼女罪”是中华民族的耻辱


/罗竖一

 

据2012年7月20日新华网消息,记者7月19日从辽宁营口大石桥市公安局得到证实,在一起广受关注的性侵幼女案中,受害人指证的7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落网,现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就一般情况而言,我们应该为此拍手叫好。

 

然而,从相关的网络反馈信息来看,亿万中华儿女并未普遍拍手叫好,而是继续极力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且认为应该以“强奸罪”予以起诉7名犯罪嫌疑人。另外,多年来一些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众人物亦一直表示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而主张以“强奸罪”覆盖之。

 

事实上,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12天后的3月13日,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次日下午,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

 

由此而论,当初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基本就是“一拍脑门”和“一举手”的产物,实为倒推历史的车轮。

 

自始至终参加了起草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后又参与了1997年刑法典修订的刑法专家高铭暄,以及其他一些法学专家和某些官家,却不以为然,而抛出了一大堆理由,试图证明留存“嫖宿幼女罪”是多么地高明。

 

但笔者认为,留存“嫖宿幼女罪”是中华民族的耻辱。

 

首先,“嫖宿幼女罪”客观上减轻了犯罪成本,而亿万普通的中华儿女却几乎束手无策。

 

相关报道告诉我们,有人认为,从起刑点看,“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更严厉,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刘明祥更是明确告诉记者,在没有加重情形的情况下,普通的奸淫幼女行为和嫖宿幼女相比,刑法对后者的处罚更重。而奸淫比嫖宿恶性更大,所以,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偏高、处罚偏重。“被嫖宿幼女总体而言比被奸淫幼女受害程度轻一些,这一点我们不能忽视,如果无视这一点,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诚然,我们无法否认其说得有鼻子有眼睛。不过,我们不妨先来看看相关的案例。

 

依照2012年5月26日凤凰网等媒体的有关消息,根据李新功手机短信显示,非处女不要。每奸淫一位幼女,都拉到无人之处,任孩子撕心裂肺地哭叫,都无法终止其兽行。据一位不到12周岁的受害幼女哭诉,一次她被李新功连骗加拽,拉进到他车中,在车后座上把幼女的衣服扒光,一只手按住孩子的双手,另一只手抬起孩子的一条腿,硬把生殖器进入孩子的体内,血流不止,还用手机照下这个动作。还有的孩子哭求他说:“我才13岁,叔叔别这样呀!”也无济于事。

 

如此禽兽不如的恶行和惨不忍睹的画面,其实也存在于辽宁营口等众多的性侵幼女案中。面对这样的人间惨剧,相信任何一个具有良知的人,都会觉得刘明祥等法律人和某些官家的有关论辩或者说明是多么地苍白无力,而会产生痛揍这种人的极其强烈的冲动。

 

但是,正因为有了高铭暄、刘明祥这样的法律人,正因为有了某些擅长“一举手”者的表决,所以,认定“嫖宿幼女罪”的这条恶法终于大步流星地来到了中华大地,从而使得有关犯罪分子手持“免死金牌”步入法庭和监狱。然而,中国亿万普通老百姓却无可奈何。

 

简言之,尽管有关法律人,以及某些擅长“一举手”者的初衷,应该是善意的。但是,“嫖宿幼女罪”客观上减轻了犯罪成本,而在更大社会层面上导致人人自危。然而,有关部门至今还是老调重弹:正在调研。可是,亿万普通的中华儿女却几乎束手无策。

 

其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的有关“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之法条互相掐架,而跟“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

 

“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是亿万中华儿女的追求。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且,同时规定,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人以上轮奸的”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则又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而易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之法条互相掐架,而这跟“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或者说,在有关法律问题上,我们其实是在自打嘴巴子。

 

如果是从疯人院出来的,自打嘴巴子可以理解;如果是做错了什么事情,自打嘴巴子也可以理解。但是,亿万中华儿女都不是从疯人院出来的,也没有做错什么事情,然而,我们至今仍在有关法律问题上自打嘴巴子。

 

当然,严格地讲,是某些法律人和擅长“一举手”者首先自打嘴巴子,然后“逼迫”我们这些普通的中华儿女也自打嘴巴子。

 

事实上,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已经明确指出,“嫖宿幼女罪”有四大“罪状”:在法律上承认幼女具有“卖淫”的行为能力;承认幼女的法律身份是卖淫者;最高刑低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造成法条混乱。而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早在2010年也提出建议,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加大对幼女的保护。她认为,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

 

但是,认定“嫖宿幼女罪”的这条恶法,直到今天还在中华大地上大行其道。而据媒体报道,从现有证据来看,辽宁营口性侵幼女案中的7名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定为“嫖宿幼女罪”。也就是说,尽管7名犯罪嫌疑人罪恶滔天,但无法以“强奸罪”来论处。

 

再者,依据媒体报道,所谓的“嫖宿幼女”案件日益增多,而对有关“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愈来愈大——施暴者多为可以“左右”司法的有权人和有钱人,且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并降低了中国民众对决策者的信任度,还动摇了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根基。但是,某些部门至今一再声称其还在调研中,而有关专家等群体依然在为留存“嫖宿幼女罪”摇旗呐喊——误导决策者,可亿万普通的中华儿女又不能自行废除“嫖宿幼女罪”。

 

总而言之,留存“嫖宿幼女罪”是中华民族的耻辱。因此,笔者罗竖一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再以所谓的正在调研为托词,而该主动顺应民意,早日废除“嫖宿幼女罪”。同时,建议某些专家平时多学点东西,尽可能地使自己成为一个富有良知的真正的学者,而不要想当然地给决策者提“馊主意”。(文/罗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