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在制度层面,我国为未成年人这一群体设置的“保护伞”张开得更大了。然而,与之不相协调的是,1997年入刑的嫖宿幼女罪长期以来沦为保护幼女权益的一大法律漏洞,且已成为个别官员和新富侵犯幼女性权利的遮羞布和挡箭牌,备受社会各界质疑。于是,在极度愤懑和咬牙切齿的痛恨中,专家学者、网络媒体、草根名博,几乎都发出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每年两会上也都有代表委员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言,民间组织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废除此罪的建议。而网友张向东最近在网上发起有关“嫖宿幼女”的投票显示,共有50多万人参与投票,97%以上的人赞成“废除嫖宿幼女”,其中包括任志强、李开复等名人。
幼女遭遇性侵害案件呈高发态势,已经严重刺激到了公众的思绪,也大大激发了人们的愤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项对“嫖宿幼女罪”进行调研,既说明了这一罪名的争议已引起立法机关高度关注,也说明了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已经走进了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加强”阶段。而我们之所以现在就抱有如此之乐观的态度,主要就是因为我们相信国家立法机关不会不会忽视社会各界对嫖宿幼女罪的强烈质疑,更不会让社会呼声沦为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
“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存在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不尊重,予以取消不是复杂的法律问题。大量事实证明,“嫖宿案”中大多数幼女是在被利诱、胁迫、欺骗之下而与那些性侵害者发生性关系的,即使有些幼女自愿出卖肉体,在性行为中接受了财物,也是心智不成熟经不起利诱所导致的结果,因而将受害幼女等同于卖淫女,将性侵害者按“嫖宿罪”处理,既严重背离了“幼女无权处分性权利”的法治共识,也对幼女造成了人权歧视与再度伤害。
大多数国家规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条件保护。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则在很大程度上给犯罪分子开了个缓冲的后门,甚至还成为了一些公权者借机减轻罪责的逃脱通道。也正是因为嫖宿幼女罪是对男性加害者的宽容谅解,才导致令人发指的丑陋与罪恶屡屡上演。
实施了14年的“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这是中国法律的耻辱,更是中国人民的耻辱!
(李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