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设计的行为学原则


“国家干预”这个词汇被创造出来之后就一直饱受争议,赞同和反对的声音一直并存。但总体来看,在自由经济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的舆论环境下,国家干预的名声是偏负面的。

然而,反对派有所不知(?)的是,干预,有个方向问题,鼓励纵容和限制禁止都叫做“干预”,只是方向不同而已。但是反对国家干预的人士往往只是把其中某个方面叫做国家干预并加以反对,而其另一面则可以接受甚至欢迎。这就形成了表面上反对国家干预,而实际上是有所反有所不反的状况,存在理论上的内部逻辑矛盾。

不过随着近些年经济及债务、金融危机的不断恶化,要求国家对经济加以干预的声音又开始上涨,尤其是要求对证券、金融领域的监管的呼声日渐高涨。

那么,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正向干预就应该理所当然地被期盼被赞同吗?或者问: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推助是国家机器的职责范围吗?

其实,一些地方政府强行指定本地发展某种行业的做法已经多次受到质疑。

不少国家都将就业问题作为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少有见到经济学家对这一政策目标持反对态度的,相反多是赞同并积极出谋划策的。但就业问题实际上也是商品市场上的问题,是关于劳动力商品的自由交易问题。那么,国家应该对不同的商品交易持不同的政策态度吗?

对国家干预的这种或正面或负面的、不顾及自相矛盾的态度,实际上导致这只是一种政治表态,和经济学理论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因此,从经济学角度或者希望从经济学角度给“国家干预”做出一个应该不应该的结论是奢望。该不该就是好与坏,是价值判断问题,而经济学如果是科学的话,它不做价值判断,充其量只能给出什么样的国家干预会带来什么样的经济效果的事实判断,至于这个政策效果应该不应该出现,不是经济学家应该回答的。

 

*******

各种法律法规是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在法律层面,实行条文法的国家现在人们已经基本认同了这样的法律与行为的关系原则,即对官方行为而言,是“法不允官不为”,而对民众行为而言,则是“法不禁民可为”。即政府只能做明文规定去做的事情,如果有规定而不做,叫做“不作为”,如果没有明文赋权而做了,则是“越权”;而民众可以做没有明文禁止的任何事情(当然,可以做不等于必须做),只有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才叫做“犯法”。

不单单是法律,其它各种各样的政策设计,虽说不具有法条的硬约束性,但都旨在规范或引导人们在各个生活领域的行为,即政策具有行为导向目的。

例如,提供消费贷款,旨在鼓励和引导消费;

例如,提供独生子女奖金,旨在鼓励人们少生孩子;

例如,奖学金的设立则意图引导学子刻苦读书学有所成;

例如,厂商唯利是图不择手段。伴随着商品生产而产生的环节污染几乎会被厂商本能的“忽略”;

如果综合归纳一下各种行为导向情况,不难发现,所以被引导和被鼓励的行为,其实都是从本性本能上人们不愿意从事的,而不被鼓励和加以限制的则是人们从本性上或明显或潜在地多会主动从事的行为。

例如,孩子贪玩,这是天性,家长则用各种招数希望孩子能少玩耍一点多学习一点;

例如,人天生对美食有兴趣,有人贪吃成癖,零食不离口,则往往会被告诫多吃的坏处;

例如,从利己本能出发人们有贪财的心理倾向,则会被告诫要取财有道,不法收入要受到惩处;

……

从行为学的这一视角来反视以上例子,就会发现,有些政策和做饭是违背行为学原则的。

例如消费行为其实是不需要鼓励的。讨论中国人为何不愿消费是个非常滑稽无聊的话题,这无异于讨论中国人为何如此不正常如此弱智;

例如孩子玩耍是不需要赞美和鼓励的,除非你的孩子有幽闭症等问题;

例如人们对美食的兴趣是无需培养的。如果对美食无兴趣,应该去医院看医生;

例如,性色是天性,疾病无须所谓的“性学家”将之作为科学知识加以普及和发展成性文化;性冷淡是一种身体和心理疾病。

例如厂商逐利是无须鼓励的,需要鼓励才知道赚钱的厂商离倒闭已经只有一步之遥了;

例如不需要鼓励金融企业花样翻新地推出各种衍生品为其它实体企业提供金融帮助,他们会出于趋利目的自我权衡风险加以解决的。

例如先污染后治理这种发展模式是要加以限制的,而很多地方政府却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所谓的“优惠”不过是把应有的限制措施去掉,走的还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

 

 

货币拜物教的根基已经非常深入,自古就是“熙熙攘攘利来利往”,在“发展经济”方面,政府忧虑经济的发展其实犹如“皇帝不急太监急”,是无视货币拜物教的强大影响力和人的趋利避害本能了。

 

从价值中性论来看,人们的经济活动不过是一个价值分离过程,从价值中性的自然环境中分离出正价值,则必然同时产生污染这个负价值,即所谓的“发展”只是一只眼看到的愿意看到的东西,而掩耳盗铃般闭上另一只眼不愿看到是污染。在私有制度下,任何被视为正价值的东西都有其所有权归属,即对私有权领域来说,都是“内部”的,而污染则被排在私有领域的外部,这就是“外部性”。

因此,“发展中国家”和“污染中国家”是等价的。而“发达国家”不过是走过了“先污染”过程进入到“后治理”阶段的那些国家。

 

所以,国家干预的指向,只应该是负向而不必要是正向的。国家就要出台各种环保措施,,但限制负价值的产生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减缓正价值生产即减缓发展速度,也就是说,国家作为“外部”的所有者,职能是限制负价值从私有领域向公有领域这个“外部”的“溢出”,考虑的是限制经济发展,而不是发展经济。

在亿万拜物教信徒的自发行为中,加上“法不禁民可为”的法律环境,经济会自行发展,无需人为推助。自由的发展的同时是自由的污染。国家政策要考虑的是如何把污染(发展)的速度控制在某个水平,以便让子孙多繁衍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