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由市场辩护


   政府究竟应在经济领域扮演什么角色?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至少自十八世纪以降,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大致形成了两派,人们对此耳熟能详。一派主张政府必须对经济进行控制或者干预,尽管支持者对控制或者干预的程度莫衷一是。这种主张名为“(政府)干预主义”(interventionism),凯恩斯的学说大行其道之后,又称“凯恩斯主义”。另一派主张政府不应插手经济事务,而应交给市场和民众自治。这种主张史称“自由放任主义,又叫“经济自由主义”或者“古典自由主义”等。

 
  二十世纪以来,这两派争论得不可开交,尤其是当经济危机发生时。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这得从政府的目的说起。人们为何要设立政府?政治理论家洛克认为,人们设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包括生命、自由和(狭义的)财产。然而,吊诡的是,政府一旦设立,就具有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倾向和本性,甚至可能堕为吃人的“利维坦”。因此,西人常说,政府是“必要的恶”。
 
  人们发现,为了防止政府成为利维坦,必须严格限制其权力,建立一个有限政府。这不仅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度的,是有范围和边界的,对于某些特定的事务,政府无论如何都不能染指,而且意味着这种限度是以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依归,任何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政府行为都缺乏正当性,都背离了人们设立政府的目的。显而易见,政府只能做一些事情,而不能做另一些事情。如果政府什么事情都可以做,那它就是一个全能政府、一个极权政府。二十世纪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政体,大都属于这种类型。
 
  那么,有限政府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讲,政府可以做的事情是,提供事关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公共物品,诸如法庭、警察、国防等。通常情况下,由于搭便车等问题,私人和市场难以提供这样的物品,尽管并非完全不可能(比如中世纪时商人群体建立的法庭等)。这些物品对于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确保契约的履行,防止欺诈、盗窃、抢劫等不可或缺,构成了政府的主要甚至唯一职能。对于其他的事务,政府不仅不能胜任,而且政府介入的结果将是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哲学家诺齐克论证指出,个人拥有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权利,政府的任务是保护这些权利,保护个人免受强力、盗窃、欺诈等不法行为的侵害,并且,政府的任务仅限于此,任何超越这种功能的政府都缺乏伦理上的正当性,无论是禁止人们做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事情,还是强迫一些人帮助另一些人。也就是说,只有“最小的国家”或者最小的政府是合乎正义的,任何超越其消极保护职能的政府都将背离正义,都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个人的权利,背离人们设立政府的目的。
 
  既然如此,那么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介入经济生活呢?从根本上讲,政府除了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和确保契约的履行之外,几乎不能做得更多,否则,就面临着侵犯人们权利的危险。譬如,政府不能干预商品的价格,不论它是什么,也不论它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多么重要。就拿人们比较关心的猪肉来说吧,其价格应完全由市场决定,政府的干预——无论是规定最低价还是最高价抑或固定价格,都会侵犯部分甚至全体消费者或者生产者的利益。当政府规定最低价时,消费者权利受到侵犯;当政府规定最高价时,生产者权利受到侵犯;当政府规定某个固定价格时,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权利可能同时受到侵犯。无论是哪种情形,政府都扮演了侵犯(部分)民众权利的角色,不论政府如此做时打着怎样的旗号。
 
  即使政府牺牲一部分民众的权利是为了另一部分民众的利益,这种做法也毫无正当性。一个合乎正义的政府必须同等地保护所有人的权利。一个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限制猪肉价格的政府,与一个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抬高猪肉价格的政府,同样没有正当性。猪肉以及其他商品的价格都只能由市场来决定,且只有这样的价格才是“合理”的,政府的任何控制或者干预都不可避免地超越其适当的活动边界,侵犯一些人或者群体的权利。
 
  再比如,政府不应当经商或者开办企业,因为这样做会对私人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会侵犯后者甚至全体纳税人的权利。政府的所有收入都来自纳税人,征缴这些岁入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提供司法、警察、国防等公共物品,而非运用它们去经营商业和赢利。倘若政府去经商,势必构成与私人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政府又拥有规则制定权和司法权,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充当自己利益法官的古老原则,实难避免不正当竞争、垄断和偏私的结果。亚当?斯密曾经指出,国王不应当从事贸易,因为其管家认为国王的财富取之不尽,于是疏忽放任、挥霍浪费甚至趁机攫取,结果可想而知。这不能不让人想起国有企业的老板们。
 
  说到这里,或许该重新审视一下国家干预派和自由市场派之间的争论。毋庸置疑,在建立一个有限政府的前提下,干预主义面临着极大的伦理风险,很难不侵犯个人的权利,很难不背离人们设立政府的目的。既然如此,何不选择自由市场或者自由放任主义?其实,只有它与有限政府相容。长期以来,尤其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和进步主义思潮的兴起,人们对自由市场或者自由放任主义产生了极大的误解,误以为自由放任主义就是为所欲为,就是不要任何规则,就是混乱无序,就是剥削压迫,就是残酷无情。
 
  实际上,诞生于十八世纪法国的“自由放任”,本义是废除那些阻碍勤劳的人们致富以及限制商品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所有法律,确立真正的市场经济。奥地利学派巨擘米塞斯说,从根本上讲,自由放任意味着,“让每个个体选择他在社会的劳动分工中想要如何合作;让消费者决定企业家应当生产什么。”或者说,“让普通人选择和行动;不要强迫他服从一个独裁者。”
 
  如果一些人一时间无法接受自由放任原理的话,他们也应该明白,当下中国的市场不是太自由了,而是太不自由了;政府的干预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太不合理了。当下经济领域存在的问题,无论是行政垄断的盛行,还是贫富差距的扩大,都是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的结果。毫无疑问,解决这些问题的适当办法是,让市场更加自由,让政府更加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