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已久的“常回家看看”入法终于成为了现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作者:问心无愧)
多么人性的立法啊!多么可爱的立法机关!
我们承认,这样的立法当然有现实的基础,那就是随着中国流动人口的增多,许多年轻人与老年人不再共居一家,这导致空巢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甚至物质生活都空虚,因此殛需立法解决。
但天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简单的法律条文自然能够轻易出台,但能真正解决空巢老年的问题么?
我们一点也不怀疑,只要你用脑袋简单一想,你就会找出答案。
因为若果真法律如此神奇,那我们何愁中国的现实有什么问题不会解决呢?如果不能解决,就去立法呗!多么简单易行的事!
就我看来,“常回家看看”入法,更多是立法迷信与自大的一个立法笑话。
一者无论是我国立法机关还是民众都有立法迷信倾向。相当长时间里,中国人不重视立法,毛主席在同埃德加·斯诺谈话时曾经说:“我像一个打伞和尚(无法无天)”。这是一句双关话。打伞的和尚就是一个像孙悟空那样的造反者,不受制于既定的规章制度或惯例常套,不管是俗界的还是神的。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刘少奇插话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的参考。”毛泽东同意刘少奇的观点,继续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会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维持秩序。”
改革开放后,我们开始重视立法,中国的立法进程也开始踏上了快车道。平心而论,这些年中国的法治建设伴随着经济上的改革开放政策突飞猛进。特别是近年几乎每月都有新法律法规出台。这当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最终基本形成的必由之路。但凡事有利必有弊。法治的迅猛发展使得许多人在骄傲的同时,也不能避免地陷入了法律万能论的窠臼。谈及中国现在的问题,总是认为立法不足,所以民间有“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仍嫌法律不健全”的民谚,尽管不一定完全正确,但仍有一定道理。醉驾情势严峻,于是醉驾入刑;欠薪问题突出,于是恶意欠薪入罪。交通肇事频发,城市道路拥堵不堪,于是史上最严厉的道路交通违法处罚顺理成章出台,但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立法能解决真问题么?如果严刑峻法能够行得通,何不将犯罪人直接处死岂不一劳永逸?
二者立法者的盲目自大与狂妄。出于立法机关的狂妄和自我尊大,他们对立法这种权力的行使可谓到达了极致。立法的随意性、偶然性甚至于想当然性导致立法的不科学、不合理、不民主。民众戏称之“坐汽车的给坐公交车的人立法”。这样的立法质量自然可想而知,当然民众也会用自己的脚对这种立法进行投票。所谓你立你的法,我行我的路,中国式过马路就可谓一例。你以为中国的年青人不愿意看望父母和亲属么?可是一套房子已经逼迫他们喘不过气来,他们哪有时间和精力去看望老人?更不用职业不稳定、理想近乎于无的现实悲哀了!你立法机关能立法,但能解决上述问题么?
三者立法的集团利益化越来越严重。出于各种各样的利益考量,利益化的法律越来越明显,如烟草、电力、电信等部门立法,利益保护条款比比皆是,这样的立法可能考虑广大弱势民众的利益么?你说呢?老年人保护法为了讨好老年人而损害成年人利益,青少年保护法为了体现未成年人保护宗旨将其他人群的利益置若罔闻。这样的立法谈何公平合理可言?
四者立法的不可执行性导致法律被轻视。我们常说有法不依还不如无法可依,因为无法可依不过是立法的缺失,而有法不依损害的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这种常回家看看式立法能执行到位么?我们常说法律有牙齿,就是说法律顶用,而没有牙齿的法律等于没有牙齿的老虎,这怕是连野猪也吓唬不到的。
常回家看看式立法使立法很大程度上成了文本,成了非EXE文件,成了笑话。
可悲的是:中国这种立法笑话不但不少见,而且还在继续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