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渎与综合治理的政治选择
贪渎成灾不仅是政治危险的基本体现,而且是社会危机的标准体征。为此,仅凭查处贪渎是不能根治此种状况的,查处只能抑制或缓解其已产生的社会冲突,而综合治理其深层矛盾,才能控制产生贪渎的源头。
发展既是社会福祉之源,也是贪渎之源,不能既享有发展红利,又避免贪渎对发展的剽窃。在法制化进步达到更高的层级上之前,贪渎的肆虐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当贪渎泛滥成灾时,只能证明在发展进程中的法制化建设已大大落后。
反贪只能用办案与惩治,但控制贪渎源头的努力主要应集中在改变全社会政经结构上。可以想像,当经济结构呈现鼓励发展而忽视法制规则时,权力经济的主流作用将情不自禁地扼杀健康社会的生机。
在现状条件下,事实上依靠“二奶反腐”与“网络反腐”既是悲哀,又是必然。因为从经济制度到权力制度都从属于权力格局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法制建设不可能一蹰而就。这也就是说,对民众通过无序方式参与的非法制化反腐状态,还得有一个必要的容纳期,而在此期间逐渐加强法制化的介入,才是现在应当由政治决策者采取的聪明而正确的引导与掌控步骤。
现在的中国正处在一个正误相混淆的状态。一方面因国家的经济结构不合理而饱受畸形发展之痛,收入的两极分化严重,加上经济——权力——收入这三者之间不平衡的加剧,政府对社会的改革欠账实在太多。另一方面因绝大多数民众缺乏发展机会而碌碌无为,牢骚满腹,不满情绪不仅导致人心涣散,而且产生频繁的泄愤、找茬以及网络恶搞的半真半假,从而造成了普遍的躁动与不稳情事的频发。
就此,政府只能在改革与发展的快车上逐渐调适,虽然,这是一个高难度的表演。不然,单纯的零和调整只会在利益纠葛中引发新一轮怒不可遏的争抢。
问题已非常明显地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必须有预见地将未来的发展机会,大面积地向最大范围内的民众让渡。比如让民众参与与财政收益相同步的建设投融资;规范和利用金融工具让民众分享金融发展红利;以国有资产为基准,剥离一部分国有收益予民众,在国家的主导领域实行国民共享;对中小企业实行与就业挂钩的减免税费等项政策。与此同时,加强对应的法规建设,逐渐将全民所有的利益在法制上确定下来。
加大民众收益,抑制权力快捷收益,平衡国民收益差距,在市场经济的方式条件下压低基尼系数,如此,才能既平稳发展国民经济,又减缓社会矛盾,中国的明天才会更加光明。
老夏
201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