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上来看,涉案的跨国公司既是商业贿赂之风的受害者,同样也是中国商业环境的破坏者,而将自己扮演成纯粹受害者的角色,则是无视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一向“守法好公民”的外资企业,到了中国却频频陷入“贿赂门”,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中国的商业环境仍然在完善过程之中,不规范的商业环境当然会滋生各种各样的负面问题。但是,除了外在的商业环境因素之外,其根本原因在于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利益驱动。与在西方国家行贿相比,跨国外企在中国行贿的成本大大降低,而在目前中国转轨经济下,政府控制和左右资源配置的权力仍然广泛存在的情况下,行贿行为本身将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导致外企容易在中国铤而走险、以小博大。具体体现在,(一)从法律规定而言,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含糊,打击力度不够,处罚力度偏轻;(二)从执行层面而言,跨国公司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有的地方盲目迷信跨国大公司,对其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涉案的跨国公司通常辩称其行贿行为是开展中国市场的必然选择,这种“本土化”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中国确实存在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中国人善于动用人际关系网更滋生了商业贿赂的泛滥,跨国外企进入中国市场后也入乡随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但是,一味把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行为归因于中国的商业环境,这在认识上是肤浅的。即使在美国本土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事件也没有根绝。在利益驱动下,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宁愿支付行贿成本,采取为政府官员提供出国旅游、海外培训、赞助领导干部子女到国外留学、合办面向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的EMBA班等隐蔽的行贿手段。这对一些掌握资源配置权的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使得某些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屡屡得逞。
因此,从实质上来看,涉案的跨国公司既是商业贿赂之风的受害者,同样也是中国商业环境的破坏者,而将自己扮演成纯粹受害者的角色,是无视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受贿官员难被刑法问责
美国替中国清理门户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商业贿赂,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支付财物(包括金钱和实物);二是达到一定的数额(以上海为例,个人行贿需达到3万,单位行贿需达到20万),三是谋求的是不正当利益。
这里将行贿的手段限定为“财物,即现金与实物”。而朗讯邀请部分中国官员访美观光并承担费用,虽然其目的是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获得价值数百万美元的电信设备采购合同),并且数额也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其中并不涉及现金与实物的给付,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并不代表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机关可以对朗讯的该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案官员也将会受到党纪政纪的追究。
虽然根据我国法律,受贿官员难以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作为行贿的一方,朗讯已由美国司法部审查完毕并付出了不菲的代价。为什么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商业贿赂行为,要美国来替我们清理门户呢?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刑法》、《刑法修正案(六)》《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但是针对商业贿赂的主体及跨国行贿、海外反腐败等,仍存在法律空白和缺陷。由于我国既没有《反腐败法》,也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因此对于一些跨国外企在中国的贿赂行为,缺乏打击的法律依据,而在打击力度上,同样显得过于苍白。这也是在2007年中国政府提出反商业贿赂风暴的原因所在。
在朗讯案中,美国对朗讯行贿事件的查处,其法律依据是美国国会在1978年颁布的《海外反腐败法》,该法对美国本国公司在国内和国外腐败均作了具体规定,严禁美国公司向外国公司或人员行贿。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打击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对打击跨国贿赂的研究和执法刚刚起步,实践经验和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方面,就法律规定而言,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对于一些多样化、隐蔽化的商业贿赂手段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加强反商业贿赂的执法力度,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强化法律的执行功能。另外,也要建立商业贿赂信息共享和举报制度等,使得涉案的跨国公司暴露于公众的舆论监督之下。
跨国公司如何防范和应对商业贿赂刑事法律风险
要避免和防范因商业贿赂所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跨国公司应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罪与非罪,对于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坚决予以杜绝。具体而言,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跨国公司必须明确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构成,并加强对管理人员、销售、采购人员的普法教育,同时建立完善的机制,如设立严格的内部会计制度,各项费用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以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用“红票”冲账的方式进行报销;严厉杜绝“赠送礼品、娱乐交际”及其他不符合公司商业政策规定的行为,防止中饱私囊。
跨国公司一旦被涉案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解决方案:首先,对涉嫌的问题要进行相关深入的研究,看其是否真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自认不构成违法,则应尽可能通过一些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如认为构成违法,则应勇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与调查部门配合。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可以充分运用被调查的契机对企业进行内部整理,以期在合法的前提下持续发展,从而化风险为机遇。跨国公司在中国只有规范运作,才能长期稳健发展。否则贪图一时之快,在中国法制日益完善之际,终必将得不偿失。
跨国公司是受害者,也是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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