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李银河与迟夙生之子女是否会卖淫嫖娼?


文/罗竖一 

    据2012年1月19日《法制晚报》报道,2012年1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以崔某和杜某为首的71名发卡招嫖团伙进行宣判,首批33名被告人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据悉,这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最大一起组织卖淫团伙犯罪案。

 

    此消息,对于中国亿万喜好中华传统美德者而言,无疑是北京市有关司法机关给大家送上的一份新春厚礼。但是,对于李银河和迟夙生等社会名流,以及其他崇尚卖淫嫖娼者来说,则为一记闷棍。

 

    众所周知,就在2012年1月13日,李银河和迟夙生还在搜狐微博为其所做的微访谈中,大谈特谈卖淫嫖娼为什么要合法化或非罪化。

 

    诚然,李银河作为性学专家,谈论其学术观点,本无可厚非,而迟夙生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其主张,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但是,具有万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视“万恶淫为首”、“富贵不能淫”等理念为其精神支柱和道德警钟。故此,我中华才享有礼仪之邦、文明古国之美誉。

 

    对此,李银河和迟夙生难道不知情吗?她们凭什么反中华优良传统和道德理念呢?

 

    迟夙生给出的答案是:“我提倡卖淫嫖娼合法化,是因为需求的人太多了,我也是在我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感觉到有这种需求的人太多了,而且这种行为对她们自己和对整个社会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危害性。无论打击与不打击,这个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是无法回避的一个客观事实。”

 

    显然,依照迟夙生的思维逻辑,人有需求,就得满足。那么,有不少人需求你的人大代表之权位,你会满足这些人吗?推你上去的那些人,会满足这些人吗?而人所共知,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是容许这样做的。

 

    其实,迟夙生所言,“这种行为对她们自己和对整个社会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危害性”,也是贻笑大方。首先,对于卖淫者自身而言,嫖娼行为使其身心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伤害,这是古往今来的无数事实所证明了的。其次,这些年客观存在的卖淫嫖娼,严重地异化了原本正常的中国社会心态,而这种危害是极其巨大的。譬如,影响了一些家庭的稳定,造就了不以卖淫嫖娼为耻的社会恶习。对此,很多小学生都明白。再者,卖淫嫖娼加快了性病的传播速度和深广度。此类社会危害,已经为这些年所发生的大量人间悲剧证实。

 

    但是,迟夙生却详解为:“第一点,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身体健康,对卖淫女进行定期检查,减少性别乃至于艾滋病的发生。第二点,减少卖淫女的被杀害和嫖客的被敲诈。第三点,提高买卖双方人的尊严。第四点,国家增加税收。”

 

    既然这样,迟夙生之子女或者其他亲友,如果卖淫嫖娼,那么她会支持吗?假如不支持,那么她凭什么要让别人家的女子去卖淫,男子去当嫖客?假如支持,那么能否告知他们曾经买卖过的次数和对象吗?为何不去建议有关方面增加正当的就业岗位,而偏要让人家卖淫,且要以卖淫嫖娼为税源呢?

 

    至于“无论打击与不打击,这个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是无法回避的一个客观事实。”之怪论,如果是从一个山野村夫口中说出来,那么别人可能会一笑置之。但是,从身为律师和全国人大代表的迟夙生嘴里吐出来,真可谓让人大跌眼镜。照此逻辑,迟夙生就不必去当什么律师了,也不必去研究什么法律了,因为“无论打击与不打击”,那些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无法回避的一个客观事实”。而如果结合前述的其思维逻辑,那么她也就不必到贵阳为“黎庆洪案”进行辩护了,因为有关公诉人的需求她应该满足,而且“无论打击与不打击”,这都是“无法回避的一个客观事实”。但很多国人都知道,2012年1月12日,迟夙生律师在贵阳出庭为“黎庆洪案”辩护时,因抗议法庭违法审理,被十多名法警驱逐时致突然昏厥,送医院抢救。尽管后来她离开了贵阳,然而开庭前她曾经表示:“人人一小步,社会一大步。如果我倒下,不要停下脚步,从我身上跨过去,继续前进!”此是何等的悲壮?但是,为何在卖淫嫖娼的问题上,几年来要一直一意孤行呢?

 

    当然,我们不可否认迟夙生的动机。据其称,“我争取了3年,游说了30多个代表签名支持卖淫嫖娼合法化这个议案,最终却未能形成提案。” 而多年来,她一直在从不同角度呼吁卖淫嫖娼合法化,比如预防性病、保护“性工作者”、减少性犯罪等,2012年两会期间,她仍将提议卖淫嫖娼合法化。

 

    对此,李银河在其***表示支持,“为从根本上解决卖淫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路”。

 

    而据迟夙生所言:“这是人性的需求,李银河老师比我研究的更深入,就和人需要吃饭喝水一样,你不让他吃饭喝水行吗?”

 

    既然如此,那我们就再来看当年由于鼓吹“换妻主义”等而名扬四海的李银河之高见。其声称:“我跟迟律师的观点还有细微差别,非罪化比合法化更好些,就是法律不再管束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活动,无论其中有无金钱交易。主要是观念滞后,缺乏真正解决卖淫问题的勇气,也缺乏战略策略规划。性工作者受益——比较少被抢被杀;有刚性需求的穷人、残疾人受益——能找到合法的宣泄渠道;社会受益——黑社会减少,社会秩序会好转一些。”

 

    显然,李银河的非罪化上比迟夙生的合法化走得更远,那就是让 “法律不再管束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活动,无论其中有无金钱交易”。即依照李银河之意,那成年人之间的交合就该“无法无天”。如是,那么在某些方面,中国事实上就是倒退到几千年,乃至上万年以前了。因为在那时,男女之间的交合,跟李银河讲的颇为相似。不过,李银河的“法律不再管束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活动”之说,其实也把我们带到了野蛮的氏族公社时期,因为那时隔代也可以交合。难道我们要退回到那个时期吗?

 

    按照李银河的观点,“主要是观念滞后”。既然如此,那么“观念先进”的李银河是如何给其他人带头的呢?譬如,王小波先生在1997年4月11日去世以后,作为其遗孀的李银河是怎样解决自身的性需求问题的呢?因为按照常情,李银河这么些年也是有正常的生理需求的。难道也是采取“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活动”这种方式?而中国古人讲得非常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至于什么“性工作者受益”、“社会受益”之类的说法,前面已经谈及,故此我们主要来看看李银河之所谓“有刚性需求的穷人、残疾人受益——能找到合法的宣泄渠道”。诚然,有不少穷人和残疾人有性需求,但是,性需求的满足方式,难道不包括手淫吗?何况,就现实而言,穷人、残疾人能找到的卖淫女,很有可能患有多种性病,尽管其交合那会儿满足了。然而,事实上后患无穷。何况,这些嫖客自身可能也带有性病。在此提下,男女交合的结果会是什么,难道不是一目了然吗?如此,何来“受益”之实?为何不是希望人家有个正常的家庭,有个正常的夫妻生活,而非要支持或者鼓动人家去通过卖淫嫖娼这种极端的方式满足性需要呢?又不少有杀人的需求,是不是也让法律支持这些人,以“找到合法的宣泄渠道”呢?

 

    诚如李银河讲的,“世界上有很多国家规定卖淫合法,比如德国”,而正像迟夙生所言,“中国历史上很多朝代把这个作为公开和合法的”,且如今国外确实有不少的红灯区。但是,曾经有过的,或者别人有的,我们一定要有吗?譬如过去有皇帝,难道我们现在也要恢复帝制吗?又如,美国动不动就会去做世界警察,而肆意拿走别国的财富,甚至会把巴拿马总统诺列加逮到他们美国坐了17年监狱,并造成3000多名巴拿马人死亡,难道我们也去学习吗?

 

    另外,迟夙生声称:“我觉得应该用包容一种眼光来看待卖淫嫖娼,正因为用包容的眼光来看待卖淫嫖娼这件事情,所以我才建议取消刑法组织卖淫嫖娼判处死刑这样严厉的刑罚的处罚方法。”依此逻辑,那你还去贵州参加庭审干吗?直接宽容一下有关公诉机关,让人家法院直接判决不就行了?

 

    而李银河的一篇博文显示:“有一次我在讲演中批判了现行卖淫法,有个听众说:如果卖淫非罪化那些官员不是会更加肆无忌惮了吗?我听了感到很意外,因为我只是从保护性工作者角度来关注这个问题的,从来没有从官员腐败的角度想过这个问题。”

 

    由此可见,李银河真是一知半解,或者真是一个“专家”。居然在考虑卖淫非罪化问题时,连官员嫖娼这个重点都想不到。换言之,在卖淫非罪化问题的研究上,李银河其实就是半瓶水。如此,谁还敢相信她的一套“歪理邪说”?

 

    但令人非常遗憾的是,在2011年12月17至2012年1月16日期间,环球网所做的题为《你是否赞同“卖淫嫖娼非罪化“观点?”》的在线调查结果显示,80%的网友表示赞成卖淫嫖娼非罪化。即跟李银河与迟夙生站在了一边。然而,这事实上恰恰说明我们这个社会现在是多么地病态。试问:有多少男人会明知某个女子曾经是卖淫者,而去娶她?有几个男人会让自己的妻女去卖淫?但是,不少的男人却会去嫖娼。其实,说白了,他们就是只想玩弄他人的肉体,满足自己的贪欲,而不去想对方将来是否会因此受害之类的。这不是一种极端的自私又是什么?

 

    是的,80%的网友表示赞成卖淫嫖娼非罪化。然而,赞成者多,就能表明是正道吗?希特勒当年的追随者占了绝大多数,而几十年前信仰军国主义的日本者很多,但这能说明其法西斯作为是正确的吗?其实,不少人都是受到了诸如李银河等人的那种错误思想理念的误导,所以才支持李银河等人的卖淫嫖娼非罪化或合法化。换言之,赞成者多,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正确的。何况,一家网站的在线调查,并不能代表中国社会的全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卖淫嫖娼非罪化、合法化之歪门邪道应当“滚出”中华大地。同时试问:李银河与迟夙生之子女是否会卖淫嫖娼?如果会,那能否告诉国人其是如何卖淫嫖娼的呢?如果不会,那么李银河和迟夙生凭什么让别人去按照她们的意思去卖淫嫖娼呢? (作者系2011年度江西网十佳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