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犯人”不是顶替,就是办案人员智障
失踪三年的智障人吕天喜,突然从监狱出来,且名字和出生年月都被弄错,这使得家属疑虑重重。该案件经河南商报 (微博)报道后,洛阳市政法委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
调查组公布的案情称:吕天喜将受害人、91岁的宋清明推倒在地,并将其上衣口袋内的55元现金抢走,被群众当场抓获,处警民警当即将吕带至西工区唐宫路派出所。在接受询问中,吕天喜承认了犯罪事实。(9月6日《大河网》)
我还是比较相信上面的基本案情,但调查组贸然断定“不存在吕天喜‘替人顶罪’的问题”,就显得过于草率了。
一方面,吕天喜是“一个三里五村都知道的疯子”,其“智障”特性早就家喻户晓,村委会会计刘庄子证实,吕天喜自小智力不正常,几年前邻村发生一起命案,办案人员调查他,问是不是他杀的人,他回答是,后来调查出不是他杀的。村委会也出了书面证明:吕天喜自幼憨傻,无劳动能力。
吕天喜以“田星”而不是原名“吕天喜”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可算是世界司法史上的奇迹了。
另一方面,抢劫55元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洛阳司法机关下手显然过重,其动机令人生疑。因为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即使吕天喜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抢劫55元也不会被判3年有期徒刑啊。
此外,该案还有种种难以理解的现象,令人怀疑司法机关明知吕天喜“智障”,却执意要判他刑,因此不得不往“替人顶罪”方向去怀疑。
比如吕天喜的舅舅程建忠称,当时在监狱里,他们经努力曾一睹判决书内容:“田星”自称为嵩县纸坊乡宋岭村人,在档案卷宗的空白处注明有“痴呆”二字;监狱警官也告知程建忠称“此人与外人无法交流,在监狱什么活都不干,也不会干”。监狱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为何不将这名“智障人”退回有关部门,而且长期知情不报?
此外,因吕天喜口齿不清而创造出来的“田星”,其身份应该很容易弄清楚的。既然判决书里田星“自称为嵩县纸坊乡宋岭村人”,办案人员肯定要去该村调查,如果身份不能确定,又怎能判刑?在将其判刑入狱前,有关部门居然也不设法通知其家属,程序明显违法。
再比如出生于1977年12月23日的吕天喜,怎么能成为1958年1月1日生的田星?31岁的吕天喜,怎么会有50岁的“田星”老成?
除了案件本身之外,在全国公众安全感08、09两年连续排名全国第一(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的河南省,尉氏县就曾出现抓精神病人充抵杀人犯的先例,用公安机关常用的“前科”理论,人们也会怀疑河南警方有拿“智障人”顶罪的可能。
笔者以外,此案存在重重疑惑,问题又是那么明显。如果吕天喜不是“替人顶罪”,那就只能是办案人员智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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