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欺诈上市 A股当向港股看齐


        
    倍受关注的绿大地欺诈上市一案最近又有新进展。9月6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等五名被告被检方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予以起诉。虽然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不过,鉴于何学葵当庭表态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愿意尽其所有补偿社会、公司和股东的损失,因此,何学葵等人的认罪伏法只是时间问题。

    但到底对何学葵等人作出怎样的判罚,显然关系到A股市场打击欺诈上市的力度问题。一直以来,A股市场对于上市公司融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都是非常包容的做法。不仅对新公司欺诈上市(美其名曰“包装上市”)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欺诈上市在A股市场盛行;而且在法律条文上,对欺诈上市行为也多有包庇之意。比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欺诈上市的公司,只需要上交一定的罚款就可以继续上市了。这显然是对欺诈上市公司的最大包庇。而对于主要责任人,《证券法》与《刑法》给予的最严厉处罚也就是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2000年1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A股市场首例欺诈上市案——红光实业欺诈发行股票案宣判时,只是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今11年的时间过去了,绿大地欺诈上市案摆在A股市场面前。不过,鉴于《证券法》与《刑法》所规定的最高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等人最终判罚结果的挠痒痒早已注定。可以说,对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的最终判决,难逃让投资者失望的结局。而欺诈上市者却因此受到鼓舞,“包装上市”因此继续得以在A股市场大为流行。

    其实,在打击欺诈上市问题上,港股早就为A股树立了榜样。实际上,就在绿大地欺诈上市案开庭的前几天,在香港市场,香港法院对同样是欺诈上市的东大照明的判决无疑为绿大地的审判树立了一个标本。东大照明于2002年7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因夸大海外业绩获取上市资格,于2004年7月被香港证监会调查,并自当年7月29日起停牌至今。公司董事局主席朱展东、两名执行董事朱晨曦及朱植杞在这次调查中被拘捕。在今年9月2日的审判中,尽管朱展东与朱植杞两兄弟弃保潜逃,但仍被判两人监禁12年及10年半,同案被告、东大销售经理莫林芳被判监9年9个月。可见,香港方面对欺诈上市行为的判决远远较之于国内的《证券法》、《刑法》要严厉得多。并且,更加重要的是,东大照明被长期停牌,该公司的退市几乎没有悬念。因此,在打击欺诈上市问题上,A股显然有必要向港股学习。